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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通过火车或汽车在陆上运输时,可能遇到各种风险和发生各种损失。例如,由于车辆遭受碰撞、倾复或脱轨所引起的货物的损失,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崖崩、火灾、雷电、爆炸、风暴等所引起的货物损失,以及在运输途中由于其他外来原因所造成的货物短少、短量、雨淋、生锈、受潮、受热、发霉、串味、沾污等全部或部分损失。为了保障货物遭受损失后能得到经济上的补偿,被保险的人可根据货物特点和实际需要来选定,并按保险公司规定的条款办理陆上运输货物的保险。根据1981年1月1日修订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陆上运输货物的基本险别分为陆运险(OverlandTransportationRisks)和陆运一切险(OverlandTransportatiOnAllRisks)两种。此外,还有适用于陆运冷藏货物的专门保险——陆上运输冷藏货物险(也属基本险性质)以及附加险: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火车)。陆上运输保险责任的起讫也采用“仓至仓”责任条款。即自被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发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生效。包括正常陆运和与其有关的水上驳运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交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时为止。但被保险货物到达最后卸载的车站后的60天,保险责任即终止。陆上运输货物险的索赔时效为: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地车站全部卸离车辆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两年。
本文标题:陆上运输货物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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