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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十八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上的讲话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2012年9月3日)《人民日报》(2012年09月04日13版)同志们:在全党全国深入学习领会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迎接党的十八大召开之际,今天我们在人民大会堂召开第十八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总结近十年来的立法工作成就和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经验,探讨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重点和举措。开好这次会议,对于下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积极推进新形势下立法工作,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刚才,吴邦国委员长等常委会领导同志亲切会见了大家。这里,我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吴邦国委员长,向前来参加会议的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公厅和各工作机构负责同志,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和法制委法工委负责同志以及其他同志,并通过大家向辛勤工作在第一线的全国广大立法工作者,致以诚挚的问候和良好的祝愿!下面,我谈几点意见,与同志们交流探讨。一、充分肯定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立法工作取得的成就,满怀信心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党的十六大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以形成并不断完善法律体系为目标,积极开展立法活动,立法工作取得辉煌成就。(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党的十五大提出、十六大重申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总目标。过去的十年,是形成法律体系的重要时期。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紧紧围绕这一目标,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一是,抓紧制定和修改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审议通过物权法、监督法、侵权责任法、社会保险法、食品安全法、反垄断法、劳动合同法、企业破产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反分裂国家法、武装警察法等一批重要法律,修改完善宪法以及选举法、代表法、刑法、公司法、国家赔偿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一批重要法律,为确保法律体系如期形成发挥了重要作用。二是,全面开展法律法规清理工作。从2008年开始,部署开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基本解决了现行法律法规中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等问题,保障了法律体系内部的科学和谐统一。三是,积极推动配套法规制定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采取有效措施督促配套法规制定,明确要求在安排立法项目、起草法律案的同时,统筹安排制定配套法规,力争与法律同步实施;国务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落实配套法规制定任务,一大批重要的配套法规相继出台,确保了法律体系整体的衔接配套。四是,集中开展法律体系的研究和宣传工作。从2009年开始,召开一系列重要的报告会、研讨会、座谈会,组织撰写一批有分量的理论文章和研究报告,进一步凝聚共识,从理论上、思想上、舆论上为形成法律体系做好准备。经过不懈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这一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创新实践的法制体现、兴旺发达的法制保障。它的形成,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逐步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为我们党依法执政奠定了重要基础,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制度保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特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从本地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地方立法职权,重点开展与国家法律相配套的实施性立法,着力推进体现地方特色的自主性立法,积极探索创新实践的先行先试性立法,为地方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了法制保障,为国家立法提供了大力支持,有力保障了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为确保法律体系如期形成并不断完善作出了重要贡献。同志们,吴邦国委员长全面总结了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五条重要经验,这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这是我们成功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立法路子的基本经验。对于这些宝贵经验,我们要深入学习、始终坚持并不断发扬光大。这其中的关键,是要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贯穿立法工作的全过程,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任何一个方面都不能偏废,只有这样,立法工作才能沿着正确的道路越走越扎实、越走越宽广。(二)在新的起点上继续推进立法工作,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迈开重大步伐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任务。2011年7月1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系统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内涵,第一次将法律体系作为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其中,充分表明我们党高度重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高度重视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为完善法律体系指明了正确的道路和方向。吴邦国委员长指出,今后一个时期,要把更多的精力放到法律的修改完善上来,放到法律配套法规的制定上来,同时还要制定一些新的法律,以推动法律体系的与时俱进和发展完善。我们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吴邦国同志重要指示精神,深入研究立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适应立法工作目标变化、重心调整、领域拓展等新情况,努力为新时期立法工作谋篇布局、夯实基础、统一认识,完善法律体系迈开重大步伐。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探索、着力推进法律体系的完善。一是,把修改完善现行法律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紧修改了刑事诉讼法、刑法、民事诉讼法、个人所得税法、兵役法、职业病防治法、居民身份证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重要法律。二是,适时制定新的法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先后出台了行政强制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车船税法、出境入境管理法、军人保险法等法律。三是,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方面迈出新步伐,积极开展立法前论证、立法后评估等工作,为确定立法项目、完善法律制度提供重要依据。四是,更加注重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统筹相关法律的同步修改,加强法律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督促指导国务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及时制定法律配套法规,围绕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督促指导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进行专项清理,督促指导“两高”对司法解释进行集中清理,积极探索立法工作和监督工作的有机结合。与此同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围绕完善法律体系做了大量工作:以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为主线,加强经济领域立法;以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为重心,强化社会领域立法;以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核心,重视生态文明领域立法;以保障法律实施为重点,做好配套法规制定工作,开展法律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听取法律实施专项工作报告,开展行政强制法的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同时,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不断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三)在坚持依法立法的前提下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立法质量显著提高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近十年来,我们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建立了符合国情和实际、比较科学合理的立法体制机制程序,为坚持依法立法奠定了基础。立法机关依据立法权限和程序开展立法活动,形成了多层次立法齐头并进的局面,为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确保法律体系如期形成,提供了体制保证。立法规划计划的编制逐步规范化,法律法规案的立项、起草、审议等各个环节的程序和工作机制逐步完善,备案审查工作稳步开展,立法技术规范日趋成熟,为不断提高立法质量提供了重要保障。二是,形成了保障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在立法工作中依法行使职权的机制,立法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不断增强。人大及其常委会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关于立法工作的议案,邀请人大代表参与立法调研、座谈和列席常委会会议,认真吸收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保障人大代表参与到立法工作的各个环节。立法工作中,认真执行统一审议制度和审次制度,对于法律关系复杂、分歧意见较大的法律法规案,认真进行研究论证,最大限度地取得共识,不断提高常委会审议质量。三是,拓展了立法调研、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公布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方法,不断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2008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原则上都予以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这既为立法机关充分听取意见、广泛凝聚共识提供了重要途径,也为社会公众合理表达利益诉求提供了重要平台。随着立法公开和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逐步扩大,全社会的法律意识也大大增强,为推进立法工作奠定了重要基础。总之,过去的十年,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深入推进的十年,是公民在立法活动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得以充分行使的十年,也是立法体制机制不断健全、立法质量显著提高的十年。同志们,以上这些成就的取得,是党中央坚强领导和正确决策的结果;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推进立法工作,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及有关方面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的结果;是国务院、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同努力,制定大量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结果;是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从中国国情实际出发,认真履职,代表人民依法行使权力的成果;是一代又一代立法工作者辛勤耕耘,热爱并积极投身立法事业,做了大量艰苦卓绝工作的成果。总之,成就来之不易,我们一定要倍感自豪、倍加珍惜!二、深刻把握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新任务,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当前,我国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社会大局和谐稳定,总的形势是好的。我们也要看到,我国正面临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依然突出,制约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迫切需要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大量存在。与此同时,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意识不断提高,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呼声日益高涨,对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日益强烈。与过去相比,立法工作面临更为错综复杂的局面,有利因素与不利因素相互交织、相互影响。这些都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日益深刻的挑战。我们还要看到,在全方位对外开放和信息化社会的背景下,治国理政面临新形势,深化改革面临新课题,改善民生面临新任务,社会管理面临新情况:实施“十二五”规划,确保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越来越需要通过立法引领和推动建立更加符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越来越需要通过立法促进社会管理和服务的法治化,创新有效化解矛盾的体制机制;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越来越需要通过立法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促进教育、医疗等领域的深层次改革,为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提供均等化的公共服务打下扎实的法制基础;着力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越来越需要建立健全保障宪法和法律有效实施的体制机制。总之,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立法工作的任务仍然相当繁重,立法工作的难度更为突出,完善法律体系任重道远,立法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我们必须时刻保持头脑清醒,始终坚持理想信念,不断提高能力水平,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切实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一)进一步发挥立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需要我们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坚持把改革创新精神贯彻到治国理政各个环节,不断在制度建设和创新方面迈出新步伐。我们要深化对法律功能的认识,着力发挥立法对改革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法律具有规范、引导、教育和保障等多项功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不同,需要立法发挥作用的着力点有所不同。从法律与实践的关系看,一方面,
本文标题:在第十八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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