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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请休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规范员工请休假管理,明确请休假审批程序和权限,依法保障员工基本休假权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办法是员工请休假的主要依据,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劳务人员比照本办法执行。二、休假类别休假类别主要包括:病假、事假、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一)病假:因病无法正常上班,需要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1.员工休病假需持公司指定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因急病不能提前办理手续的要及时向所在单位请假,由所在单位代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2.一般性疾病请假天数不得超过7天,超出天数则按实际超出数扣除年假天数,病假扣除年假后超出的天数按旷工处理。3.重大疾病需要手术、住院治疗或短期休养的,凭公司指定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办理病假手续。员工非因工负伤需要请假的,视同病假处理。4.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违法犯罪或不良生活嗜好造成的伤病,不得按病假或非因工负伤处理。-2-5.病假医疗期规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情况严重需要长期住院治疗或休养的,根据本人工龄、厂龄,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1)工龄在10年以下的,厂龄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2)工龄在10年以上的,厂龄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3)病假期间的公休日和法定假日按病假计算。(4)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人事和工资管理。员工医疗期在6个月以下的,其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工资由原单位按规定标准发放。医疗期在6个月以上的,其人事和工资关系统一交人力资源部管理。7.员工在医疗期间,应安心治疗休养,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活动或学习进修,一经发现,立即停发全部工资待遇,扣回已发工资,并解除劳动关系。8.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按旷工处理。9.医疗期满工作安排。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人事关系在原单位的,必须按时返岗工作,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且调整岗位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将依法解除劳动关系;-3-人事关系由人力资源部管理的,人力资源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工作,其不能胜任所安排岗位工作的,公司将依法解除劳动关系。10.劳动能力鉴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公司指定医院或更高级医院认定患有难以治疗或难以治愈的疾病、伤残,在医疗期满后,应按要求参加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1-4级的,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依法办理病退手续。其它情况按病假第9条办法处理。(二)事假:因事必须由本人处理的可请事假。1.事假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天,每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超出天数按实际数扣减年休假,扣除年休假后超出的天数按旷工处理。2.请事假必须按规定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因急事不能提前办理的,必须电话报告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到人力资源部办理代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3.事假不满1天按1天计,不满半天按半天计。(三)婚假:员工结婚可请婚假。1.员工凭结婚证可请婚假7天(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日)。2.员工休婚假应至少提前3天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四)探亲假:探亲假包括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1.已婚员工,与配偶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为30天。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无法安排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假,每四年1次,假期为20天。-4-4.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或新入厂工人,在实习、试用期间不享受探亲假,工作满1年后方可享受。5.员工配偶已离婚或去世,尚未再婚的,按未婚员工待遇处理,员工配偶、父母均已去世,又未再婚的,且身边没有子女的,如有16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寄养在外地的,按未婚员工探亲假处理。6.员工探亲假期不包括路程假,但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路程假根据实际情况核给。7.员工探亲休假期间患病时,其病休天数仍作为享受探亲假计算,原规定的休假天数不能顺延,如果员工因患急病、重病而使假期期满后不能按期返回的,其延期返回的天数可根据县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按病假处理。8.员工因各种原因在当年与配偶团聚1个月以上的,本年不再享受探亲假。9.员工父母与员工配偶同居一地的,享受探望配偶后不再享受探望父母假。10.员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公司负担。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负担,超出部分由公司负担。探亲假往返所乘坐的交通工具必须提前经公司审批,不得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否则不予报销。11.探亲假原则上不能分期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分期使用的,经主管厂领导批准,可分期使用,跨年度作废。路程假只给一次,往返路费只报销一次。12.员工休探亲假应提前15天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5-(五)产假:女员工生产可请产假。1.女员工生育可请假90天,晚育休假12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员工怀孕流产时,给予不超过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均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日)。2.女员工休产假应提前15天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3.超出规定休假时间的按事假处理。5.女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休假的,不按产假处理。男女双方5年内不得升职、加薪或奖励。(六)哺乳假:女员工生育后一年内,可享受哺乳假。享受哺乳假的女员工每个工作日内给予两次授乳时间。每次单胎授乳时间为30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可提前半小时作为路途时间,并按规定刷卡。(七)丧假1.父母、配偶丧亡可请假3天(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日)。2.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岳母丧亡,可请假2天(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日)。3.其它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1天。4.超出规定休假时间的按事假处理。(八)工伤假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可休工伤假。工伤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九)带薪年假-6-符合条件的员工可享受带薪年假,带薪年假按照公司《带薪年假管理办法》执行。三、请休假审批管理所有员工请假,必须按以下规定办理请休假手续,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1.员工请病假3天以内,事假2天以内,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批。2.员工请病假3天以上,事假2天以上,须经主管厂领导审批。3.员工按规定休探亲假、产假、哺乳假、婚假、丧假、带薪年假、工伤假,经所在单位、主管厂领导审批后,到人力资源部核准备案。4.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请假,必须经主管厂领导和总经理审批,并到人力资源部备案。5.员工请假必须按时限要求办理请假手续,非本人办理请假手续,代办人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人力资源部。6.所有员工请休任何假,必须到人力资源部备案,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7.员工请休假期满未归的,一律按旷工处理。四、假期工资支付1.病假不超过7天的,当月基础工资照发,岗位责任工资与考核工资根据实际请假天数按比例扣发,扣发后的应发工资额不低于三门峡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简称“最低标准”)的80%;病假超过7天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另外否决当月年终奖。-7-2.病假满1个月及以上的,病假期间的工资按以下标准执行:(1)3个月以内的,工资按最低标准的100%发放。(2)3-6个月的,工资按最低标准的95%发放。(3)6-12个月的,工资按最低标准的90%发放。(4)12-18个月的,工资按最低标准的85%发放。(5)18-24个月的,工资按最低标准的80%发放。3.事假期间根据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全额工资。4.婚假、哺乳假、丧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5.探亲假期间,基础工资和岗位责任工资照发,考核工资停发,但应发工资不低于最低标准。当月年终奖扣发。6.女员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社保部门按有关规定计发,但违法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停发全额工资。7.工伤假、带薪年假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8.享受年薪制的员工病假不超过1个月的,基础月薪照常发放,当月考核奖与绩效月薪根据休假天数按比例扣发。病假超过1个月的,考核奖与绩效月薪停发,基础月薪按50%发放。9.享受年薪制的员工探亲假期间,考核奖与绩效月薪停发,基础月薪按50%发放。10.享受年薪制的员工事假、婚假、丧假、工伤假、带薪年假同其他员工。
本文标题:员工请休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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