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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欠条转让为衡平行转让出票人A收款人B甲种货物3个月还款的欠条C转让欠条收款甲种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乙种货物若为转让欠条,则C的权利不优于B,受到B的权利缺陷的影响。因此,若B交付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A可以以对抗B的理由对抗C,从而拒绝向C支付欠条的款项。2票据转让为流通性转让出票人A收款人B货物本票10万美元C本票提示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若为本票,则C的权利优于B,不会受到B的权利缺陷的影响。因此,若B交付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A不能以对抗B的理由对抗C,从而应该向C支付本票的款项。实际上该例子还涉及到票据的无因性、正当持票人的条件等原理。C符合正当持票人的条件,另外,C所持有的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分离,也就是与A、B之间的买卖合同分离。不管基础合同执行情况如何,都不会影响到C的票据上的权利。3票据的无因性2007-3-12山东师范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16出票人A收款人B付款人C货物汇票10万美元D汇票E资金关系原因对价关系原因对价关系原因债务对价关系原因基本同2。E符合正当持票人的条件,因此其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本例仅指对价关系)分离,因此其收款权利不会受到A与B、B与D之间的基础关系的影响。即使基础合同关系不存在或发生变更,E仍然有凭票取款以及遭拒付后追索的权利。4票据的无因性与承兑原理出票人A收款人B付款人C货物汇票10万美元D汇票追索若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若汇票经过承兑,即使A与C无资金关系,C也应承担付款责任。本例中主要用到的是票据无因性以及承兑的基本原理。这里承兑人的付款地位是第一性的、绝对的。汇票到期后,即使A、C之间无资金补偿关系,C仍然应该履行付款义务,体现了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与资金关系的分离;另外,如果D遭拒付,D可凭票向A追索,A不能以对抗B的理由对抗D,理由同2、3。5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牵连出票人A收款人B付款人C货物汇票10万美元追索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出票人A收款人B货物远期本票10万美元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收款出票人A收款人B付款银行C货物支票10万美元若A与C之间无资金关系追索当票据的原因关系与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存在于同一当事人之间时,债务人可以利用原因关系对抗票据关系。上述三个例子皆为这种情况。B向A行使票据权利时,A可以B交货不符合买卖合同为由对抗B,因为基础买卖合同当事人为A与B,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也发生在A与B之间。上例中,若D遭拒付后向B追索,则也属于相牵连的的情况,B可以以基础合同对抗票据权利义务关系。6票据行为的独立性2007-3-12山东师范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23(七)独立性证券票据上的各个票据行为各自独立发生效力,不因其它票据行为的无效或有瑕疵而受影响。ABCDC’E偷窃伪造C的签章该例中各个票据行为各自独立发生效力。C’伪造C的签章将汇票背书给D,该背书行为无效,但不会影响到汇票上其他真正签章人的义务,其他票据行为如A的出票行为、B和D的背书行为仍然有效,因此,A、B、D仍然要承担票据上的义务。7甲交给乙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期票,作为向乙订货的预付款,乙在票据上背书后转让给丙作为偿还原欠丙的借款,并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取款,恰与当地法院公告该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退票。并随即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货物质次为由予以拒绝,并称已于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支付通知及支付理由也同时通知了乙。在此情况下丙再向乙追索,乙以票据是甲方开立为由推诿不理。丙随即向法院起诉,被告为甲、乙、丙三方。你认为法院应如何判决?为什么?2007-3-12山东师范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27甲乙承兑银行丙该案例与前面的一样,主要涉及票据无因性、流通性、正当持票人的条件、承兑人的付款责任等原理,具体分析同上。不再赘述。8•1996年1月23日,一个自称名叫王伟华的人持漯河市农行源汇区支行签发的Ⅳ100162661号银行汇票,到被告正阳麻纺厂处购买麻袋和麻绳,汇票载明的收款人是正阳麻纺厂,汇票金额为7000元。正阳麻纺厂的经办人员经审查收下了汇票,将王伟华所购价值为7000元的一千条麻袋和100公斤麻绳交王伟华提走。此时的正阳麻纺厂却对收到的汇票产生了想法,正阳麻纺厂正好欠一公司7万元外债,人家催款正急,正阳麻纺厂资金非常紧张。于是,1月25日,正阳麻纺厂将该Ⅳ100162661号银行汇票稍加处理,就背书转让给自己的债权人某县农资公司,正阳纺厂在汇票上背书栏内加盖了印签,农资公司经过必要审查后,未发现问题,便在被背书栏内加盖了印签。1月26日,某县农资公司到原告正阳农行处办理解付手续。正阳农行的经办人员认为票面金额不大,经一般审核后,按票面金额将7万元款项转入某县农资公司账户。1月27日,正阳农行在解讫通知书上加该转讫章,随联付代报单寄给签发行。1月30日,汇票签发行电话告知正阳农行:你行解付的汇票金额7万元与原签发的汇票金额不符,签发的汇票金额为7000元。正阳农行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未能追回差额款。正阳农行责成当时的经办人员如数退赔了损失款63000元以后,又向农资公司要求返还损失款63000元。被农资公司拒绝后,正阳农行以农资公司对汇票审查不严,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农资公司要求返还损失款63000元。被告某县农资公司答辩称:审查汇票真伪是银行部门的职责。原告工作人员因疏忽大意未审查出汇票是假的,已将货款转入我厂账户,损失应由原告自负。(1)农资公司是否属于善意持票人?为什么?(2)正阳农行的诉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2007-3-19山东师范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26漯河市农行源汇区支行王伟华正阳麻纺厂某县农资公司正阳农行70007万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其实该案例与前一案例一样,主要涉及票据无因性、流通性、正当持票人的条件等原理,具体分析同上。不再赘述。91、1995年10月1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空调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空调100台,价款25万元,交货期为10月25日,货款结算后即付3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10月24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并承兑商业汇票一张,金额为25万元,到期日为1996年1月24日。11月10日,乙公司持该汇票向S银行申请贴现,S银行审核后同意贴现,向乙公司实付贴现金额23.6万元,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S银行。该商业汇票到期后,S银行持甲公司承兑的汇票提示付款,因该公司银行存款不足而遭退票。S银行直接向该公司交涉票款。甲公司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不予付款。1996年8月2日,S银行又向其前手乙公司追索票款,亦未果。为此,S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汇票的承兑人甲公司偿还票款25万元及利息;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甲公司辩称,诉争的商业承兑汇票确系由其签发并经承兑,但是乙公司未履行合同,有骗取票款之嫌,故拒付票款。乙公司辩称,原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太短,无法按期交货,S银行不能要求其承担连续赔偿责任。(1)甲公司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甲公司乙公司空调汇票S银行贴现甲公司账户行出票人承兑人执行付款人该案例与7一样,只不过这里为己付汇票,A即是出票人,又是承兑人,用到的基本原理仍然是票据无因性、流通性、正当持票人的条件、承兑人的付款责任等原理,不再赘述。101997年8月,某市A公司与新加坡B商人签订了一份进口胶合板的合同。合同总金额为700万美元,支付方式为D/P,允许分批装运。按照D/P方式,第一批价值60万美元的胶合板准时到货,经检验后认为质量良好,A公司甚为满意。当第二批胶合板交货期要到时,B公司向A公司提出:“鉴于贵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了帮助贵公司,我方允许贵公司采用远期付款。贵公司作为买方,可以开出一张见票后一年付款700万的汇票,请中国银行某市分行承兑。承兑后,贵公司可以放心,一年内我方保证将700万美元的胶合板交付贵方。明年的今日,贵公司再付给我方700万美元的货款。”A公司的老板欣然接受了B商的建议。他认为,现在不付款,B商就可以交货,收到货后,就可以在国内市场上销售。利用这一年时间,买胶合板的货款还可以用于炒楼房,明年到期时,再用炒楼赚的钱去支付货款,这真是一笔无本的生意,何乐而不为!但是,A公司老板始料不及的是,B商人将这张承兑了的远期汇票在新加坡的美国银行贴现了600万美元,美国银行成了这张远期汇票的受让人。B商拿到这笔600万美元的现金后,便消失得无影无踪了。一年后,新加坡的美国银行持这张承兑了的远期汇票请建行某市分行付款。该行的业务员认为:“卖方未交货,我凭什么付款?”美国银行的业务员告诉他:“这张汇票上没有写什么胶合板,只有一句话:见票后一年付700万美元。卖方未交货,你应该去找B商人,与我们美国银行无关。”对此,应如何处理?该案例同7。中国银行应该付款。用承兑人的付款责任、票据无因性以及正当持票人的条件、流通转让的性质等原理分析。11票据伪造ACDE本票BA伪造B的签名签发本票A’BCDEF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背书背书背书A尽管是票据伪造,但涉及到的基本原理仍然为前面票据原理。只不过这里又涉及到另外一点: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原理、票据背书连续性原理,其他原理如票据无因性、流通性、正当持票人的条件、承兑人的付款责任等原理,要看具体案例内容,不能一概而论。12A’BCDEF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背书背书背书100万1000万该例子课件中已有说明,不再赘述。13一家银行为从某港装运的货物给发货人开立了一份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列明按UCP500办理。该信用证以后被修改,要求增加由开证人指定的检验机构签发的商检证书,遭到受益人拒绝后,开证行开始宣称,如提示的单据中不包括该商检证书将拒不偿付,继而又声明:如开证人收到的货物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可以照付。货抵目的港后,经检验收到的货物仅为发票所列数量的80%,因此遭到拒付。为此,受益人起诉开证行违反信用证承诺。试对此案进行评论。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过开证行、受益人、保兑行(如果有的话)的一致同意,既不能被修改,也不能被撤销。因此,开证行单方面要求增加商检证书,受益人拒绝,修改无效,原证条款仍然有效。信用证是银行信用、自足文件、纯单据交易。只要受益人交单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开证行只审单,不问货物,只能以单据为由拒付。因此,开证行不能以货物不符合同为由拒付。142007-4-29山东师范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37L/C规定,最迟装运期4月30日,我因运输问题无法如期装船,电请进口人将装期展至5月15日。对方来电同意,接电后,我方立即组织装运,于5月10日装船完毕并获得提单,13日备齐全套单据向银行交单议付,银行是否拒绝?拒绝。信用证修改的条件:传递路线应与原证一致。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过开证行、受益人、保兑行(如果有的话)的一致同意,既不能被修改,也不能被撤销。信用证是一种纯单据交易,只要受益人交单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如果单据不符合信用证,则开证行有拒付的权利。对方来电表示同意修改不能有效修改信用证。银行仍然按照原证审单,受益人交单据信用证不符,因此必遭拒付。实际上,与票据相关的案例涉及到的基本原理主要是票据无因性、流通性、独立性、正当持票人的条件、承兑人的付款责任等原理;与信用证有关的基本原理主要涉及信用证的性质、信用证修改、银行审单原则等内容,根据案例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基本原理进行分析,尽可能全面,不要遗漏。
本文标题:国际结算练习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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