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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幼儿综合素质精讲班主讲老师:杨永坚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一、章节分析第一节幼儿教育的法律法规汇编及解读第二节教师的权利与义务第三节幼儿保护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二、考点分析本章占分值10%,主要以单项选择题、材料分析题。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三、重难点分析1.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了解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工作规程》等。了解《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相关内容;了解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相关内容。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2.教师权利和义务熟悉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所规范的教师教育行为,依法从教。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评价幼儿教学实践中的实际问题。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3.幼儿保护熟悉幼儿权利保护的相关教育法规,保护幼儿的合法权利。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评价幼儿教育工作中幼儿权利保护等实际问题。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五、《幼儿园工作规程》六、《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七、《幼儿园管理条例》八、《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九、《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十、《儿童权利公约》第一节幼儿教育的法律法规汇编及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2.教育的性质: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第一节幼儿教育的法律法规汇编及解读3.教育的地位: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4.教育的任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5.教育的基本内容: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第一节幼儿教育的法律法规汇编及解读真题:我国教育的基本法是()A.《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答案:B第一节幼儿教育的法律法规汇编及解读6.公民的教育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7.管理体制: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第一节幼儿教育的法律法规汇编及解读8.教育行政部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第一节幼儿教育的法律法规汇编及解读9.教育监督: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10.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第一节幼儿教育的法律法规汇编及解读11.义务教育: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第一节幼儿教育的法律法规汇编及解读12.办学条件: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第一节幼儿教育的法律法规汇编及解读13.办学程序: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14.教育机构的权利: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第一节幼儿教育的法律法规汇编及解读(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一节幼儿教育的法律法规汇编及解读15.教育机构的义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第一节幼儿教育的法律法规汇编及解读16.教育权利和义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17.教育待遇: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一节幼儿教育的法律法规汇编及解读18.教师队伍建设: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19.受教育者的平等权: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一节幼儿教育的法律法规汇编及解读20.受教育者的权利: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第一节幼儿教育的法律法规汇编及解读(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一节幼儿教育的法律法规汇编及解读21.受教育者的义务: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第一节幼儿教育的法律法规汇编及解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节选)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一节幼儿教育的法律法规汇编及解读第—条【立法宗旨】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制度概说】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第一节幼儿教育的法律法规汇编及解读第三条【实施目标】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第一节幼儿教育的法律法规汇编及解读第四条【适用对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第一节幼儿教育的法律法规汇编及解读第五条【政府、家长、学校、社会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第一节幼儿教育的法律法规汇编及解读第六条【保障措施】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第一节幼儿教育的法律法规汇编及解读第七条【管理体制】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第一节幼儿教育的法律法规汇编及解读第十一条【入学年龄】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一节幼儿教育的法律法规汇编及解读第十三条【保障入学】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第一节幼儿教育的法律法规汇编及解读第十四条【社会的义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一节幼儿教育的法律法规汇编及解读第十五条【学校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第一节幼儿教育的法律法规汇编及解读第十九条【特殊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第一节幼儿教育的法律法规汇编及解读第二十二条【均衡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第二十三条【校园安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第一节幼儿教育的法律法规汇编及解读第二十四条【安全措施】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
本文标题:啊哈版幼儿综合素质-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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