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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印发《烟台市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质监站,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筑工程、相邻设施和人员的安全,现将《烟台市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抄送:市建设局,省质监总站2烟台市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筑工程、相邻设施和人员的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和《烟台市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监督细则。第二条本监督细则所称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与《烟台市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相同。第三条本监督细则适用于烟台市范围内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及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二章监督登记第四条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必须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第五条办理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时重点审查:(一)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岩土工程勘察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二)施工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中有关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内容;3(三)监理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中有关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内容;(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文件。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六条质量监督机构对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采取定点检查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第七条质量监督机构在接到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监督任务后,应制定相应的监督计划,监督计划中要明确必监部位,并在工程开工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监督交底。第八条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监督抽查要点:(一)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和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二)地下管网、相邻设施及相邻工程现状的调查情况和因施工可能造成损害所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情况;(三)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发包和分包的情况;(四)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更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的情况;(五)地下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前,对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进行联合验收的情况;(六)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建设单位在24小时内(重大质量事故应在1小时内)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的情况;4(七)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应急工作预案准备的情况;1、应急工作预案包含下列基本内容:(1)组织领导与人员职责;(2)信息报告、传递程序;(3)预警制度与应急反应;(4)应急工作技术处理方案;(5)应急资金、材料、工具等。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启动应急工作预案:(1)基坑开挖以后至基坑回填以前,遇长时间较大降水天气;(2)基坑支护结构位移发生突变的;(3)基坑支护结构位移变形总量或变形速率接近预警值的;(4)邻近建筑、道路、地下管网监测结果出现突变,或者裂缝急剧加大的;(5)基坑支护结构失效或产生坑底土体隆起、砂层突涌等现象的;(6)深基坑支护结构长期暴露的;(7)其他紧急情况。第九条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监督抽查要点:(一)勘察、设计单位资质、人员资格的情况;(二)设计方案的评审以及设计交底、变更的情况;(三)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技术服务及工程质量问题(事故)分析及处理的情况。5第十条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监督抽查要点:(一)总包和专业分包单位资质、人员资格情况;(二)专项施工方案(包括施工安全措施、环境保护措施、监控措施和应急抢救预案)的制定、审批及专家论证情况;(三)专项施工方案的执行情况;(四)专项施工方案重大修改变更的申请、审批情况;(五)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施工原始记录及汇总表、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以及检验批和分项、分部工程自检情况;(六)建筑原材料、构配件、设备和预拌混凝土进场验收和试块、试件留置、送检情况;(七)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质量事故汇报及调查处理记录。第十一条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监督抽查要点:(一)单位资质、人员资格情况;(二)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及监理旁站方案是否包含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内容以及细则、方案的可操作性;(三)总监、项目监理到位情况;(四)建筑原材料、构配件、设备和预拌混凝土进场验收和试块、试件见证取样送检的情况;(五)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监理巡视、旁站、平行检验的情况;(六)对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组织隐蔽工程、检验批和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情况;6(七)监理指令单、通知单的签发,以及有关质量问题整改复查的情况;(八)工程质量事故(问题)调查,质量事故处理及投诉的情况。第十二条监测单位质量行为监督抽查要点:(一)监测单位资质、人员资格的情况。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监测单位应具有相应的监测能力,并在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监测人员应有相应的资格证书。监测的方法以仪器观测为主,监测仪器应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二)监测方案编制、审批的情况。1、监测方案应包括:监测目的、监测内容、测点布置、观测方法、监测项目报警值、监测结果处理要求和监测结果反馈制度等;2、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监测方案应当随专项施工方案一同进行专家论证。(三)监测报告和监测预警提供的情况。1、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加强观测,加大监测频率,并及时向建设、施工、监理、设计、质量监督等部门报告监测成果。(1)监测项目的监测值接近报警标准;(2)监测项目的监测值变化过大或者速率加快;(3)出现超深开挖、超长开挖、未及时加撑等不按设计工况施工的情况;(4)基坑及周围环境中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市政管道出现渗漏;7(5)基坑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大;(6)支护结构出现开裂;(7)邻近的建筑物或地面突然出现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开裂;(8)基坑底部、坡体或围护结构出现管涌、流沙现象。2、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报警;情况严重时,应立即停工,并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周围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1)出现了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监测方案确定的报警情况,监测项目实测值达到设计监控报警值;(2)基坑支护结构或后面土体的最大位移大于规定值,或其水平位移速率大于规定值;(3)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中有个别构件出现应力剧增、压屈、断裂、松弛或拔出迹象;(4)已有建筑物的不均匀沉降已大于现行的地基基础设计规范规定的允许值,或建筑物的倾斜速率大于规定值;(5)已有建筑物的砌体部分出现宽度变形裂缝;或其附近地面出现变形裂缝;且上述裂缝尚可能发展;(6)基坑底部或周围土体出现可能导致剪切破坏的迹象或其他可能影响安全的征兆(流砂、管涌等)。(四)监测记录的真实性情况。监测单位观测数据应及时整理,沉降、位移等观测项目应绘制随时间变化的关系曲线,并对变形和内力的发展趋势作出评价,根据设计和监测方案要求提交阶段性监测报告(内容包括:监测期相应的工况、监测项目、8各测点的平面和立面布置图、监测成果的过程曲线、监测值的变化分析及发展预测)。第十三条检测单位质量行为监督抽查要点:(一)单位资质、人员资格的情况;(二)检测内容和检测方法的规范程度;(三)检测报告形成程序的规范程度;(四)检测数据及结论与实测数据的符合性程度。第十四条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要点:(一)土方开挖1、应有施工方案,施工时应进行挖、填方的平衡计算。2、施工前应做好施工区域的临时排水系统的总体规划,并注意和原排水系统的适应。3、土方开挖时,应防止附近已有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发生下沉和变形。施工中进行沉降和位移观测。当土方工程挖方较深时,应有措施防止基坑底部土的隆起并避免危害周边环境。4、如挖方时超深,超深部分的处理应由设计单位确定方案。5、土方施工中的测量记录,平面控制桩和水准控制点的保护措施。(二)排桩1、水泥、砂、石子、钢材等原材料的合格证及检验报告。2、打桩机械是否鉴定合格。3、孔深、孔径及相关记录,其孔深必须满足设计要求。94、施工的允许偏差:桩位偏差≤50mm,桩径偏差<-50mm,垂直度偏差≤0.5%。5、钢筋笼制作质量,除符合设计要求外,还应满足GB50204-2002表5.6.4-1的规定。6、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允许偏差为±10mm。分段制作钢筋笼的接头采用焊接时应符合GB50204-2002的相关规定。7、孔底沉渣厚度应<200mm,当用作承重结构时,端承桩≤50mm,摩擦桩≤150mm。8、混凝土试块留置:每浇注50m3留置1组,每台班不少于1组;直径大于1m的桩每桩不少于1组。9、冠梁的宽度、高度、配筋;冠梁与排桩的连接。10、竣工验收时应提供的资料:(1)施工记录和竣工图。(2)边坡工程与周围建(构)筑物位置关系图(3)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场地材料复检报告或委托检验报告,桩身的检测报告。(4)边坡和周围建(构)筑物监测报告(5)设计变更通知、重大问题处理文件和技术洽商记录。(三)水泥土墙1、原材料的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2、水泥掺入量。3、水泥土墙布置的形式。4、高压喷射注浆水泥土墙的压力、水泥浆量、提升速度、施转速度、施工程序等。105、水泥土搅拌桩的提升速度、水泥浆或水泥注入量,搅拌桩的长度及标高等。6、水泥土桩与桩之间的搭接宽度。7、成桩工艺、水泥掺入量或泥浆的配比试验、高压喷射试验记录。8、垂直度≤0.5%,桩位偏差<50mm。9、水泥土试块留置:水泥土桩每台班留置水泥土试块不少于1组。10、工程质量验收:(1)水泥土桩应在施工后1周内进行开挖检查或采用钻孔取芯等手段检查成桩质量,若不符合设计要求应及时调整施工工艺参数。(2)水泥土墙应在设计开挖龄期采用钻芯检测墙身完整性,钻芯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2%,且不应少于5根;并应根据设计要求取样进行单轴抗压强度试验。(3)水泥土桩墙施工过程中,有关人员应经常检查施工记录,根据每一根桩的水泥渗入量、成桩时间、成桩深度等对其质量进行评价,如发现缺陷,应视其所在部位和影响程度,分别采取补桩或其他补强措施。(4)开挖验证:应对竣工段进行现场开挖验证,观察桩身质量,桩间连接效果,型钢插入居中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四)土钉墙1、土钉、钢丝网、钢筋、注浆材料等原材料的合格证及试验报告。112、土钉的位置、长度、直径、间距。3、注浆材料的强度。4、土钉与面层的连接。5、土钉成孔的偏差(允许偏差:孔深±50mm、孔径±5mm、孔距±100mm,成孔倾斜±5%)。6、喷射混凝土面层中的钢筋网铺设(钢筋保护层厚度>20mm)。7、土钉墙支护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见《建筑工程施工工艺规程》(DBJ14-032-2004)。(五)锚杆1、原材料(锚杆、锚具、承压板、斜支撑、台坐、横梁等)的合格证及复试报告。2、锚杆隔离架(定位支架)设置。3、锚杆杆件的保护层厚度(大于20mm)。4、锚杆浆体(水泥砂浆或水泥浆)强度(不宜低于20.0Mpa)。5、砂浆强度试块留置:每30根锚杆不少于1组,每组试块数量为6块。6、锚杆的锁定拉力。7、锚杆的孔位、深度、角度、锚杆插入长度、注浆配比、压力及注浆、喷锚厚度及强度、锚杆的应力。8、坡顶或坡面位移、坡顶沉降及周围变化。9、锚杆施工前应进行基本试验,施工后应进行验收试验,塑性指数大于17的淤泥质土层的锚杆应进行蠕变试验。10、土层锚杆工程验收时,应提供下列资料:12(1)原材料出厂(场)合格证,工地材料试验报告,代用材料试验报告。(2)提供锚杆施工记录。(3)锚杆验收试验与蠕变试验报告。(4)锚杆工程范围内的地质报告。(5)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6)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六)支撑体系1、钢筋混凝土支撑所用原材料及混凝土试块的留置应符合GB50204-2002的要求。2、钢支撑所用的原材料及配件合格证或复试报告、焊接连接时焊工的专项上岗证。3、钢腰梁与排桩或地下连续墙之间的填充(应采用C25细混凝土填充)、钢腰梁与钢支撑连接的加设劲板情况。4、支撑的允许偏差,且应符合附表1-1的要求。附表1-1支撑允许偏差表钢筋混凝土支撑截面尺寸+8mm,-5mm支撑中心标高及同层支撑顶面
本文标题:基坑支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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