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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独资企业职务犯罪主体如何认定靖边县人民检察院石油工业是靖边县的经济命脉,对县域经济的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全县财政收入多来源于石油工业。近年来石油工业却受到不法分子的严重侵害,涉案人员的违法行为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损失,同时对油区的安全生产、顺利运营提出挑战。多年来,我院认真查办发生在延长石油驻靖企业等国有企业内部的职务犯罪案件,为国有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发挥了积极作用。2010年以来,我院共查处石油系统职务犯罪案件9件21人,这9件都以贪污罪成功起诉。然而,去年底,我院侦办的靖边采油厂采油工薛某等三人贪污案被县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其中争议的焦点是犯罪嫌疑人主体认定上,为此我们决定就延长油田驻靖企业涉油职务犯罪主体如何认定问题展开调研。一、延长石油驻靖企业基本情况靖边采油厂是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控股子公司——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生产企业单位,其前身为靖边石油钻采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3年5月,同年9月并入延长油矿管理局,2005年10月重组到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并更名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靖边采油厂”。该厂现有正式职工1998人,各类油井6330口,年产原油90多万吨,实现年销售收入20多亿。2靖边采油厂所隶属的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同样也是国有独资公司,公司出资人及其比例为: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占50.29%,延安市宝塔区、吴起县等十个县区政府占41.34%,榆林市定边、靖边、横山、子洲等四县政府占8.37%,其中靖边县政府占2.83%。榆林炼油厂其前身为榆林助剂厂,始建于1993年,2005年延长石油重组,榆林炼油厂成为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生产企业单位,经过多年发展,现已形成常压1000万吨、催化240万吨、重整45万吨、加氢60万吨的年加工能力,工厂占地面积1730余亩,职工1676人。位于陕西省靖边县城东郊,始建于1993年,主要从事原油加工生产等。二、延长石油驻靖企业职务犯罪特点从我院查处的案件来看,延长石油驻靖企业职务犯罪案件呈现以下突出特点:(一)犯罪对象、犯罪类型单一。无论是发生在靖边采油厂还是发生在榆林炼油厂,虽然犯罪手段有所不同,但是犯罪对象都指向同一种东西——石油。发生在延长石油驻靖企业的众多职务犯罪案件中,虽然涉案人员所在岗位有所不同,但是他们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吞一定数量的国家石油资产,从而构成贪污罪。3(二)涉案人员职位较低,一般为合同制工人。靖边采油厂职务犯罪涉案人员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从事生产的一线采油工人包括井场班长、采油工、看井工。另一类是采油队接转站职工,包括站长和其他职工。所谓接转站,就是采油队设置的原油收集和输出场所,各井场生产的原油通过管道输送到接转站,然后由接转站集中输出。榆林炼油厂发生的职务犯罪涉案人员为该厂储运车间工人,包括司磅员、化验员等。他们都是最基层的一线工人。如罗某等七人贪污案,该罗系靖边采油厂42593井场班长,2005年进厂,系合同制工人,2009年与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五年,工资不低于600元。(三)涉案人员直接管理或者经手着国家石油资产。靖边采油厂职务犯罪一般发生在生产环节,井场的采油工人既是生产者,同时又是他们所生产原油的管理者,接转站职工则是直接管理着从各个井场输入的原油。榆林炼油厂发生的职务犯罪一般发生在收购环节,司磅员、化验员等直接经手交售原油,确定其重量和品质等。(四)在犯罪手段上,均表现为内外勾结,共同侵吞国家石油资产,同时又各具特点。靖边采油厂职务犯罪内外勾结表现为涉案职工利用管理原油的职务便利低价盗卖自己管理的原油,买油者贩卖获利,共同侵吞国家财产。榆林炼4油厂发生的职务犯罪既有内外勾结,表现为原油运输者与司磅员、化验员等勾结,空过磅入库或者以假充真,共同侵吞国家财产,也有内部职工的互相配合,一般情况下,离开内部职工分别利用职务便利相互配合,犯罪便不能完成。(五)发案较多,案值较大,危害严重。由于采区井场点多面广,油价逐年攀升,近年来发案明显增多,2010年仅1案1人,2011年3案10人,2012年5案10人,目前正在侦办的靖边采油厂耿某等涉嫌贪污案,仅此一案涉嫌犯罪者就多达十几人。涉油职务犯罪案值较大,动辄几万、十几万,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危害十分严重。三、查办延长石油驻靖企业职务犯罪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历年来,我院查办发生在延长石油驻靖企业等国有企业内部的职务犯罪案件,均以贪污罪定罪处罚,然而去年底我院侦办的靖边采油厂采油工薛某等三人贪污案被县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给我院以后查办此类案件带来挑战。靖边采油厂采油工薛某利用生产管理原油的职务便利,伙同杨某、祁某盗卖本厂原油14.6吨,价值68140元,我院以三被告人涉嫌贪污罪于是2012年4月10日向靖边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县法院于2012年6月20日判决薛某等三被告人犯贪污罪,判处薛某、杨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处祁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杨某、祁某不服,提出上诉,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薛某等三被告人犯贪污罪事实不5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县法院重新审理后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判决,以薛某等三被告人犯职务侵占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在重新审理中,薛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薛某虽系延长油田靖边采油厂的采油工,但其从事测量、看井等简单技术性劳动,并不具备组织、领导、监督等管理职责,故其从事的工作应属劳务活动,显然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认定薛某犯贪污罪定性不当。县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在国有企业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靖边采油厂系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采油厂,被告人薛某不属于除受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管理人员,故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而我院认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延长石油集团公司将主营业务分出组建,由省、市、县入股的股份公司,由于该公司尚未上市,故所有股份均由集团公司、省、市、县所有。故其性质属国有公司。因此。在该公司从事公6务的人员都应当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论”。这些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我院已对该案提出抗诉,并得到市院的支持。如果上述判决被中院二审维持,将可能产生以下后果:一是今后发生在我县国有企业内的类似案件将改变定性,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二是我院将丧失对延长石油驻靖企业等国有企业内发生的类似职务犯罪案件的管辖权;三是延长石油驻靖企业等国有企业内发生的类似职务犯罪得不到应有的打击;四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受到削弱。针对上述情况,我们应采取以下两条对策:(一)深入开展调研,做到:1、彻底摸清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类型、出资人身份及出资状况,确认其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性质;彻底摸清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类型、股东分布及出资状况,确认其由国有独资公司控股、十四个县区政府参股全资国有的企业性质;彻底摸清延长石油驻靖企业的成立、改组过程,确认其作为国有企业下属的生产企业单位的性质。2、彻底摸清延长石油驻靖企业内涉嫌职务犯罪人员的身份、职责,确认其国有公司职工身份和管理和经手国有公司资产的职责,进一步确认其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彻底摸清延长石油驻靖企业内职务犯罪侵犯的客体及客观表现,确认其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国有财产的贪污属性。7(二)采取坚决措施,切实加强法律监督。1、坚持对延长石油驻靖企业等国有企业内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管辖权不动摇,坚持贪污罪定性不动摇,坚决侦办和起诉发生在延长石油驻靖企业等国有企业的职务犯罪案件。2、对法院错误改变定性,以职务侵占罪作出的判决坚决抗诉,中院维持原判的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继续予以纠正,切实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本文标题:国有独资企业职务犯罪主体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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