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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公司的定义:公司是依法定程序设立,并且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在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公司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公司拥有自己的财产。2.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3.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与应诉。4.公司是拥有日常经营管理权。5.公司的存续一般不受股东变化的影响。公司的设立:是指公司根据法定程序取得合法资格的过程。一般都有以下步骤。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一定数目的发起人。2.发起人负责制定公司章程及认购股份。3.由发起人召开公司创立大会评选出公司的第一页界届管理机构。4.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经主管机关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允许登记后公司即宣告成立。公司的资本:广义的资本是指公司用于从事经营与开展业务的所有资金和财产,包括公司自有资本与借贷资本这两部分。狭义的公司资本,仅指自有资本。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英国美国荷兰等国家采取授权资本制,根据这种资本制度公司的资本可分为授权资本和发行资本。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共同经营,共同出资,共担风险与共享利润而组成的企业。合伙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合伙是建立在合伙契约基础上的企业。2.合伙是“人的组合”。3.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4.合伙人原则上均享有平等参与管理合伙事务的权利。5.合伙企业一般不是法人,原则上不能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拥有财产,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合伙人的权利:1.分享利润的权利。2.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3.监督与检查账目的权利。4.获得补偿的权利。合伙人的义务:1.出资的义务。2.忠实的义务。3.谨慎与注意的义务。4.不随意转让出资的义务。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1.每个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的通常业务中所实施的行为,对合伙企业与其他合伙人都具有约束力。2.合伙人之间如果对其中任何一个合伙人的权利有所限制,不得用以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3.合伙人在从事正常的合伙业务过程中所实施的侵权行为应由合伙企业承担责任。4.当一个新的合伙人被吸收参加一个现存的合伙企业时,他对参加合伙之前的企业所负的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个人企业的优点:1开业容易。2.管理集中。3.适应性强。4.纳税较少。个人企业的缺点:1.以自我积累为主的资金来源机制以及凭个人信用难以,筹措大笔资金的情况限制了企业规模的扩大也限制了其产业结构的调整.2.企业主的存亡决定企业的存亡,这种个人性决定了企业的规模小,市场信息不全面,抗风险能力差,因此许多个人且难以持久开办的快消失的也快。3.企业的无限责任时所有者承担巨大的经济风险,企业主在经营时必须小心谨慎,一旦经营不善导致破产,其个人财产必须用来支付债务,容易倾家荡产。第三章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指有关当事人确定、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二)要约与承诺一.要约1定义(offer):是一种意思表示,即一方向另一方提出意愿根据一定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并且包含一旦该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就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之意。2要约要符合的四项条件1)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意愿根据要约中提出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2)要约必须想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3)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4)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时才能生效2.要约的约束力:1)对要约人的约束力,即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之后在对方承诺之前是否反悔,是否能把要约的内容予以变更,或把要约撤销的问题。2)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3.英美法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没有约束力,要约人在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承诺之前,随时可以撤销要约或更改其内容。4.联合国《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根据该公约的规定,要约在其被受要约人承诺之前,原则上可以撤销,但以下情况不行1)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2)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行事。5要约的消灭是指要约失去效力,无论是要约人还是受要约人都不在受要约的约束1)要约因期限已过而失效2)要约因被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而失效3)要约因被要约人拒绝而失效二.承诺1承诺是指首要约人根据邀约规定的方式,对邀约的内容加以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2具备条件1)承诺必须由首要约人做出2)承诺必须在邀约的有效期限内做出3)承诺必须与邀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邀约所提出的要求2承诺生效的时间1)英美法:投邮主义:再以书信或电报作出承诺时,承诺一经投邮,立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2)大陆法中的德国法:到达主义3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效力的一种意思表达。(需在其生效之前撤回)三)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实现合同内容的行为一.英美法,在当事人订立合同之后,必须严格根据合同的条款履行合同四)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由于某种原因完全没有履行其合同义务,或没有完全履行其合同义务的行为一.大陆法和英美法违约不同1.过于过失责任的原则1)大陆法以过失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即合同债务人只有当存在可以归责于他的过失时,才承担违约责任。英美法认为,只要允诺人没有履行其合同义务,即使他没有任何过失,也够成违约,必须承担违约的后果2.关于催告所谓催告是指债权人想债务人请求履行合同的一种通知,催告是大陆法的一种制度,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确定应该的履行日期的情况下,债权人必须首先向债务人做出催告。英美法没有催告,其认为如果合同规定了履行期限,则债务人必须根据合同规定的期限履行合同,如果合同没有规定的履行期限,则应于合理的期限内履行合同,否则机构成违约,债权人无须催告即可请求债务人赔偿由于延迟履约所造成的损失。五)合同无效1.错误:是指当事人的表示意思有错误,或者其意思与表示并不一致(注:并不是任何意思表示的错误都足以使表意人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2.欺诈(或诈欺):是指以他人发生错误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各国法律都认为,凡是因受欺诈而订立合同时,蒙受欺骗的一方可以撤销合同或者主张合同无效。3.胁迫:是指以某人发生恐怖为目的的一种故意行为。各国法律都认为,凡事在胁迫之下订立的合同,受胁迫的一方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六)违约形式一.大陆法1德国法中分1)给付不能,即债务人由于种种原因不可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不是指有可能履行合同而不去履行,分为自始不能和后嗣不能所谓自始不能是指在合同成立是该合同就不可能履行。嗣后不能是指在合同成立时,该合同是有可能履行的,但是在合同成立后由于出现了阻碍合同履行的情况从而使得合同不能履行。至于嗣后不能的情况下必须区别是否有可以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有以下不同处理办法。其一非因债务人的过失引起的给付不能。如果给付不能不是由于债务人的过失造成的债务人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其二由于债务人的过失引起的给付不能。原则上说如果由于债务人的过失造成给付不能再误人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给付延迟是指债务已届履行期而且是可能履行的,但是债务人没有按期履行其合同义务。一种情况是债务人没有过时的履行延迟另一种情况是债务人有过失的履行延迟。还应当指出的是,根据该名法典的规定债权人必须向债务人提出最高,才能使债务人承担延迟履行的责任。2)给付延迟,即债务已届履行期,而且是可能履行的,但是债务人没有按期履行其合同义务。给付延迟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债务人没有过失的履行延迟二是债务人有过失的履行延迟二.英美法1英国法1)违反条件在英美法中条件一词还有另外一种意思他用来指称以某种不确定的事件的发生与否决定是否生效的那种合同规定。一是对流条件这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同时地履行其各自的义务或者至少是每一方当事人都同时准备并且愿意履行其各自的义务。二是先决条件这是指一方首先履行某种行为或以某种事情的发生或已经过一定的时间作为对方履行义务的前提条件。三是后觉条件这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如果发生某种事件履行合同的义务即告消灭。2)违反担保,是指违反合同的次要条款或随附条款。在违反担保情况下,蒙受损害的一方不能解除合同,只能向违约的一方请求损害赔偿。3)违反中间性条款2.美国法1)轻微违约,是指尽管债务人在履约中存在一些缺点,但债权人已经从中得到该项交易的主要利益2)重大违约,是指由于债务人没有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有缺陷,只是债务人不能得到该项交易的主要利益。3.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规定而履行期到来之前,就表示他届时将不履行合同4.履行不可能1)订约时合同就不可能履行2)发生在合同成立后的履行不可能5《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根本违反合同,即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预知而且同样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2)非根本违反合同七)一、情势变迁原则是大陆法的用语是指在法律关系成立之后作为该项法律关系的基础情事,由于包括不可规则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非当事人所能预见的变化,如果仍然坚持原来的法律效力,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应当对原来的法律效力作相应的变更(如增加或减少旅行的义务,或解除合同等等)的一项法律原则。二、合同落空时英美法的术语,是指合同成立后,并非由于当事人自身的过失,而是由于事后发生的意外情况使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谋求的商业目标受到挫折。三、不可抗力1为了避免不测的风险,合同的当事人最好是在中订立一项条款,事先规定订约双方在发生他们所不能控制的某些意外事故时,不论这些意外事故从法律角度看是否能构成合同落空或情势变迁,他们都可以延迟履行合同或解除履行义务,任何一方对此都不能请求损害赔偿2.1)自然原因引起的,水灾火灾2)社会原因,战争罢工八)诉讼时效一,时效是指法律上规定的关于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文件发生与消灭法律效力的时间范围二、民事时效的条件1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是时效制度的前提2.一定的事实状态必须持续一定的期间3.必须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三.诉讼的起算中止中断延长1,起算诉讼时效应当从请求权发生时开始计算1)如果合同订有履行期,则自履行期到临,债务额无奈不履行义务时开始计算2)如果合同未规定履行期,则从合同成立之日起开始计算3)由于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从侵权行为发生时开始计算2.中止若果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由于发生不以自己的意志为转移的事故,阻碍了他向法院起诉,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法律允许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即阻碍权利人不能行使诉讼的这段时间,不计入时效之内,等该事故消灭以后,时效期间在继续进行,这称为诉讼时效的中止。这并不是说在时效期间届满前任何时候发生的意外事故都可中止时效,而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时效期间进行的最后几个月内发生的意外事故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3中断,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如果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情况,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不算,等法定中断的情况终结之后,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三种情况1)起诉,如果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其权利,则时效从起诉时中断2)承认,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承认其债务3)部分履行,如果债务人部分履行其债务,时效亦告中断九)1974《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1《时效公约》规定轨迹货物买卖中的请求权的时效期限为4年。2起算时效的总原则是,自请求权产生之日起。1)因违约发生的请求权,违约行为发生之日为该请求权产生之日2)所交货物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规定,实际交货之日或买方拒收之日3)对于欺诈行为,该欺诈行为被发现,或理应被发现之日4)对因保证期而引起的请求权在保证期由买方讲事实通知买方之日5)生命终止合同的请求权,做出此声明之日起6)对分期交货或分期付款的请求权,自分期违约行为之日起算注:起算之日的对应日期为时效的届满日期,如果时效的届满日期为节假日的,可以顺延3变更与延长《时效公约》明确规定,在时效期限届满以前,被请求的一方当事人(债务人),可以向请求的一方当事人(债权人)提出延长时效期限的书面声明,声明可以是多次的4停止计算1)债权人依法向法院院提起诉讼或根据仲裁协议提起仲裁】2)债务人死亡或丧失权利能力3)债务人破产或无清偿能力4)法人解散或清算5重新计算1)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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