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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债务诉讼时效期满后,债权人向债务人书面发函催债;债务盖章确认的,原债务能否恢复法律强制力?答:债务人在债权人催款通知书签章的,属于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务重新具有法律强制力。债务超过诉讼时效,属于自然债务,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作为民事权利,当事人也可以放弃或不行使这种权利,重新承认该债务或在诉讼中不主张超过诉讼时效。对此,法律并无禁止债务人重新认可该自然债务为有法律强制力的债务。债权人通常向债务人书面发出催收债务的通知,如果债务人签字或盖章,及时没有明确还债意思表示,也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在法律效力上,该自然债务“起死回生”了。通常法律依据是1999年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这里的要件是:1、债权人必须是发出书面催款函件,必须有催收到期款项的明确意思表示;2、债务人在有催款的函件上签字或盖章,在其他文件或邮寄单据签章都不算;3、不是形成新的债务,是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原债务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不符合这个条件而不视为重新确认债权的案例也有,比如债务人是在挂号签收单上盖章,而该单并无催款的意思表示;债权人发出的文件,有债权债务的记载,但是没有催收的意思表示,债务人的签收不产生确认债权的效力。简而言之,要想使自然债务恢复法律效力,债权人必须发出有催款意思表示的函件,债务必须在函件上签字或盖章,缺一不可。2004年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是否构成新的债务的请示的答复》,从相反方面使自然债务重新确认,就是债务人向债权人书面表示承认债权债务存在的,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
本文标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通知单签章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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