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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施工合同编号: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协议条款甲方(全称):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乙方(全称):天津市宏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天津滨海旅游区域启动器工业厂房钻孔灌注桩工程1.2工程地点:天津滨海旅游区二.工程承包范围和内容范围:天津滨海旅游区域启动器工业厂房钻孔灌注桩工程。内容:13、14号厂房Φ550钻孔灌注桩施工的所有内容,主要包括:埋设护筒;钻机就位、移位;泥浆池及沟槽砌筑、拆除;泥浆制作;钻孔、清孔;钢筋笼制作、运输、吊车安放钢筋笼;泥浆外运;导管安、拆;水下混凝土灌注、养护以及人员、材料、机械进出场和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工作。三.承包方式:单价承包四.合同工期4.1开工日期:2010年11月15日。4.2竣工日期:2010年12月7日。4.3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3天。(具体开工时间由甲方定)4.4工期每滞后一天,甲方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壹万元/天工期滞后违约金,并赔偿甲方一切损失。五.质量标准25.1本工程应达到的质量标准:合格。5.2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六.合同价款合同单价中已包含乙方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全部劳务,材料、损耗、机械、质检、试验、缺陷修复、保险、管理、规费、利润、税金、施工措施费、政策性文件规定等一切费用,以及合同明示及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切风险所发生的费用。工程单价一览表序号项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备注1钻孔灌注桩m34800257.291235000合计1235000工程总价约1235000元(大写:壹佰贰拾叁万伍仟元),工程最终造价按完成的设计数量乘合同单价计算。注:上述单价为含税、含水电综合单价。七.图纸7.1甲方向乙方提供图纸的日期和套数:无约定。7.2甲方对图纸的保密要求:不经甲方同意,不得提供给第三方。八.甲乙双方驻场人员8.1甲方驻工地代表姓名:汪伟鑫职务:项目经理8.2乙方驻工地代表姓名:孙金奎职务:项目经理8.3乙方驻工地代表不得私自离开施工现场,如确需离开,必须经过甲方同意。如发现私自离开施工现场,每次承担3000元的违约金。九.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9.1甲方工作9.1.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已具备。9.1.2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无约定。39.1.3双方约定甲方应做的其他工作:无约定。9.1.4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工作:无约定。9.2乙方工作9.2.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0日前提供月施工计划与进度报表。9.2.2施工场地文明施工、清洁卫生的要求:遵守天津市和建设单位制定的有关文明施工的管理办法。9.2.3双方约定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见通用条款。十.供应服务及费用支出10.1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施工临时设施均有偿使用(若有),其费用抵作施工进度款。若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损毁,乙方应照价赔偿。10.2工程施工所需水、电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含接水、接电费用)。其费用含在承包单价中。10.3乙方现场人员的食宿安排:乙方负责。其费用含在承包单价中。十一.施工方案和进度11.1须由乙方提供的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合同签订后2天内。11.2甲方驻工地代表确认的时间:收到乙方施工方案后2天内。十二.质量与验收双方约定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执行现行规范要求。十三.工程款(进度款)支付13.1工程开工后,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每月支付所完工程量的80%,工程完工验收合格结算后,付至结算值的90%,余款质保期满后付清(不计利息)。每次支付工程款时乙方须提供建筑安装工程发票。13.2上述工程款(进度款)含甲方供应材料和甲方提供的电、水、机具和临时设施等费用。13.3上述工程款(进度款)含乙方聘用的工人工资费用。13.4甲方从当期应拨付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当期全部农民工工资,直接4发放给农民工。13.5乙方内部发生劳资纠纷,应由乙方自行妥善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乙方内部纠纷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乙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13.6工程量确认13.6.1乙方向甲方驻工地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5日前。13.6.2甲方确认时间:10日内。十四.材料设备供应14.1甲方供应14.1.1甲方供应材料范围:钢筋、混凝土。14.1.2甲方供应材料的结算方法:钢筋、混凝土由甲方提供,费用由甲方承担;超出损耗系数(钢筋损耗系数为1.02、混凝土损耗系数为1.08)以外的材料,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当期应付乙方的工程款中扣回。14.2乙方采购材料:除甲方提供材料外的本合同工程所需所有材料。其费用含在承包单价中。14.3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及费用承担:由乙方采购并自行承担费用。14.4所需施工设备(包括各种机具,下同)的提供和结算:14.4.1由乙方提供并使用的设备:所有设备均由乙方自备并承担费用。14.4.2由乙方提供并使用的设备的结算方法:含合同价款内。14.5双方关于材料、设备的其它约定:乙方采购的材料必须满足本工程设计、监理、业主及甲方的要求。十五.竣工验收15.1竣工验收:详见通用条款。十六.质量保修16.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工程保修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特殊规定的部分质量保修期限为两年。5十七.履约担保本合同无履约担保。十八.争议解决18.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塘沽审判区起诉。18.2协商和诉讼期间,除争议事项外,甲乙双方应继续按本合同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十九.其他19.1工程分包禁止乙方以任何手段将本工程的全部或部分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19.2补充条款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补充以下约定:19.2.1、乙方进驻施工现场后,应服从甲方的组织管理。若违反,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将按其情节严重情况,承担一定的违约金。19.2.2、乙方不得以除甲方或不可抗力外任何理由停止施工,若违反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并承担结算值2%的违约金。19.2.3、乙方应严格贯彻《安全生产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遵守天津建委、建筑安全管理站2003年5月2003-437#文《关于施工现场管理的二十三项禁令》的有关规定。若违反,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19.2.4、甲方将统一为乙方现场施工人员缴纳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19.2.5、乙方施工人员工资由甲方统一办理工资卡发放,费用在乙方每月工程进度款中扣除。19.2.6、乙方生活区必须保持干净、整洁,应满足文明施工的要求。19.2.7、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按时参加工程例会,无故不参加将承担500元/次的违约金。19.2.8、如果由于业主原因或经业主认可的其它特殊原因造成的工期拖延,6其工期相应顺延,工期费用不再调整。(另有注明除外)19.2.9、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在现场设立符合国家、天津市相关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交通组织中需采用的各种警示牌、隔离墩等设施的规格、数量、形式、夜间施工须设警示灯光等,避免因施工因素造成交通安全事故。上述设施建成后,乙方应派专人负责维护,保证设施处于正常状态。所需费用含在合同价内。否则,造成的事故责任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支付。19.2.10、乙方应对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构筑物、古树名木进行有效保护,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管线和邻近建(构)筑物、古树名木破坏,其责任及费用由乙方负责。19.2.11、工程资料(包括竣工资料)由乙方负责完成,并在竣工验收15天内向甲方提交完整符合规定的竣工资料十二份(含竣工图及CD-ROM四张)。乙方还应向甲方提供两套反映整个施工过程、主要施工工艺有关的声像、影像资料。所有的照相底片的所有权属甲方,工程竣工时,承包人应全部移交。费用含合同价内。19.2.12、乙方必须在施工现场配备计划统计员,负责本工程计量统计工作,因乙方不能及时上报计量报表等原因,造成不能计量的,责任由乙方承担。19.2.13、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各项目发生工程量大于工程清单表中所列工程量(设计变更或建设单位要求除外),不增加费用;如果实际发生工程量小于工程清单表中所列工程量,则该部分工程造价按减少部分核减。19.2.14、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并在进场后两天内按天津市有关要求以书面形式向甲方上报进场人员,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9.2.15如乙方不服从甲方安排且连续两月(次)不能按计划完成任务或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同时乙方承担结算工程价款(乙方完成且合格工程)20%的违约金。19.2.16、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文件:建施管【2009】5号文《关于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通知》。719.3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19.4双方承诺,本合同项下所有权利义务不转移。19.5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四份,乙方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9.6合同生效19.6.1合同订立时间:2010年11月14日19.6.2合同订立地点:天津塘沽19.6.3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19.7本合同签订后,一切与本合同相抵触的在先协议或约定以本合同为准。8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以下条款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适用于本合同。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1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纸质传真。1.2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2.1本合同协议条款;1.2.2本合同通用条款;1.2.3图纸;1.2.4合同履行中,甲方乙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二.双方权利和义务2.1甲方驻工地代表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向乙方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甲方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乙方对甲方及甲方驻工地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甲方驻工地代表,甲方驻工地代表应当进行相应处理。2.2除甲方驻工地代表外,甲方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乙方发出任何指令、签署任何合同文件。2.3甲方驻工地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驻工地代表,乙方驻工地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驻工地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驻工地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驻工地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乙方应于甲方驻工地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2.4乙方认为甲方驻工地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甲方驻工地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甲方驻工地代表在收到乙方报告后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驻工地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驻工地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92.5甲方驻工地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2.6乙方驻工地代表的姓名、职务在协议条款内写明。2.7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驻工地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驻工地代表,甲方驻工地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2.8乙方驻工地代表按甲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甲方驻工地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驻工地代表联系时,乙方驻工地代表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甲方驻工地代表提交报告。甲方应该在接到报告后7日内提出意见,相应的损失由责任方负责。2.9乙方如需要更换驻工地代表,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需征得甲方同意。后任应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职权,履行义务。2.10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乙方驻工地代表。2.11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本文标题:(市政)旅游区桩基合同-宏丰盛(101213)208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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