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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派】员工窃取客户信息,如何处理?文|谢燕萍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著作权声明:文章是作者原创,已经授权劳动派发表,未经授权谢绝转载。俗语说得好,“商战不可无秘密”,所有的企业均会有商业秘密,即使是一个只有十几人的小作坊,也可能存在很有价值的商业秘密。著名的美国可口可乐公司有一个座右铭,叫“保住了秘密就保住了市场”。可见,商业秘密已成为企业在激烈竞争中取胜的法宝。您所在的企业是否遭遇过商业秘密被泄露?员工窃取客户信息?作为管理者您是否又重视了商业秘密的保护?是否建立了完善的保密制度?今天,劳动派(微信号:laodongpai)为您分享这个话题。来自北京的董小姐咨询:律师您好,我是一家网络销售公司的HR,我们的网上商城主要销售时尚女包,销售量非常火爆,客服人员就有30多名,前不久,我们发现一名入职一年多的客服主管瞒着公司私下以个人名义在网上开了一个店铺,凭着工作的便利,借与公司客户沟通之际,把一些买家拉到了自己开的网店内,以低价吸引他们下单。请问这种情况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公司有哪些权利?我们能否要求员工赔偿损失?针对这个问题,我的思路是这样的:商业秘密,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因此,秘密性、经济实用性、保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那么,淘宝买家的信息能否成为商业秘密,仅凭现有信息还不能作出准确判断,这在实务界也存在一定的争议,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员工的行为确有过错。如果淘宝买家信息属于商业秘密,那么,公司享有以下权利:1、损害赔偿请求权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从这个咨询的情况来看,如果买家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那么,该员工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司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员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具体到公司能够获得多少赔偿,则需要由法院审理后进行判决。2、劳动合同解除权如果公司有规章制度的明确规定员工的此种行为属于严重违纪,那么,公司可以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如果公司未建立完备的规章制度,或者根本没有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员工的严重违纪行为?笔者认为,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除了应严格遵守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外,还应当具备最起码的职业操守,在工作过程中本着诚实信用、不侵害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牟私利的原则善意履行作为劳动者的义务,这些也是劳动合同基本的附随义务。针对这个咨询,该员工在职期间以自己名义开网店,并经营与用人单位同种类商品,利用职务之便在上班时间将单位的客户拉到自己的网店中为自己牟私利,不仅严重侵害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并且违反了劳动者最基本的劳动纪律。单位虽没有规章制度,但是针对这种行为做出解除决定并不是没有法律依据。我们的建议1.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加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保密措施管理,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2.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严重违纪的标准并做好工作记录;3.注重员工的职业道德培训。
本文标题:员工窃取客户信息,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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