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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大连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法律常识大连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规范国有资产评估行为,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各类占有和使用企业国有资产的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涉及国有产权变动行为。第三条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是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第五条资产评估的目的是通过评估工作,为委托方特定经济行为所涉及资产提供相应类型价值的参考。第二章资产评估第六条占有单位具有本办法所列评估事项时,必须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任何单位不得借故规避评估程序。第七条占有单位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资产抵押、质押;(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合资、合作;(三)企业合并、分立、清算;(四)资产转让、置换等;(五)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六)境内发行各种内资股(A股等);(七)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九)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第八条占有单位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对企业整体或部分资产实施的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及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第九条占有单位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当事方认为需要的,可以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资产评估:More::苏州律师事务所flswswk(一)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二)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第十条占有单位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与非国有单位共同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非国有单位投入非货币资产的;(二)收购非国有实物资产;(三)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四)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抵债;(五)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第十一条市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发生第七条、第十条相关经济行为涉及资产评估,其资产评估机构由市国资委委托。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国有股权持股比例占50%以上(不含50%)或者国有股权持股比例低于50%,但高于30%,国家实质上具有控制性影响。第十二条涉及破产、诉讼等进入司法程序的国有资产的评估项目,由企业破产清算组或立案的人民法院委托。第十三条委托方聘请的评估机构应具有与被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评估经验、专业胜任能力和专业特长;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能够认真履行应尽的职责,连续3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第十四条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资产评估协议书,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被评估项目名称、评估内容、评估期限、收费办法和金额、违约责任等。第十五条委托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第十六条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占有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占有单位提供的有关部门情况和资料保守秘密。第十七条承担资产评估工作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时,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不得违规执业或出具虚假和误导性评估报告。第十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严格按照《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号)的有关规定,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选用恰当的评估方法,形成合理评估结论。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第十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对于具备运用市场法和收益法评估条件的,如房屋建筑物、运输设备等,应选用市场法和收益法评估;对于市场流通性较差的资产,可以选用成本法评估。第二十条因各种形式联营、股份经营、资产置换所涉及的资产评估,对各方的同类资产在同一评估基准日下,应采取同一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第二十一条对评估结果与帐面价值增减变化较大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并在评估说明中予以专项说明原因。第二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资产评估收费办法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执行。第三章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由市国资委负责。占有单位发生评估行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到市国资委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评估机构有责任提示并协助占有单位办理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在评估报告中要注明须办理核准或备案的提示性内容。第二十四条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以及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履行核准手续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核准。第二十五条核准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占有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上报其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初审,初审同意后,占有单位应当在评估报告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市国资委提出核准申请;(二)市国资委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要求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下达核准文件;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对评估方法和过程进行论证。第二十六条占有单位提出评估核准申请时,应当向市国资委报送下列材料:(一)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审查同意转报核准的意见;(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四)资产重组或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有关材料;(五)占有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及相关产权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六)资产评估基准日企业财务报表及前三年财务审计报告;(七)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八)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协议书;(九)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十)其他材料。第二十七条市国资委核准资产评估报告,主要从以下方面予以审核:(一)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是否合法并经批准;(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格;(三)主要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资产评估报告是否有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否明示;(五)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适当;(六)资产占有单位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产权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做出承诺;(七)评估过程、步骤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八)评估方法的使用是否适当,并符合评估准则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九)评估参数的选取依据是否充分、合理;(十)其他。第二十八条除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评估备案制。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是指占有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在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前,填报《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报送市国资委备查。第二十九条办理评估备案手续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占有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报告无异议后,应当将评估备案材料逐级报送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和市国资委;(二)市国资委收到占有单位报送的评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评估备案手续;对材料不齐全的,待占有单位或评估机构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予以办理。第三十条办理评估备案手续应当报送以下文件材料:(一)占有单位填报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二)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三)其他材料。第三十一条经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自评估基准日起使用有效期为1年。占有单位最迟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核准或者备案申请。第三十二条涉及破产、诉讼等进入司法程序的国有资产的评估项目,不需到市国资委办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第三十三条市国资委对资产评估核准和备案项目必须严格逐项登记,建立资产评估核准和备案项目档案管理制度。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没有经过核准和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不具备法律效力,评估报告无效。第三十五条市国资委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资产评估活动监督管理,严格规范资产评估活动中有关部门主体的行为,指导占有单位合理运用评估结果。市国资委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第三十六条对利用评估活动弄虚作假、侵害国有资产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国资委要严肃查处,认真纠正;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七条占有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资委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二)应当办理核准、备案手续而未办理;(三)聘请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第三十八条对违规执业的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与相应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及评估机构,应对其出具的资产评估结论的合理性承担法律责任,不因评估管理部门的审核或备案而转移其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市国资委下达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意见”文件和经市国资委备案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占有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股权变动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一条单项土地资产评估、通过法律程序处置的资产及境外国有资产的评估评估不适用本办法。第四十二条县(市)区、先导区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应当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和省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汇编。本节讲解民法的调整对象。根据《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包括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人身关系主要指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不予调整。【难点辨析】1、此处难点在于民法调整对象与行政法、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区别。民法调整对象一定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行政法调整对象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法调整的是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关系。2、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转化问题。人格权和身份权是民法调整的身份关系的内容,但侵害人格权和身份权要求损害赔偿的则不是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而为财产关系。【实战演练】下列社会关系不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的是()A.自然人甲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电脑买卖合同关系B.中国公民丙与中国公民丁之间缔结的婚姻关系C.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旧电脑买卖合同关系D.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的税款征收关系【答案及解析】D.本题涉及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只要明确了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一精义,对本题的回答就十分有利。税务机关和自然人之间的税款征收关系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故不为民法调整对象,属于行政法调整对象。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和省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汇编。本节讲解民法的调整对象。根据《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包括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人身关系主要指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不予调整。【难点辨析】1、此处难点在于民法调整对象与行政法、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区别。民法调整对象一定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行政法调整对象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法调整的是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关系。2、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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