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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第一章总则1.0.1道路学科与建筑学科是创造人类生产和生活环境的综合性艺术和科学。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改善人的空间环境和生活质量,确保每个市民的安全、健康、舒适和方便,使人的思维与感受更丰富,更具有意义,是当代文明城市建设和人类进化的标志。对此,世界各地的建设工作者,仍在不断地努力探索,使“城市建设”这一古老的文化体系不断地发展与革新。“对人的关怀”是其最基本的原则,“城市环境无障碍化”不仅体现了这一原则,而且也是一项新的内容,它不仅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广泛的实用价值,而且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实践中得到了证实。建设无障碍环境,不仅为残疾人、老年人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了必要的安全和方便的条件,同时也给推孩子车的母亲、伤病患者以及携带物重者带来了方便,是造福全民的一件好事。正如1974年联合国召开的残疾人生活环境专家会议报告中提到的:“我们所要建立的城市,就是正常人、病人、孩子、青年人、老年人、伤残人等没有任何不方便和障碍,能够共同地自由生活与活动的城市。”行动不便者主要为肢体残疾者和视力残疾者。对行走产生困难的肢体残疾者,是指躯体或是下肢,或是躯体及下肢均受到损伤,经过矫形、康复后,在行走时有的产生异形,有的需要借助手杖、拐杖、助行架进行行走,当行走还有困难时,则需要借助手动轮椅或电动轮椅来完成行走。在一般的情况下乘轮椅者可以独立地自我进行行走,重残者及高龄体弱者则需要在他人帮助下才能完成行走(附录A)。由于残疾人在行走中的不同状态和使用各种助行工具,在通行时要求道路和建筑物的水平通道及垂直交通的宽度、高度、坡度、地面及各种相应设施与家具,应具备乘轮椅者、拄拐杖者及拄盲杖者既方便又安全的通行空间和使用条件(附录B,附录C,附录D)。1.0.2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是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房屋建筑和居住小区,以及有残疾人生活与工作场所的无障碍设计。尤其,主要适用于新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及居民区的规划和设计工作。因为新建工程可以按统一标准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既可行又易于掌握,进而达到在使用功能上满足城市居民在物质与文化生活上的便利。城市环境的无障碍设施,已是当今城市建设的主要内容之一。从人们在城市中的水平和垂直交通的行动轨迹,到使用各种设施的空间,处处关联着无障碍的内涵,并需要形成系列化和相应完整的配套类型,因此对扩建与改建工程,要同步达到标准的基本内容和要求。例如,由于轮椅作为残疾人的代步工具,因此要求城市道路的人行步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以及城市广场、街心花园、各种公园、旅游景点等的通路,应能全方位地为乘轮椅者、残疾人及拄拐杖者提供通行上的便利,并要求在坡道的宽度、坡度、长度、休息平台、地面及扶手等,在形式及规格上应符合乘轮椅者在使用上的方便。公共建筑服务设施的项目较多,内容各异,但是在无障碍的功能要求上是一致的。凡是为公众安排和服务的设施项目,均应方便行动不便者通行、到达和使用,如建筑基地的通路、入口台阶、坡道、平台、门、楼梯、电梯、电话、扶手、洗手间、服务台、饮水器、公共厕所、浴室、轮椅座席、轮椅客房及卫生间、停车车位、标志等,在形式及规格上,要求能符合乘轮椅者、拄拐杖者及视残者的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的条件。经过调研,行动不便者对居住环境有着更为迫切的要求,因为住房是他们停留时间最多的地方。因此在居住建筑中,对高层住宅及公寓建筑的入口、通道、电梯厅及电梯轿厢方面,应安排无障碍设施,并按住户比例设无障碍住房。对设有无障碍住房的多层住宅、公寓及宿舍建筑的入口、通道、公共厕所及浴室等方面,应安排无障碍设施。居住区中的各级道路、公园、活动场地及服务性的各类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的范围与内容,应与城市道路以及民用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基本一致。城市道路中无障碍设施的内容主要有人行步道中的盲道、坡道、缘石坡道;人行横道的音响及安全岛;人行过街天桥与人行过街地道中的盲道、坡道或升降平台、扶手、标志等。但是在新建和改建道路无障碍设施时应依据不同地区的条件、道路的性质、人流的状况、公交的运行以及居住区分布等因素,作为建设盲道和过街坡道或升降平台的依据,避免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全部进行建设的现象。例如,在人行步道的外侧有绿化带的立缘石或有固定的围墙、栅栏等地带,可以不设置盲道,视残者借助盲杖能够顺利行进;在非居住区及非主要的商业、文化、交通等建筑地段,也可不设置盲道和过街坡道。因此在城市规划中需要制定道路的无障碍设施的范围与内容。1.0.3道路和建筑物的修建是为满足人们的物质生产和文化生活的需要,不同的需要应有与之相适应的条件,因此道路和建筑物的使用功能以及相应设施,应能方便全社会广大人士的使用。但是长期以来,城市中的市政建设、房屋建筑及环境设施,从规划到设计,从施工到使用,其依据基本上是按照健全成年人的尺度和人体活动空间参数考虑的,其中的许多设施也是按照健全成年人的活动模式和使用需要进行制定的。因而不适合残疾人和老年人使用。这些与人的生活密切相关的方面,却给残疾人带来了物质的、精神的和社会的障碍,有的甚至是不可逾越的障碍。这些障碍不仅给他们的生活造成了诸多不便,而且将众多的残疾人排除在正常的社会活动和社会生活之外,令他们的心理和精神产生压抑和不安。据国际劳工组织公布的有关报告:目前全世界的残疾人总数已达到6亿,约占世界总入口的10%,现在每年增长残疾人数为1500万,或者说每日平均增加4万多残疾人。在多数国家里,每10个人中至少有一个因生理、心理和感官的缺陷而致残。当今世界老年入口的增长速度亦不容忽视。根据联合国入口基金会发布的新闻公报:目前世界入口已超过60亿,其中60岁以上的老人已超过7亿,今后20年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将是老年入口增长高峰,在未来的50年,即2050年,世界入口将达到95亿。60岁以上老年人的比例,将从现在的11.6%升至25%,即60岁以上的老年人从现在的7亿增长到25亿。中国是世界上残疾人和老年人最多的国家,中国入口总数已达到13亿,残疾人的总数为6000多万,占总入口的5%。60岁以上的老年人的总数为1.3亿多,超过了总入口的10%,按照联合国的规定,中国已进入老年型国家。2025年,是中国入口老龄化的高峰,老年人将达到3亿,残疾人将达到1亿。由于众多残疾人的存在和影响,就形成了人类社会中的一个特殊困难的群体。这个困难的群体渴望得到社会的理解和支持,要求充分参与社会生活,能够获得与健全公民一样具有的平等权利和机会,并共同分享社会的科学、经济、文化发展成果而改善的生活条件,诸如教育和工作机会、住房和交通、物质和文化环境、社区和保健服务以及体育运动和娱乐设施。例如,在调查200个不同程度肢体残疾人对建筑物存在的障碍时,回答不能到达工作单位、书店、影剧院和百货商店的人均在100人以上;90—100个人回答难以到达图书馆和郊外名胜,而80—90的人认为难以到达邮电所、理发店、浴室、饮食店、副食店、公园,由此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对残疾人来说精神需求更甚于物质需求。其次是关于道路环境障碍的调查,主要目的是要了解室外环境中的不利因素,尤其是居住区附近所存在的问题。问题最多的显然在于台阶的存在以及距离的遥远,选此两项的人均占70%以上;对于路面有高差和泥泞积水所感到的不便,选此项的人占60—70%,因此可以认为,下肢伤残者对现有路面普遍感到不满,尤其是乘轮椅者碰到台阶便束手无策,而那些即使不靠轮椅的、有行动能力的残疾人对台阶的存在也同样感到困难。肢体残疾者对于地面的状态非常敏感,在对残疾人能否适应地面做法的调查中,有99人认为粗糙平整的地面最方便,其次是不松动的薄地毯,遇到积水和光滑的地面以及起伏不平的地面显然普遍不受欢迎,回答能够适应这两种作法的被调查者仅占1.4%和1.9%。对于重残者(主要是指使用拐杖者和乘轮椅者)来说除了平整防滑的路面外其他形式均不能适应。残疾人除了生理和心理上有某些异常而造成功能上某些障碍以外,其他方面与健全人是一样的。他们理应具有与健全人一样的“平等”、“参与”、“共享”的权利。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开始逐步走上正常发展的轨道,残疾人事业的法制建设也开始起步,法律上保障了残疾人的地位和不利条件的改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一章第三条明确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享有的公民权利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关于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关于康复的权利;关于受教育的权利;关于劳动就业的权利;关于开展文化生活的权利;关于建立婚姻家庭的权利;关于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等等。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章第三十条中规定:“新建或者改造城镇公共设施、居民区和住宅,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与活动的配套设施。”显然,环境的障碍是与“保障法”相抵触的,因此,今后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施的使用,在设计上应符合行动不便者的通行和使用要求,换言之,规划和设计单位应在各项工程中实施无障碍设计。1.0.4城市建设历来是人类的一种特殊创造活动,一般说来,建设一座城市应具有实用和美观的双重功能,作为城市主体的道路与建筑物,自身应是实用和美观的结合,同时也是科学和艺术的统一。据调研,如果在设计阶段首先考虑方便残疾人、老年人和健全人共同使用的因素,就可以在不增加或增加很少的投资情况下,发挥更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如1984年香港行政当局制定的“弱能人士守则的设计规定”(无障碍设计规定),对道路与建筑规则和设计进行强制执行。守则的原则是:“残疾人应同其他健全人一样,享有完全同样的生活权利,使残疾人士更快地适应和重新适应社会生活。”一些大型公共建筑和主要地区的市政设施,如政府机关、大会堂、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购物中心、写字楼、邮局、银行、学校、人行道、隧道等,按守则标准实施后,所增加的费用均在总投资的1%以下。美国是制定建筑无障碍技术条款的早期国家之一,1968年美国联邦政府正式通过“建筑障碍条例”,制定了残疾人在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建筑和市政设施中应能方便通行和进行使用的权益。残疾人在通行和使用设施中如果遇到障碍和问题时可进行投诉,被投诉的部门会受到罚款处理。因而,一些城市或地区在新建或改造后的道路与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都非常普及。经过对增加投资费用方面的总运算,无障碍设施每投资1美元,国家可收益17.5美元,这个效益是很可观的。因为使更多的残疾人就业,走劳动福利型道路,获得了相应的生活收入,由原来靠国家救济的人,变成为社会作贡献的人,既改善了生活与地位,又促进了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因此,在无障碍建设的费用计算上应该考虑到由于残疾人能够参与社会工作而减轻了国家和家庭负担的不可预见费。日本各地区在1970年代就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如厚生省提出了“福利城市政策”,其宗旨是城市建设要体现社会文明,关心所有的公民,包括为残疾人、老年人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从道路到交通,从建筑到通讯,均配备了无障碍设施,使残疾人、老年人外出活动与办事感受到了安全与方便。目前日本为残疾人、老年人所制定的统一建设法规中的公共建筑无障碍设计,有专门部门进行检验核实后方可施工。此外,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的城市,无障碍环境已经普及,无障碍设施比比皆是,做到了凡是健全人能够到达的地方和使用的设施,残疾人也同样能够到达和使用。我国为方便盲人与肢体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在北京、天津、上海以及广州、深圳等城市都新建和改建了一批无障碍设施,既有不同类型的公共建筑,又有居住区和住宅建筑,并修建了盲道、缘石坡道、坡道式过街天桥和过街地道以及无障碍标志牌等多处。此外,还修建了若干座方便乘轮椅残疾人使用的公共厕所。然而众所关注的无障碍建设的投资情况又是怎样的呢?这里以1994年建成的北京恩济里住宅小区为例,该小区位于海淀区西八里庄路,占地9.98公顷,总建筑面积14.08万m2。设计中体现了以人为本,方便住户,创建了一个优美良好的无障碍居住环境的设计思想。无障碍设计内容遵循三个原则:一、
本文标题: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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