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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对欧盟反倾销的策略研究第一章反倾销的概述及其特点1.1中国产品遭受欧盟反倾销的原因探究倾销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出口经营者以低于国内市场正常或平均价格甚至低于成本价格向另一国市场销售其产品的行为,目的在于击败竞争对手,夺取市场,并因此给进口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产商及产业带来损害。反倾销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1.2倾销的特征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把倾销分为不同的种类,但最常见的就是依据倾销持续时间及危害程度来划分。一般分为以下几类:偶然性倾销、偶然性倾销、持续性倾销、其余信息1.2.1倾销是低价销售产品的措施之一倾销是由出口商根据不同的市场特征、现状、供求形态及竞争目的而自行压低其产品在另一国市场上销售价格的措施。倾销的这种低价销售的行为没有遵循市场正常供求关系和基本价格规律,倾销产品的价格也不能客观地反映其经济价值。1.2.2倾销是指国际贸易中的低价销售从倾销的定义和性质可以看出,倾销仅指发生在一国(出口国)与另一国(进口国)贸易中的价格歧视,因而,一国国内贸易中的低价销售不属于这里所说的“倾销”,也就不是反倾销法律规范的对象。1.2.3倾销的目的和动机具有多样性倾销是一种可以造成某一国或地区产业损害的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其目的或是为了销售过剩产品,或是为了维持生产规模,或是为了赚取外汇,但通常是为了排挤乃至挤垮他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生产者,以实现垄断市场、提高价格、获取超额垄断利润。1.2.4倾销是一种不公平贸易行为倾销是通过不正当的贸易手段在激烈的国际贸易竞争中获取优势,并损害进口国的利益。它不仅会影响进口国的经济发展,而且扰乱了国际正常竞争秩序。1.3反倾销协定《反倾销协定》的具体内容乌拉圭回合的《反倾销协定》形成了当前国际反倾销法的法律文本,且更具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得到世界贸易组织全体成员的承认和遵守。该协定列入了《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附件一,于1995年1月1日生效1.4倾销与损害的确定1.4.1倾销的确定倾销的确定是实施反倾销措施的首要条件。根据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规定,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如因此对贸易缔约方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则构成倾销。倾销应具有三个条件:(1)进口商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2)给进口国同类产品的工业生产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存在此种威胁,或对某一工业的新建造成实质性阻碍。(3)低于正常价值的销售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可对倾销产品征收不超过倾销幅度的特别关税。这就涉及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即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比较。如果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便存在倾销,两者之间的差值即决定倾销幅度的大小,如果出口价格高于正常价值则不能被认定为倾销。倾销幅度的计算,原则上是对每个调查对象(出口商或者生产商)的产品单独计算倾销幅度的,“当局对每一个已知的有关出口商或生产商单独调查的产品倾销幅度,应做出裁定,这应作为一条准则”。但是,如果涉及到的调查对象很多,以至不能一一对调查对象的倾销幅度进行确定时,可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具体做法是,“主管机关通常应对被调查产品的每一已知出口商或生产者确定各自的倾销幅度。在出口商、生产者、进口商的数量或所涉及的产品种类特别多而使做出此种确定不实际的情况下,主管机关可通过在做出选择时可获得的信息基础上使用统计上有效的抽样方法,将其审查限制在合理数量的利害关系方或产品上,或限制在可进行合理调查的来自所涉国家出口量的最大百分比上。”抽样调查不是随机抽样,而是把最大的出口商作为调查对象。1.4.2损害的确定对某一项产品进行反倾销的第二个必要条件是“存在对进口国国内产业的损害”。损害应根据确凿的证据确定,并主要从两方面进行考察:一是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和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二是这些进口产品随之对此类产品国内生产者产生的影响。第二章欧盟对华反倾销现状以及典型案例的分析研究2.1欧盟对华反倾销现状简述与总结2.1.1欧盟对华反倾销现状简述众所周知,欧盟是世界上第一个对我国提出反倾销的国家。在1979年,欧盟对中国机械闹钟和糖精钠提起反倾销,从此揭开了对我国反倾销的序幕,三十几年来我国一直是欧盟反倾销的主要对象。特别是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中国对欧盟的出口发展越来越多,欧盟对华的反倾销的规模也越来越大,从过去的出口额的递增来看,中国成为了欧盟被提起反倾销调查与指控最多的国家。①表2-12001年1月—2011年11月中国对欧盟的进出口总值(单位:亿美元)2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011出口44252578410721438189924522928236314073560进口3633945447017369061109132712787872111贸易差791312403707029921342160110856201449从表2-1中我们可以看到2001年1月到2011年11月中国对欧盟的进出口总值。由此表明,欧盟已经成为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并且中国对欧盟的进口和出口的总值虽然在不同的年份上下波动,但总体依然是呈上升的趋势。表2入世以来欧盟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和最终反倾销措施数目的比较年份反倾销调查最终反倾销措施对外发起总数对华发起数对华发起数所占比例率对外发起总数对华发起数对华发起数所占比例率20012713%12216%200220420%25312%20037342%3266%200429931%9333%200524831%19947%2006351234%13538%20079667%6466%200818633%200915647%201015853%2011.1-2011.811545%表2-2显示,近年来欧盟反倾销调查以及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的主要对象是中国,2007年其对华反倾销调查数占了欧盟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数的67%,对华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数则高达66%。相对2001年来说。欧盟对华反倾销调查书只有1起,而此之后平均每年多达7起以上,仅仅2006年欧盟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就有12起之多,欧盟对中国的产品打击力度只会与日俱增,而不会减弱。因此,应对反倾销对我国企业具有普遍意义,是中国企业进行国际化的必修课之一。这种反倾销调查数逐年上升的趋势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2.1.2欧盟对华反倾销现状总结经过数量分析表明,欧盟对华提起倾销诉讼越来越多,基于国内宏观经济压力的考虑。GDP增长、贸易逆差、失业率、实际有效汇率上升以及欧盟对我国提起的反倾销诉讼案件数量都是欧盟实施保护贸易主义的来源动力。失业率是被用来衡量闲置中的劳动力能源。失业率的增加是经济疲惫的信号,加上一直以来欧盟将过高的失业率归结于“中国制造”,鼓吹此种状况是中国人抢了本国民众的饭碗,因此失业率的提高势必也会促使欧盟频繁利用贸易保护手段,其中包括对华的反倾销。由此看来,我们就可以明了欧盟对华发动反倾销数量为何与日俱增的原因。2.2欧盟对华反倾销典型案例“电子秤案”的反倾销案研究2.2.1案例的概况“电子秤案”的起源1999年7月30日,欧盟电子称行业的主要生产商对韩国、中国和中国台湾等地区进口的电子秤提起了反倾销申诉。1999年9月16日,欧盟委员会决定开始反倾销调查。在调查的过程中,国内的欧盟生产商只有两家回答了问卷,但是这两家生产商实质上代表了欧盟总生产量的25%以上,如此一来,这样就可以代表欧盟产业。2.2.2案件重点分析在确立中国的出口电子秤的正常价格时,涉及到是不是使用“替代国”标准的问题,由于这个案件时发生在1998年905号条例颁布之后。中国的企业可以通过申请来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为此本案中一共有3家中国应诉的企业申请了市场经济地位,但有一家企业的申请被驳回,其原因是向欧盟委员会提交有关信息的时间远远超过了规定期限。另两家企业经核查不符合欧盟反倾销法规定的5个标准条件,也未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因此,欧盟委员会建议印尼的一家生产商的正常价格作为参照,双方并无异议。在出口价格方面,中国的三家企业申请了个案待遇,欧盟委员会在审查这三家公司出口的业务有直接影响因素时发现,若给予出口商单独的税率,那么政府在出口业务方面的反射并不会产生任何实质的影响或者发生规避。因此,三家中国企业均获得准许。这也就是说,采用了中国的三个出口商各自的实际出口价格确定请销税率。为了保证公平性,欧盟委员会还考虑到中国和印尼在保险、运输、佣金、装卸、售后服务和进口税费等差异,在出厂价格和同一个贸易水平的基础上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进行了比较,并考虑到对价格和价格可比性所产生影响的各因素之间的差异。通过比较,本案仲裁结果为从涉案国家倾销进口的产品对欧盟产业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决定征收反倾销税,中国企业获得了个案待遇。在裁定倾销是否造成欧盟产业损害的方面,欧盟委员会首先对欧盟的消费市场进行了有效的分析,通过采用欧盟产业所提供并经核实的销售数据以及从《欧洲统计》获得的进口量,计算出欧盟的总体消费量,然后根据后梦的反倾销法的规定,由欧盟委员会对欧盟产业受到的影响包括对于该产业状况有关的所有经济指数和因素来进行评估。最后欧盟委员会对损害的认定做出了一下结论:调查期内,欧盟产业产品的市场份额减少、平均价格降低。欧盟产业在调查期内遭受到实质性的损害。在产业损害和倾销二者的因果关系分析中,欧盟委员会认为,低价竞争一方面可以使得国家所倾销进口的产品获得很大的市场份额,另一方面欧盟产业也会丢失相应的市场份额并且促使销售价格降低。因此,可以看出,涉案国家倾销的进口产品对欧盟产业确实造成了实质损害。2.2.3案例评析欧盟委员会最终裁决,涉案国家所倾销进口的产品对欧盟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并对整体的利益造成了负面的影响,于是决定征收反倾销税,而中国的三家企业也获得了个别待遇。我国涉案的企业虽然没有在最后获得市场经济待遇,但是获得了个别但与,从而在裁决结果上,每个企业所获得的反倾销税率仅仅适用于自己,这样的结果相对的比较公平。从而我们可以了解到,中国的企业在应诉过程中应向两个目标努力,分别裁决和市场经济待遇。如果没能获得市场经济待遇,但却有可能获得个案待遇,因为他们的标准不同。2.3启示本章对反倾销的经典案例进行了研究分析,主要谈到这个案例给中国面临的越来越严峻的反倾销诉讼带来了很大的启示。首先,在反倾销的调查中,第三章欧盟反倾销法的不合理探究3.1欧盟反倾销法对华的使用标准现在的欧盟反倾销法是1995年12月22日通过的《欧共体理事会关于抵制非欧洲共同体成员国倾销进口的第384/96号规则》,其适用范围包括了除了欧盟以外的任何国家,无论该国是否是WTO成员国。但是,该规则是不包括煤、钢产品的反倾销法。总体来说,欧盟反倾销法展现了WTO《反倾销协议》的最新要求,在内容上更加明确、细致、具有较高的透明度,因而在实践过程中具有较高的可操作性,同时其反倾销税的税率的征收具有事前性。根据欧盟现在的反倾销法的规定,中国一直被看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其对华采用的标准分为三种。3.1.1替代国制度对于欧盟反倾销法的规定,在进口商品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情况下,正常价值应该根据市场经济第三国类似产品的价格、结构价值、该国向其他国家包括欧共体的出口价格来确定,在这些都不可能的状况下,由其他任何合理的基础上来敲定,包括欧盟对类似产品可以支付的价格或者实际支付价格,必要时也可以对这些进行调整,这就是替代国制度。该条例只规定选择替代国应该“合理”并且“适当”,因此,欧共体主管机关往往能够很灵活的选择替代国。同时,为了防止非市场经济国家中的出口商通过不同的反倾销税率进行规避行为,欧盟反倾销法规定了,在涉及到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案件中,在计算倾销幅度时不会考虑出口商的出口价格,而对所有出口该产品的出口商征收统一的反倾销税,这就叫做“一国一税”制度。3.1.2特殊
本文标题:反倾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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