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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城镇地籍更新调查技术规程(试行)1总则为了科学准确地掌握全省城镇土地利用状况,加强国土资源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更好地为经济宏观调控、政府决策和制定有关规划、计划,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服务,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1.1调查单元和内容调查单元是宗地。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城镇地籍更新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土地利用情况调查、地籍测量。权属调查是现场调查核实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址、地类、数量等基本情况;土地利用情况调查是查清城镇内存量建设用地、各行业用地、闲置土地、空闲土地、低效使用土地、批而未供土地、供而未用土地等土地状况;地籍测量是测量每宗土地的界址点、界址线、位置、形状等,计算面积,测绘地籍图和宗地图。1.2调查范围调查范围为城镇建成区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近年城镇用地规划区。在1:10000比例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可根据线状地物或权属界线标绘出范围,与土地利用更新调查不重不漏。1.3规程适用范围及地籍测量方法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城镇、独立工矿区和乡政府所在地。原则上也适用于村庄。城镇地籍更新调查可采用的地籍测量方法是:错误!未找到引用源。航空摄影测量法;错误!未找到引用源。全野外数字测量法;错误!未找到引用源。解析法;④部分解析法。城市和有条件的地方均应采用航空摄影测量法或全野外数字测量法(应制作地籍影像图);条件不具备的县城、一般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可以采用解析法,乡政府所在地可以采用部分解析法。1.4任务城镇地籍更新调查的主要任务是:以县(市、区)为基本调查单位,全面进行权属调查或核查;开展土地利用情况调查;测定界址点、测绘地籍图;建立或更新地籍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实现地籍基础数据的信息化管理。1.5技术路线在权属调查(或核查)和土地利用情况调查的基础上,参考原有的地籍调查资料,采用航空摄影2测量、全野外数字测量等方法测制符合要求的数字线划图(DLG),将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及其他地籍要素与数字线划图(DLG)套合,经整饰后制作城镇地籍图,同时建立城镇地籍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城市和采用航空摄影测量方法的县城、建制镇,在测绘地籍图的同时,均应制作符合要求的地籍影像图。即将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其他有关地籍要素与大比例尺数字正射影像图(DOM)套合,经整饰后制作成地籍影像图。1.6地籍图的投影类型、坐标系统、高程基准1.6.1统一采用高斯正形投影。1.6.2平面坐标系统原则上应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条件不具备的乡镇可采用1954北京坐标系。1.6.3当长度变形不大于2.5cm/km时,应采用高斯正形投影3°带的平面直角坐标系统。当长度变形大于2.5cm/km时,可采用投影于抵偿高程面上的高斯正形投影3°带的平面直角坐标系统;也可采用高斯正形投影抵偿带的平面直角坐标系统。1.6.4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1.7地籍图及比例尺1.7.1基本地籍图比例尺为1:500或1:1000。城市及县城所在建制镇应采用1:500比例尺,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采用1:1000比例尺;一般建制镇、独立工矿、乡政府所在地可采用1:1000比例尺。数字线划图(DLG)比例尺与基本地籍图相同。地籍影像图比例尺为1:500、1:1000、1:2000。建议采用1:1000或1:2000(即地籍影像图与基本地籍图比例尺可以不同)。1.7.2城镇地籍图的分幅、编号1.7.2.1城镇地籍图不论其比例尺大小,统一采用50cm×50cm正方形分幅,其图幅理论面积及边长见表1。表1地籍图图廓参数比例尺图廓线实地长、宽度图上图廓对角线长度图幅理论面积1∶500250m×250m70.71cm0.0625km²1∶1000500m×500m70.71cm0.25km²1.7.2.2图幅编号。采用图廓西南角坐标10公里数(小数后两位)编号,X坐标在前,Y坐标在后,中间以半短线连接。2准备工作2.1方案的制定与批准城镇地籍更新调查前应制定实施方案,经批准后实施。实施方案内容包括:目标任务、调查范围、技术路线、方法步骤、时间计划、组织机构、调查队伍、经费来源、保障措施、提交成果等。32.2组织准备2.2.1成立城镇地籍更新调查领导小组。2.2.2组织调查队伍。由国土资源部门人员组成调查队伍,也可聘用或委托有资质的技术单位组成调查队伍。2.3资料准备2.3.1收集整理土地权属来源等有关资料,包括土地审批、土地征用、划拨、出让、转让、土地级别、地价以及土地登记发证等有关资料。2.3.2收集整理测绘有关资料,包括航空摄影资料、控制点资料,已有地形图、平面图、地籍图、数字高程模型等。2.3.3房屋普查资料及其它有关资料。2.4技术方案技术方案包括以下内容:2.4.1调查区基本情况;2.4.2航空摄影技术方案(已有近两年符合要求的航摄资料时可不重新摄影);2.4.3权属调查方案;2.4.4地籍测量技术设计书;2.4.5质量监控体系;2.4.6提交成果等。2.5表格仪器准备2.6人员培训及试点计划3权属调查与核查3.1已完成城镇国有土地登记发证、城镇地籍调查、城镇土地权属调查的地方,资料完整并经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复查无误、无变化的,在原地籍调查表上加盖“经核查无误”印章,可不再重新进行权属调查,原权属调查资料继续使用。3.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地方,应进行权属调查3.2.1尚未进行初始权属调查的;3.2.2已进行过初始权属调查,但成果不能完全覆盖调查范围或有新增国有建设用地的;3.2.3已进行过权属调查,但成果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或资料不完整、丢失的;3.2.4城镇内部土地权属、土地利用状况变化较大,又没有进行过变更调查的;3.2.5调查内容不齐全,或存在严重错误的;3.2.6城乡结合部国有土地与农民集体土地产权界定不明确的。43.3权属调查的内容、程序和方法3.3.1调查工作底图应利用新制作的数字正射影像图(DOM)或已有的地籍图、大比例尺地形图、平面图做为调查工作底图。也可以利用按街坊或小区绘制的宗地关系图作为调查工作底图。3.3.2地籍编号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按照街道(乡、镇)—街坊(村)—宗地三级进行编号。3.3.2.1街道(乡、镇)划分与编号街道以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的界线划分街道,其编号从行政区的西北角开始,从左到右、自上而下,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连续编号;乡(镇)的编号应与行政编码相同。3.3.2.2地籍街坊(村)划分与编号a.地籍街坊是指以主要道路、河流等线状地物中心线(或一侧)围成的地籍管理单元,街坊大小以不超过100个宗地为宜;街坊编号是以街道或乡(镇)为单位,从左到右、自上而下,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连续编号。b.当道路、河流面积较大,可以街道为单位,将分割街坊的道路、河流,分别列为一个路街坊或河街坊。其编号方法与其它地籍街坊一致。c.村街坊是指行政村或自然村的范围;其编号以乡(镇)为单位,从左到右、自上而下,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连续编号。3.3.2.3宗地划分与编号a.独立使用权宗地。一个地块内,只有一个土地使用者。b.共有使用权宗地(简称共用宗地)。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块土地,其界线难以确定的,这一地块为共用宗地。共用宗地内的土地面积可按如下方法分摊:(a)有分摊协议书的按协议分摊;(b)按建筑物占地面积分摊;(c)按建筑面积分摊;(d)先确定每个使用者各自使用的面积,再按建筑面积或建筑占地面积分摊公用面积。c.特大宗地。根据以下方法处理:(a)以独立核算单位划分为若干个宗地;(b)以用途不同划分为若干个宗地;(c)以道路、河流为界划分若干个宗地。d.宗地编号。以地籍街坊或村街坊为单位,从左到右、自上而下,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连续编号。e.空地、公共设施与宗地一样,统一编地籍号。f.城乡结合部,农户穿插在街道范围内的,划入街道编号;城镇用地穿插于乡(镇)管理范围内5的,划入乡(镇)编号。3.3.3土地使用者及土地权属性质调查3.3.3.1土地使用者以批准或登记的名称为准。土地使用者性质。行政事业分别填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住宅填个人。企业按《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见表2)填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如:国有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港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等。表2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代码企业登记注册类型100内资企业110国有企业120集体企业130股份合作企业140联营企业150有限责任公司160股份有限公司170私营企业190其他企业200港、澳、台商投资企业210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220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230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240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00外商投资企业31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320中外合作经营企业330外资企业34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3.3.2土地权属性质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3.3.4土地权属来源及使用权类型调查3.3.4.1土地权属来源及证明资料a.合法有效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b.与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6c.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证明;d.个人使用的土地,由四邻认可,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e.单位使用的土地,由四邻认可,主管部门出具证明;f.其它有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3.3.4.2国有土地使用权类型a.划拨b.出让c.国家作价出资(入股)d.租赁e.授权经营f.其他3.3.5界址点、界址线确认要求3.3.5.1宗地界址的认定必须由本宗地及相邻宗地使用者亲自到现场共同指界。临街、临巷或土地使用者已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且用地图上的界线与实地吻合时,可只有本宗地指界人指界。3.3.5.2单位使用的土地,须由相邻各方法人代表共同现场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附录A);个人使用的土地,须由户主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户籍簿。法人代表或户主不能亲自出席指界的,由委托代理人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及委托书(附录B)。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的宗地,应共同委托代表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及委托书。3.3.5.3征地范围内已作为公共道路、公共绿地、水利工程及其它公共建设的部分,不能确权给原征地单位。3.3.5.4历史用地没有权属文件的宗地,经审核后,一般按土地使用现状确定界址。3.3.5.5经双方认定的界址,必须由双方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附录C)上签字盖章。3.3.5.6宗地界址有争议的,调查人员应现场调解处理。现场调解不了时,在调查记事栏上写明争议的原因,并标出有争议的地段,待以后依法调解处理。3.3.5.7所有宗地界址点,应按规定设置界址标志(附录D)。3.3.5.8违约缺席指界的,可按以下规定处理:a.如一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址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b.如双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址线由调查人员依现状及地方习惯确定;c.将确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如有异议,必须在15日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负担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a、b两条确界自动生效。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见附录(附录E)。3.3.5.9指界人认界后,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可参照3.3.5.8条的规定处理。3.3.6记载调查结果7调查结果应在现场记录于地籍调查表上,并绘出宗地草图。3.3.7地籍调查表主要内容地籍调查表主要内容包括:本宗地地籍号及所在图幅号;土地座落,权属性质,宗地四至;土地使用者名称;单位性质及主管部门;法人代表或户主姓名、身份证明号码、电话号码;土地使用权类型;批准用途、实际用途及使用期限;界址调查记录;宗地草图;权属调查记事及调查员意见;地籍勘丈记事;地籍调查结果审核。3.3.8地籍调查表填写要求3.3.8.1地籍调查表必须做到图表与实地一致,各项目填写齐全,准确无误,字迹清楚整洁。3.3.8.2填写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同一项内容划改不得超过两次,全表不得超过两处,划改处应加盖划改人员印章。3.3.8.3每宗地填写一份。项目栏的内容填写不完的可加附页。3.3.8.4地籍调查结果与土地登记申请
本文标题:城镇更新调查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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