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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中关于舆论监督管理规范的案例分析•第一部分地方性法规的概念解释•第二部分舆论监督法规缺失的反面案例•第三部分舆论监督的首次地方立法授权•第四部分河北省关于新闻舆论监督的法规条例•第五部分其他舆论监督地方性法规•第六部分舆论监督立法授权的正面案例•第七部分有关舆论监督立法授权的思考第一部分地方性法规的概念解释地方性法规是专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为执行和实施法律和行政法规,在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发布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地方性法规的名称通常有条例、办法、规定、规则和实施细则等。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第二部分舆论监督法规缺失的反面案例记者们的英勇无畏写满了中国新闻史1997年11月,《福州晚报》记者顾伟因采访“老虎机”问题,其住宅遭枪击;1998年10月,云南电视台记者许玲等因采访滇池水体被污染的问题遭到被某些领导唆使来的村民们的围攻;……近年来,全国各地屡屡发生粗暴干涉记者采访或暴力殴打记者的恶性案件,这其中的原因之一就是我国许多地方性法规中还缺少舆论监督的相关管理规范,更有甚者,有些地方的相关规定中还存在着许多不利于舆论监督的条款。由于没有给新闻舆论监督立法授权,以致新闻媒体在新闻舆论监督方面显得痴呆,涉及重大的问题,媒体也往往不敢披露。一旦披露之后,记者本人也会遭到打击报复。记者的权利生态急需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河南省泌阳县广播电台记者魏家强因写批评报道被开除1998年1月7日,河南省泌阳县一个体司机酒后驾车肇事逃逸,该县广播电台青年记者魏家强通过调查现场群众,采写了《泌阳出了个“张金柱”》一文发表。该县县委书记和宣传部长认为该批评稿败坏了泌阳形象,责令广电局严肃处理。广电局局长即以魏“违反了宣传纪律”为由,将魏开除,并下发了红头文件。此事被《经济日报》等中央级媒体披露后,泌阳县委一些人对魏家强百般刁难,打击报复。H:\舆论监督作业\河南交通新闻管理办法.doc山西青少年报刊社记者高勤荣被判刑12年高勤荣在披露了给运城地区带来2亿多元重大损失和耻辱的假渗灌工程后,指控犯“受贿罪、介绍卖淫罪、诈骗罪,于1999年5月4日,被投入监狱。据《南方周末》、《中国青年报》等多家媒体的记者调查,当地的司法机关对高勤荣是先抓人,后定罪,这种违反司法程序而定罪的做法,只能给人一个印象———报复媒体的监督。第三部分舆论监督的首次地方立法授权《乌鲁木齐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在2003年1月21日经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与当年5月1日开始实施。在第三章“监督保障”第十九条提出:新闻媒体、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活动。新闻媒体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这是国内地方性法规第一次给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立法授权。尽管该条例不是一部专门的新闻舆论监督法规,但对乌鲁木齐市的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方面有明确的条款——新闻媒体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这意味着乌鲁木齐市的新闻媒体在对本地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法可依了。这一立法授权,指明了新闻舆论监督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党政领导人、普通工作人员。指明了新闻舆论监督对象的活动范围——履行职务的行为,也说是说只要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有关的行为都在新闻舆论监督之中。第四部分河北省关于新闻舆论监督的法规条例《河北省新闻工作管理条例》(1996年9月1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五条新闻工作应当遵守和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传播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方面的新闻、信息和知识,反映公民的意见和要求,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闻工作的管理,支持新闻事业发展,维护新闻工作秩序,保护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合法权益。第二十九条新闻单位对公民反映或者记者采访中发现的违法和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经核对属实的,可以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单位予以处理,也可以发表批评报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反映情况的公民和发表批评报道的新闻单位及其记者打击报复。拍摄河北赵县干部上班搓麻将记者被围殴2008年10月31日报道29日15时30分,正是工作时间。河北青年报记者在河北赵县南柏舍镇政府大院一间房子里,看到有四个人正在打麻将,还有一人观战。记者随即拍下这一场景。为进一步证实搓麻者的身份,记者在镇政府附近求证时,遭遇不明身份人员抢夺摄影器材。为保护好摄影器材,三名记者遭围攻。本报司机用车内另一台相机拍下抢夺现场,不明身份者又来抢夺他的相机,并将其右胸刺伤。第五部分其他舆论监督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长治市的新闻媒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在全国较有名气,长治市委八届二次全会通过了《中共长治市委建立“五大监督”的实施意见(试行)》其中对新闻舆论监督的对象作了明确的规定:上至市党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这四套班子的领导,下至一般干部;大至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各方面的工作,小至各家各户的各种行为,只要法律许可,都在新闻舆论监督之列。“五大监督”的内容为:以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的党政监督;以人大牵头的法律和工作监督;以政协和统战部门牵头的民主监督;以新闻媒体牵头的舆论监督;以信访部门牵头的群众监督。并逐步克服了“你下海,我观潮;你打锣,我吹号;你惹人,我卖好”的种种不良倾向,形成了强势。第六部分舆论监督立法授权的正面案例《长治日报》点名批评副市长2002年4月初,全国有关媒体披露了这样的消息:山西省长治市曾在《上党晚报》2001年3月29日的头版和《长治日报》3月31日的头版头条,相继发表了该市市委书记吕日周给分管教育的副市长秦来英的批示,措词相当严厉:“秦来英副市长,贯彻西沟会议精神,没听说教育(系统)蹲点,你要带头、带动、带领!……教育系统是如何贯彻西沟会议精神的?工作要扎实,要落实。”“山后河村‘长期没有合格教师,27名学生流失了20名’的严重问题,我却看不到任何一级党组织和政府的报告,可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人心差距有多么大!”据报道,报纸一出街,顿时在当地引起轩然大波,也引来这位副市长的强烈反弹:对一个问题的处理方式有很多种,你可以当面交流,也可以作出批示,“怎么不打招呼,就在报纸上公开点名批评?这是什么意思?……”而这次批评源于《上党晚报》记者李慧良的一篇报道,该报道反映了长治市壶关县店上镇山后河村“27名学生流失了20名”的问题。被吕日周在报纸上点名批评的当天,秦副市长就率领市教委一班人马进驻山后河村,进行了为期一周的蹲点调研。老百姓说:“这是山后河村人第二次见到太阳。”第七部分有关地方舆论监督立法授权的思考首先:新闻舆论监督有利于民主法制建设,有利于遏制腐败和社会不正之风,有利于推动工作;新闻舆论监督说到底就是帮党委、政府的忙,就是帮领导的忙。新闻舆论监督与弘扬主旋律没有矛盾。记者是实现公民知情权的重要一环,也是弘扬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防线,因此,捍卫记者的言说权利实际上就是捍卫公民的言说权利。其次:应有更多地区的新闻舆论监督走上法制化轨道在新闻立法艰难的今天,乌鲁木齐市的地方性法规给新闻舆论监督立法授权,具有里程碑的意义。目前许多关于新闻出版行业的地方性法规不少,但是其中涉及到舆论监督方面的管理规范要相对少一些。我们在为部分地区给新闻舆论监督立法授权而欢呼的同时,更盼望有更多的地方性法规给新闻舆论监督立法授权,更盼望有全国性的法规给新闻舆论监督立法授权,更盼望出台全国性的新闻专门法。给新闻舆论监督立法授权,新闻舆论监督之剑一定会锋利。再次:舆论监督法规的保护领域仍需完善完整意义上的新闻权包括记者的采访权和报道权,因此,如果只是保障了采访权,而忽略了对报道权的保障,那么记者将无法完整实现其权利,最终他的采访权也将消解于无。事实上,由于干扰、阻碍记者采访容易造成直接冲突,甚至酿成恶性人身伤害事件,某些单位和人员吸取了“教训”,开始从侵犯记者的采访权转为侵犯记者的报道权,这类侵犯记者报道权的“攻关活动”,一般手段更隐蔽,层次更“高级”,效果更明显。•在强调地方性法规对于记者采访权和报道权的保护的同时,也要强调通过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来规范记者的行为,这两个方面同样重要。前段时间发生在山西霍宝干河矿难之后的记者排队领取“封口费”事件,是记者的耻辱,更是整个舆论监督界的重大丑闻。记者节操的提升一方面靠自律,但更重要的一方面是要靠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惩罚措施来进行规范和管理。法律法规一方面要保护舆论监督得以正常实施和开展,一方面也要对媒介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规范和制约,双管齐下,才能使我们的舆论监督更加健康地开展下去。在这一点上,地方性法规应该做出更多有益的探索和尝试。谢谢观看!
本文标题:地方性法规中关于舆论监督管理规范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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