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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规定西充县公安消防大队2016年5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职责加强和规范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第三条公安派出所在主管公安机关领导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具体指导下,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第四条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并确定一名所领导分管消防工作。公安派出所应设置一名专兼职消防民警协助所领导组织开展工作,责任区民警具体负责本责任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为公安派出所配备专职消防文员,接受派出所管理。•第五条公安派出所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本辖区消防安全形势的分析研判确定工作措施。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第六条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范围:(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二)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三)县、市、区人民政府发文确定的治安保卫重单位但未达到《四川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四)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但未达到《四川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五)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场所.对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单位公安派出所应当每年进行至少一次日常监督检查,对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个体工商户,公安派出所应当每年按照不少于5%的比例进行监督抽查•第七条《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可由辖区公安派出所组织实施;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乡村酒店、农家乐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记录》(乡村酒店、农家乐等旅馆,建筑总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客房数在20间以下或床位数在30张以下)•第八条《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场所应当满足的消防安全条件,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旅馆建筑设计规范》、《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建筑内部装修旅馆建筑设计规范》等相关技术标准执行见附件1(详细重点:预案、承诺书、门窗无栅栏,2个楼梯、电线穿管、灭火器、严禁泡沫板)2015年4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乡村酒店就是俗称的农家乐、家庭旅馆,大都位于城乡结合部,因土地使用性质无法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手续。对乡村酒店、农家乐,放宽条件,意味着所有的小旅馆都要经过消防安全检查,都被纳入严格管理范围。•第九条公安派出所依据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的规定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详细见附件2、3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四川省消防条例):(一)是否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开启状;(三)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四)消防控制室是否有人值班;(五)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六)相关人员是否经专业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或者取得相应消防职业资格;(七)设有消防设施的是否每十二个月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是否按要求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第十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制定年度消防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公安派出所应当将年度消防监督检查计划和抽查计划及时通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用下列方法:(一)询问管理人员和员工有关消防知识和工作情况(二)查阅与消防安全有关的文件记录和其他资料(三)现场查看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情况(四)使用移动警务终端执法记录仪或其它摄录器材进行录像、拍照第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达到《四川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第十三条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并交被检查单位随同检查人员签字确认,对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同时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录入警综平台,公安派出所开展各项消防监督业务应当使用警综平台信息系统进行流转审批.第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制作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的,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自检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附件5)第十五条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公安派出所应当立即受理属于管辖范围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程序规定》依法办理;不属于管辖范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报投诉实地核查按照下列时限实施:1、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24小时内进行核查;2、对举报投诉上述以外的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第十六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办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处罚的消防违法案件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可以办理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给予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消防违法案件。第三章保障机制第十七条主管公安机关应当将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所需业务经费纳入公安经费计划,报请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派驻派出所的消防文员工资由派出文员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列支.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安派出所消防业务培训,每年集中培训不少于一次,同时经常性开展送教下所跟班学习、网上答疑、印制派出所消防工作手册等,帮助公安派出所提升消防监督检查业务水平。第十九条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列入公安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工作考核内容.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成绩显著的公安派出所和民警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一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的;2、发现火灾隐患未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3、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4、向被检查单位强行摊派各种费用和乱收费用的;5、对危害消防安全的投诉和举报未及时处理或未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造成严重后果的;6、没有法律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处罚的;7、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的。第二十二条建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联系协调机制、公安派出所依法向公安消防机构移交的群众举报投诉火,隐患及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接受并处理,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推诿的,公安派出所应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第二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完善消防基础工作档案、消防监督检查档案等消防监督检查业务档案。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处罚,适用公安部省公安厅统一制发的法律文书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第六条第四项所称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是指:1、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00平方米的商店、旅馆、网吧、餐饮、歌舞娱乐、美容洗浴等人员密集场所2、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00平方米的生产制造加工作坊等其他场所.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四川省公安厅负责解释,各市、州公安局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四川省公安厅二OO五年二月二十五日印发的《四川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试行同时废止。附件1、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场所消防安全条件执行标准2、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3、责令改正通知书4、公安派出所举报投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5、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报告书6、公安派出所消防违法投诉火灾隐患移交书7、乡村酒店农家乐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记录8、法律文书制作及使用说明第九条建设乡村酒店、农家乐等旅馆,建筑总面积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客房数在20间以上50间以下或床位数在30张以上100张以下的,其工程建设、装饰装修、消防设施器材配备等,应当参照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取得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前款规模以下的该类旅馆,应当具备基本的消防安全条件,取得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乡村酒店、农家乐等旅馆,建筑总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客房数在20间以下或床位数在30张以下)
本文标题:四川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规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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