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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式起重机使用登记管理规定(暂行)保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2013年10月~II~关于印发《塔式起重机使用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云南省保山市辖区范围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监理的企业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规定。凡属我站监管,建设项目中采用塔式起重机械的,必须按管理规定的要求到我站进行使用登记申报。经审查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颁发使用登记证。请你们遵照执行。保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2013年10月1日~III~塔式起重机使用登记管理规定第一条、施工单位在办理安全报监手续时,到我站领取《塔式起重机使用登记管理规定》并按卷内目录中的文件材料题名标注页码编制报审资料。第二条、塔机的使用和监理单位对塔机进场后的监管应按卷内目录表3表4的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并填写检查记录。基础施工前,责任单位需向我站质安科提供如资料:1、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表3);2、塔机平面布置图和立面布置图3、该项目的地质勘察报告4、塔吊基础设计图和计算书告知表未经我站审查认可,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塔吊基础隐蔽前应通知我站接受检查。第三条、塔机的选型和布置除应满足施工需要,还应综合考虑与周边环境的关系,不得损害公共和他人的安全和利益。如无法避免塔机臂回转半径超出街道或其它建(构)筑物外,必须有可靠的防碰撞和限位措施。塔机的平立面布置图须根据工程实际按比例绘制,报审时供CAD电子文件以便核查。第四条、塔吊基础设计应根据地勘报告做承载力和抗倾覆验算。设计图应注明基础的埋置深度、预埋件位置、几何尺寸、排水措施、配筋、砼强度等内容。~IV~第五条、塔吊基础分部质量验收表格按《云南省施工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规程》(DBJ53/T-23-2008)要求及配套软件填写。第六条、塔机安装完毕,经检测和验收合格后的30天内,塔机的责任单位携带申报资料到我站办理使用登记申请手续,符合要求后颁发《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未取得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塔机不得使用。第七条、为防止不符合产品标准、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和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塔机在工程中使用,塔式起重机应有不可拆卸的产品出厂身份证明,并与该设备的质保资料一一对应。第十条、为防止质保资料的违法套用和篡改,卷内目录的类别中序号为5-9项资料除需要装订复印件外,还需要提供原件核验,查验结束后退还。序号10-15资料除装订复印件还需同时提供原件的彩色电子版扫描件,格式为JPG位图,像素不得低于300DPI。第29项地质勘察报告不装订在资料中,但需单独提原件,审查后退还。保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2013年10月1日
本文标题:塔式起重机使用登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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