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零售业 >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培训资料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贵州省遵义市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唐明刚(注册安全工程师)目录•概述•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法律法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资质条件•烟花爆竹经营场所条件•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处置•烟花爆竹事故案例概述•烟花爆竹是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烟花是燃放时能形成色彩、图案、产生音响效果,以视觉效果为主的产品。•爆竹是燃放时主体爆炸(主体筒体破碎或者爆裂)但不升空,产生爆炸声音、闪光等效果,以听觉效果为主的产品。•我国是烟花爆竹的发源地,燃放烟花爆竹的习俗形成于一千多年前。据史料记载,宋代便已有纸卷烟花爆竹的燃放。民众在节日、庆典中燃放烟花爆竹的习俗也延续至今。如今,烟花爆竹逐渐成为世界各国人民辟邪祈福、年节喜庆和大型活动等必不可少的娱乐佳品。•目前,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烟花爆竹生产、出口国。据统计,我烟花爆竹年产值超过200亿元人民币,远销世界近百个国家和地区,年出口30多万吨,占全球生产量的90%,约占世界贸易量的80%。•生产企业广泛分布、相对集中(全国共4921家),主要集中于湖南、江西;•北京、天津、山西、辽宁、黑龙江、江苏、福建、广东、上海、西藏、青海无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内蒙古、吉林、安徽、宁夏、新疆等5个地区正在逐步退出或有意愿退出烟花爆竹生产。•我省有生产企业100多家,我市有10多家。•经营企业广泛分布于全国各地•全国共有批发企业3300多家、零售点40万多个,我省有批发企业100多家,我市有30多家。•一、烟花爆竹的分类、分级•(一)烟花爆竹的分类•根据结构与组成、燃放运动轨迹及燃放效果,烟花爆竹产品分为以下9大类和若干小类:•1、爆竹类:燃放时主体爆炸(主体筒体破碎或者爆裂)但不升空,产生爆炸声音、闪光等效果,以听觉效果为主的产品。•(1)黑药炮:以黑火药为开爆药的爆竹。•(2)白药炮:以高氯酸盐或其他氧化剂并含有金属粉成份为开爆药的爆竹。•2、喷花类:燃放时以直向喷射火苗、火花、响声(响珠)为主的产品。•(1)地面(水上)喷花:固定放置在地面(或者水面)上燃放的喷花类产品。•(2)手持(插入)喷花:手持或插入某种装置上燃放的喷花类产品。•3、旋转类:燃放时主体自身旋转但不升空的产品。•(1)有固定轴旋转烟花:产品设置有固定旋转轴的部件,燃放时以此部件为中心旋转,产生旋转效果的旋转类产品。•(2)无固定轴旋转烟花:产品无固定轴,燃放时无固定轴而旋转的旋转类产品。•4、升空类:燃放时主体定向或旋转升空的产品。•(1)火箭:产品安装有定向装置,起到稳定方向作用的升空类产品。•(2)双响:圆柱型筒体内分别装填发射药和爆响药,点燃发射竖直升空(产生第一爆响),在空中产生第二声爆响(可伴有其他效果)的升空类产品。•(3)旋转升空烟花:燃放时自身旋转升空的产品。•5、吐珠类:燃放时从同一筒体内有规律地发射出(药粒或药柱)彩珠、彩花、声响等效果的产品。•6、玩具类:形式多样、运动范围相对较小的低空产品,燃放时产生火花、烟雾、爆响等效果,有玩具造型、线香、摩擦、烟雾产品等。•(1)造型:产品外壳制成各种形状,燃放时或燃放后能模仿所造形象或动作;或产品外表无造型,但燃放时或燃放后能产生某种形象的产品。•(2)线香:将烟火药涂敷在金属丝、木杆、竹竿、纸条上,或将烟火药包裹在能形成线状可燃的载体内,燃烧时产生声、光、色、形效果的产品。•(3)烟雾:燃放时以产生烟雾效果为主的产品。•(4)摩擦:用撞击、摩擦等方式直接引燃引爆主体的产品,有砂炮、击纸、擦地炮、圣诞烟花等。•7、礼花类•燃放时,弹体、效果件从发射筒(单筒,含专用发射筒)发射到高空或水域后能爆发出各种光色、花型图案或其它效果的产品。•(1)小礼花:发射筒内径<76mm,筒体内发射出单个或多个效果部件,在空中或水域产生各种花型、图案等效果。可分为裸药型、非裸药型;可发射单发、多发。•(2)礼花弹:弹体或效果件从专用发射筒(发射筒内径≥76mm)发射到空中或水域产生各种花型图案等效果。可分为药粒型(花束)、圆柱型、球型。•8、架子烟花类:以悬挂形式固定在架子装置上燃放的产品,燃放时以喷射(直向、侧向、双向)火苗、火花,编织形成字幕、图案、瀑布、人物、山水等画面。分为瀑布、字幕、图案等。•9、组合烟花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小礼花、喷花、吐珠同类或不同类烟花组合而成的产品。•(1)同类组合烟花:限由小礼花、喷花、吐珠同类组合,小礼花组合包括药粒(花束)型、药柱型、圆柱型、球型以及助推型。•(2)不同类组合烟花:仅限由喷花、吐珠、小礼花中两种组合。•(二)烟花爆竹的分级•1、按照药量及所能构成的危险性大小,烟花爆竹产品分为A、B、C、D四级。•A级:由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的室外空旷地点燃放、危险性很大的产品。•A级产品不应设计为手持燃放;•A级产品的声级值应≤120dB;•点火引火线的引燃时间应保证燃放人员安全离开,且在规定时间内引燃主体。A级:6s~12s。•单个产品不应超过最大装药量(不包括引火线和填充物)。实际药量与标称药量的允许误差:药量>25g,误差±5%。•专业燃放类产品燃放时产生的火焰、燃烧物、色火或带火残体不应落到距离燃放中心点40m之外的地面(特殊设计的专业燃放类产品除外)。•产品燃放时产生的炙热物与燃放中心点横向距离:A级≤50m。•产品燃放时产生的质量>5g(纸质>15g,设计效果中的漂浮物除外)的抛射物与燃放中心点横向距离:A级≤60m。•B级:由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的室外空旷地点燃放、危险性较大的产品。•B级产品不应设计为手持燃放。•B级产品的声级值应≤110dB。•点火引火线的引燃时间应保证燃放人员安全离开,且在规定时间内引燃主体。B级:6s~12s。•单个产品不应超过最大装药量(不包括引火线和填充物)。实际药量与标称药量的允许误差:2g<药量≤25g,误差±10%;药量>25g,误差±5%。•专业燃放类产品燃放时产生的火焰、燃烧物、色火或带火残体不应落到距离燃放中心点B级20m(特殊设计的专业燃放类产品除外)。•产品燃放时产生的炙热物与燃放中心点横向距离:B级≤25m。•产品燃放时产生的质量>5g(纸质>15g,设计效果中的漂浮物除外)的抛射物与燃放中心点横向距离:B级≤30m。•C级:适于室外开放空间燃放的产品,危险性较小的产品。•C级产品的声级值应≤110dB。•点火引火线的引燃时间应保证燃放人员安全离开,且在规定时间内引燃主体。C级:3s~8s。•单个产品不应超过最大装药量(不包括引火线和填充物)。实际药量与标称药量的允许误差:药量≤2g,误差±20%;2g<药量≤25g,误差±10%;药量>25g,误差±5%。•产品燃放时产生的炙热物与燃放中心点横向距离:C级≤15m。•产品燃放时产生的质量>5g(纸质>15g,设计效果中的漂浮物除外)的抛射物与燃放中心点横向距离:C级≤20m。•个人燃放类产品燃放时产生的火焰、燃烧物、色火或带火残体不应落到距离燃放中心点8m之外的地面。•组合烟花类同类组合和不同类组合,其中:小礼花单筒内径≤30mm;圆柱型喷花内径≤52mm;圆锥型喷花内径≤86mm;吐珠单筒内径≤20mm。•D级:适于近距离燃放的产品,危险性很小的产品。•D级产品的声级值应≤110dB。•点火引火线的引燃时间应保证燃放人员安全离开,且在规定时间内引燃主体。D级:2s~5s。•单个产品不应超过最大装药量(不包括引火线和填充物)。实际药量与标称药量的允许误差:药量≤2g,误差±20%;2g<药量≤25g,误差±10%;药量>25g,误差±5%。•个人燃放类产品燃放时产生的火焰、燃烧物、色火或带火残体不应落到距离燃放中心点8m之外的地面。•(三)消费类别•按照对燃放人员要求的不同,烟花爆竹产品分为个人燃放类和专业燃放类。•1、个人燃放类:是指不需加工安装,普通消费者可以燃放的C、D级产品。•2、专业燃放类:是指应由取得燃放专业资质人员燃放的A、B级产品和需加工安装的C、D级产品。(四)个人燃放类产品最大允许药量(五)专业燃放类产品最大允许药量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相关法律法规•一、《安全生产法》•1、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4、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7、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的出口。•8、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9、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10、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12、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13、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2006年1月21日施行)•第二条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第六条
本文标题: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培训资料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5585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