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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担保分析(重点)1、信用贷款的特点及操作要点。2、保证、抵押、质押担保的概念及特点。3、保证、抵押、质押担保的操作要点。4、保证、抵押、质押担保风险分析。5、票据贴现贷款的特点及操作要点。第一节信用贷款一、信用贷款的定义:它是指银行完全凭借款人良好的信用而无须提供任何财产抵押或第三者担保而发放贷款的一种方式。二、信用贷款的特点1、信用的含义2、风险大,利率高3、手续简便三、信用贷款的操作程序(一)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估(二)合理确定贷款的额度和期限(三)贷款的发放与监督使用(四)贷款到期收1、借款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还款,应提前(短期提前10天,中长期提前180天)向银行提出展期申请。2、贷款合同期满,借款方主动还款。逾期则应加罚利息。第二节担保及担保法概述一、担保的涵义(理解并掌握)1、担保的涵义担保,专门的法律概念,是指债的担保,也称作债权担保或债务担保。是指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根据方式的不同,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2、担保的性质(特征)选择性附属性保障性3、担保的范围抵押: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质押: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保证: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担全部责任留置: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4、担保的生效时间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5、无效担保的原因主体违法客体违法内容违法二、贷款担保的意义贷款担保是指为提高贷款偿还的可能性,降低银行资金损失的风险,银行在发放贷款的时候,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1,保障银行债权的实现2.促进借款人改善经营管理状况。3.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三、贷款担保的分类(理解)贷款担保可分为人的担保和财产担保两种。担保具体的形式主要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留置和定金。在这五种形式当中,抵押、质押、保证是最常见的三种担保形式。要求熟悉抵押、质押、保证担保的概念及特点三、贷款担保的分类1、抵押担保的概念及特点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按照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贷款担保的分类2、质押担保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权利质物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从质押的权利中优先受偿。三、贷款担保的分类3、保证担保的概念、特点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三、贷款担保的分类4、定金担保:较少用于银行信贷5、留置担保:是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留置物的所得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如果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义务,债权人应当返还留置物,不得滥用留置权。留置担保具有以下特点:(1)留置担保,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留置权,不需要当事人之间有约定为前提。(2)被留置的财产必须是动产。(3)留置的动产与主合同有牵连关系,即必须是因主合同合法占有的动产。(4)留置权的实现,不得少于留置财产后两个月的期限。(5)留置权人就留置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四、《担保法》及其意义(二)担保的意义1,保障债权的实现(救济作用)2.保障交易安全3.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第三节担保的应用一、保证贷款1、保证人的资格《担保法》第7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才可以作保证人。两个必备条件:★保证人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为只有具有行为能力的人所从事的法律行为才有效。★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履行主债务的资力。一、保证贷款保证人评价与选择;担保能力评价担保真实性认定担保的合法、合规性审查一、保证贷款限制条件:★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对特定事项作保证人的除外。★禁止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并进一步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求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如果这些机构提供了保证担保,那么这些保证无效。但这些机构要为自己提供保证行为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或者职能部门不能作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该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一、保证贷款2、保证人的责任一般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一、保证贷款3、保证责任的内容:担保法21-30条保证责任范围、保证的方式保证责任转让保证合同变更保证的期间双重担保效力过错责任担保免责条款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一、保证贷款4、保证人的权利:31-32条一、保证贷款保证合同的责任范围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罚息、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聘请律师费用、评估费、拍卖费等。一、保证贷款保证人免责的条件一般保证人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情形有:1、保证期间是届满或者保证的诉讼时效超过。2、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一、保证贷款3、担保合同自身无效,而主合同仍属有效时担保人责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4、担保人缺乏担保资格导致责任减免。5、存在共同担保情况下保证人的免责可能。6、以贷还贷情况下,保证人责任的免除。一、保证贷款保证合同的效力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一、保证贷款保证合同的时效(保证期间)一般保证:没有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没有约定的,债权人有权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一、保证贷款公证及其效力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公证对保障信用社债权的主要作用经过公证处证明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当借款到期,借款人或担保人不按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时,信用社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一、保证贷款保证关系中,应注意的其他问题主合同主体变更:保证期间,债权转让时,需书面通知保证人,保证人在原担保范围内赔偿;债务转让时,必须书面征得保证人的同意后,才能转让,否则不能转让。主合同内容变更:要求保证人在新合同上签字盖章。贷款展期合同的处理借新还旧合同的处理共同担保合同的处理一、保证贷款4、保证贷款风险分析(掌握)风险点:担保资格、代偿能力防范措施:核保、合同要件审查、贷后跟踪管理二、抵押贷款(一)抵押物范围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二、抵押贷款不能作为抵押的财产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如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的财产,学校、幼儿园、医院,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二、抵押贷款(二)抵押物应具备的条件国家允许其流通和转让;权属关系明确,不存在产权争议;未被查封、扣押和监管;市场价值稳定、易于变现、保管和处置;需具备的其他条件。二、抵押贷款(三)抵押合同的内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或者使用权权属。抵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二、抵押贷款(四)抵押登记及其效力1、各种抵押物的登记部门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以城市房地产或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房管部门;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二、抵押贷款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产权核发部门;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上述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二、抵押贷款2、抵押登记的效力:公示效力:不动产为登记,动产为交付(占有)对抗效力:动产的抵押权设立是以交付(而非登记)为生效要件的,未办理抵押登记并不影响抵押权的成立,但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善意第三人在抵押物上享有他物权(如留置权、质权或其他抵押权)时,那么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第三人的权利。而办理了抵押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则取得了这种对抗效力。在物权法原理上,登记的公信力要大于交付的公信力,二、抵押贷款[例题]甲因向乙借款而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登记。后甲又以该房屋与丙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逾期未偿还债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和甲之间的房屋抵押合同生效B.乙对甲的房屋不享有抵押权C.乙优先于丙对甲的房屋行使抵押权D.丙对甲的房屋享有抵押权二、抵押贷款3、重复抵押的清偿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的清偿按照以下规定: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上面的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登记的效力要先于未登记的效力二、抵押贷款(五)抵押物的保全监督抵押人对抵押物的使用或保管监督抵押物价值的变化抵押权不得单独转让抵押权不得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抵押物应办理保险(一)含义:包括占有和保管两层含义,二者密不可分。只有包含了保管的责任,而保管以占有,持有为前提。(二)抵押物占有的两种方式:抵押人占管;抵押权占管。(六)、抵押物的占管二、抵押贷款(七)抵押权的实现担保法解释》第74条规定:“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1、实现抵押权的费用;2、主债权的利息;3、主债权。”二、抵押贷款(八)抵押物的核查内容抵押人在为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时,是否欠税;是否出具了董事会同意抵押的决议;对于共有财产,共有人是否出具了同意抵押承诺书;是否违反“不得以本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其他
本文标题:银行信贷管担保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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