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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香港汽车保险局在道路交通意外索偿个案中的角色
P.1简介简介简介简介根据香港法例第272章《汽车保险(第三者风险)条例》(「该条例该条例该条例该条例」),所有车主必须就在香港道路使用车辆时发生意外的第三者伤亡索偿购买保险。在发生道路交通意外时,受害人会向车主及司机索偿,如索偿成功,汽车保险公司须向受害人作出赔偿。但在下列情况下,道路交通意外的受害人未必能够向汽车保险公司追讨赔偿:(a)车辆没有保险;(b)找不到肇事车辆;(c)司机或保单持有人严重违反若干保单条款,以致汽车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按保单条款赔偿;(d)汽车保险公司无力偿债;(e)获判的损害赔偿超过保额。汽车保险局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所有有效的道路交通意外索偿均获得法律上应得的赔偿。汽车保险局的角色汽车保险局的角色汽车保险局的角色汽车保险局的角色在道路交通意外受害人成功证明车主及/或司机的法律责任后(即法院裁定受害人胜诉),汽车保险局才有责任支付赔偿。香港汽车保险局香港汽车保险局香港汽车保险局香港汽车保险局在道路交通意外索偿个案中的角色在道路交通意外索偿个案中的角色在道路交通意外索偿个案中的角色在道路交通意外索偿个案中的角色香港汽车保险局(「汽车保险局汽车保险局汽车保险局汽车保险局」)是在香港成立的一间非牟利担保有限公司,所有获准在香港经营汽车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均须成为其会员及缴付费用,以实践该局宗旨。本文将概述汽车保险局在道路交通意外索偿个案中的角色。人身伤人身伤人身伤人身伤亡及工伤索偿亡及工伤索偿亡及工伤索偿亡及工伤索偿2010年年年年3月月月月P.2对于涉及因汽车在道路上的使用所导致或引起任何人身体受伤或死亡的意外,在法院作出裁决及判给赔偿后,若受害人在裁决生效后28日内未获付款,汽车保险局将向受害人支付其未能讨回的金额(包括法院判给的利息及讼费)。然而,汽车保险局无须就道路交通意外中的财物损毁赔偿。以下情况更详细地说明汽车保险局的角色。1.当车辆没有保险若肇事车辆没有购买保险,道路交通意外的受害人便无法向汽车保险公司追讨获判的赔偿。此时,受害人只好尝试向车主及司机追讨。如果车主及司机未能在裁决生效后28日内付款,汽车保险局将会作出赔偿。假如受害人不知道肇事车辆由哪家保险公司承保,则应立即通知汽车保险局,以确保由该局负责赔偿。此外,受害人亦必须在控告司机及/或车主的法律程序开始前或开始后7日内,以挂号邮件向汽车保险局发出书面通知及附上传讯令状的副本。汽车保险局可在受害人控告司机及/或车主的法律程序中,申请加入成为诉讼一方。2.当找不到肇事车辆若道路交通意外的受害人因他人驾驶汽车导致身体受伤或死亡,但找不到肇事车辆的车主或司机,受害人或家属便无法追讨赔偿。汽车保险局并无责任并无责任并无责任并无责任就此类个案作出赔偿,但在以下情况下,会考虑向受害人作出恩恤赔偿:(1)受害人因有关意外而严重受伤、严重永久伤残或死亡;(2)汽车保险局相信,受害人的伤势、伤残或死亡可合理地肯定是由该名不知所终的车主或司机疏忽驾驶所造成的;(3)汽车保险局相信,假如寻获肇事车辆的车主或司机,可合理地肯定他会被法院裁定败诉;(4)肇事车辆的车主或司机是唯一须就受害人的伤势负责的人;及(5)受害人只是碍于找不到肇事车辆的车主或司机及向他送达法律程序文件,才无法获得法院裁定该名车主或司机败诉。因此,在涉及不知所终的车辆的道路交通意外中,受害人可向汽车保险局申请恩恤赔偿。P.33.当汽车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按保单条款赔偿汽车保险局与所有获准在香港经营汽车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签订了协议,订明所有汽车保险公司均同意遵守「涉案保险公司原则」。「涉案保险公司原则」规定,即使由于投保人违反保单条款,或以不当方法获得保单,或由于肇事汽车被用作保单范围以外的用途,以致保险公司有权可拒绝按保单条款赔偿,保险公司仍须就涉及因汽车在道路上的使用导致或引起的身体受伤或死亡,向受害人作出赔偿。因此,只要车辆的保单是依照该条例的规定发出,受害人便可向车主及/或司机索偿,而保险公司即使有权拒绝按保单条款赔偿(例如车主及/或司机没有按保单规定通知保险公司有关意外),但保险公司仍须赔偿受害人。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无须通知汽车保险局。应注意的是,司机及保单持有人对保险公司负有的合约责任,并不受「涉案保险公司原则」影响。例如,若司机及保单持有人没有根据保单规定,通知保险公司有关意外,虽然保险公司在「涉案保险公司原则」下必须向受害人赔偿,但司机及保单持有人有责任弥偿保险公司的损失。4.当汽车保险公司无力偿债汽车保险局与所有获准在香港经营汽车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签订了协议,订明假如汽车保险公司无力偿债,其尚未支付的判决赔偿须由汽车保险局代为支付。被法院颁令清盘的保险公司,或当保险业监督通知汽车保险局保险公司无法或很可能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即被视为无力偿债。当保险公司无力偿债时,受害人须以挂号邮件书面通知汽车保险局有关索偿,以确保无力偿债的汽车保险公司未付的判定赔偿,由汽车保险局代为支付。若法律程序文件在保险公司无力偿债之前已发出,受害人则须于法律程序开始前或开始后7日内,以挂号邮件向汽车保险局发出法律程序通知书及附上传讯令状的副本。柯伍陈律师事务所发行柯伍陈律师事务所发行柯伍陈律师事务所发行柯伍陈律师事务所发行©2010P.4注注注注注注注注注注注注意意意意意意意意意意意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作为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谘询,请联络我们的律师。5.当判决损害赔偿超过保额该条例准许汽车保险公司在保单中规定,就任何一宗涉及在香港道路使用汽车的意外所引致第三者身体受伤或死亡的责任,设定保额上限为港币一亿元。因此,如果保单保额为港币一亿元,而法院裁定的赔偿超过此限额,理论上汽车保险公司无须支付超过一亿元的部分。如果在法院的裁决生效后28日内,受害人仍未获支付超过保额部分的获判赔偿(包括法院获判的利息及讼费),汽车保险局会向受害人支付该部分。总结总结总结总结汽车保险局的成立,是为了确保道路交通意外的受害人获得法律上应得的赔偿,但只有在受害人已尽力向车主、司机及汽车保险公司索偿不果后,汽车保险局才会负责赔偿。如有任何查询如有任何查询如有任何查询如有任何查询,,,,请联络请联络请联络请联络我我我我们的人身伤亡及工伤们的人身伤亡及工伤们的人身伤亡及工伤们的人身伤亡及工伤索偿部门索偿部门索偿部门索偿部门::::陈荣基律师陈荣基律师陈荣基律师陈荣基律师合伙人人身伤亡部门联席主管+(852)25213969francis.chan@onc.hk李展鹏律师李展鹏律师李展鹏律师李展鹏律师合伙人人身伤亡部门联席主管+(852)21070355ray.lee@onc.hk联络详情联络详情联络详情联络详情@onc.hk电话:28101212传真:28046311香港中环德辅道中10号东亚银行大厦15楼柯伍陈律师事务所分行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九号151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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