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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需要背诵知识点第一章中国法律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1、禹刑: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2、圜土:夏、商、西周监狱的总称。3、夏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4、商朝的主要立法:“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5、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重点)6、商朝王位继承制度的发展变化:商朝末期:嫡长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指的是父亲死后,将王位传给正妻生的长子,是中国古代的主要继承制度。7、商朝立法指导思想:神权法(重点)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1、九刑: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2、田里不鬻:西周初期土地所有权的一种制度,天下土地的所有权归周天子一人所有,诸侯和臣属对分封的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3、囹圄:西周监狱的名称4、《九刑》: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周有乱政,而作九刑”5、西周的司法机关:中央:大司寇——全国最高司法机关小司寇——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士师——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地方:乡士、遂士6、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重点)(3)罪疑从赦(4)刑罚世轻世重:“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刑罚手段的运用要以形势而定,要视治安状况的优劣而分别实施。7.西周时期的“狱”指刑事案件,审理刑事案件称为“断狱”;“讼”指民事案件,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8.西周时期的“五听”指断案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说明西周时期已经注意到司法心理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司法实践中。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重点)①内容:1.“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失去了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就会应运而生,取而代之。(2005年63题B项考)2.“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也就是要求统治者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3.“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05年考)②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影响:4.西周的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镇压相结合,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5.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二.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重点)①礼的内容与性质:(一).礼起源于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二)中国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1.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家族范围内)与“尊尊”(社会范围内)。2.具体的礼仪形式西周时期主要有五个方面即“五礼”:吉礼(祭祀之礼)、凶礼(丧葬之礼)、军礼(行兵仗之礼)、宾礼(迎宾待客之礼)、嘉礼(冠婚之礼)。(三)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1.完全具有法的三个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2.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实际的调整作用。②礼与刑的关系:1.出礼入刑: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两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贵族官僚的特权。“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四.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一)西周的契约法规1.买卖契约: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使用的较短的契券。(08年考)2.借贷契约:西周的借贷契约又称为“傅别”。“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个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二)婚姻制度(重点)1.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一夫一妻”:古代男子可以有妾有婢,但法定妻子只有一个,只有正妻所生之子为嫡子,其他皆为庶出。“同姓不婚”主要基于两点:一是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二是为了“附远厚别”。(04年考)2.婚姻六礼: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女子生辰八字);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订婚);纳征(男方送聘礼);请期(商定婚期);亲迎(迎娶女子)。3.婚姻关系的解除:一是“七出”又叫“七去”即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二是“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04年、07年考)(三)继承制度(07年考)1.嫡长子继承制度。如妻无子,则不得不立贵妾之子,不管其年龄如何。2.这种继承主要是王、贵族政治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次之。第三章春秋战国法律制度1.邓析:春秋时郑国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他把刑法条文写在竹简上,(竹刑)被当时的执政杀害。2.竹刑:春秋时郑国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邓析所作,邓析将刑书写在竹简上。竹刑便于宣传和携带。(重点)一.铸刑书与铸刑鼎(一)铸刑书(重点)春秋时期,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当政的时候,把郑国由贵族掌握的适用刑罚的刑书适度公开,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鼎上,向全社会公布,这就是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08年考)郑国子产公布刑书时,遭到晋国以叔向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重点)(二)铸刑鼎当时的晋国学习郑国,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也把刑书铸在鼎上。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古人为了和铸刑书相区别,将晋国公布成文法的行为叫做铸刑鼎。晋国铸刑鼎,遭到孔丘的反对。二.《法经》(重点)1.《法经》的主要内容、阶级本质和历史意义。(重点)(1)《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制定。《法经》共有盗、贼、囚、捕、杂、具六篇。(2)阶级本质:锋芒指向劳动人民,《法经》开宗明义规定盗、贼两篇,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表明镇压盗贼是地主阶级专政的主要任务;维护君主专制;维护封建等级制。(3)《法经》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是后世封建法典的蓝本;其次,《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三.商鞅变法的内容及其历史意义。——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第一次变法的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具体内容是:(1)整顿户籍,设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2)奖励告奸;(3)奖励农业生产;(4)奖励军功。第二次变法的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具体内容是:(1)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2)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3)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4)统一度量衡制度。通过变法改革,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使得秦国国势日强,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第四章秦朝法律制度1.法律答问:秦朝的一种法律形式,指秦朝国家官吏统一用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条文、术语以及立法意图所做的解释。2.廷行事:秦朝的一种法律形式,指已行的成例,即司法机关的判例。3.三公:秦朝在皇帝之下设置的中央三大行政机关,三公的长官分别是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4.九卿:秦朝在三公之下设置的中央行政机关,分掌具体行政事务。5.具五刑:秦朝的一种酷刑,即对一个囚犯几乎同时施用五刑。(重点)6.枭首:始于秦的一种死刑,即斩下人头,高悬在木杆上示众。7.定杀:秦朝的死刑适用方法,是活着将罪犯投入水中使其淹死。在秦朝,它是专门针对患有麻风病的犯罪者使用的刑罚。8.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作如司寇;(重点)9.赀:秦朝的一种财产刑。赀指处罚犯人缴纳一定的财物或服一定的劳役的刑罚。10.廷尉:全国最高司法机关,其长官也叫“廷尉”。廷尉的职责有二:一是负责审理“诏狱”;二是审理地方移送的疑难案件以及重大案件的复审。(重点)11.公室告:秦朝的一种受诉案件类型。控告他人的杀人、盗窃行为属于“公室告”,官府予以受理。非公室告:秦朝的一种受诉案件类型。父母对儿女盗窃自己财产的行为提出的控告,儿子对父母或者奴妾对主人肆意加诸自己的刑罚提出的控告,为“非公室告”,凡属“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12.爰书:秦朝法律规定,调查和勘验完毕后,要写出的调查或勘验笔录,叫做“爰书”。13.读鞫:秦朝把宣读判决书称为“读鞫”。14.乞鞫:秦朝规定,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在法定时间内请求复审,叫做“乞鞫”。15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法家思想(重点)16.秦汉时期的廷尉。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负责审理全国案件。(重点)(1)法令由一统(2)事皆决于法(3)以刑杀为威(一)秦代的罪名:1.危害皇权罪;以古非罪、妄言罪、非所宜言罪2.侵犯财产和人身罪;侵犯财产方面的主要罪名是盗,侵犯人身罪主要是贼杀、伤人。3.渎职罪。①“见知不举”罪;②“不直”罪和“纵囚”罪;③“失刑”罪。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5.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二)秦代的刑罚:1.笞刑:用竹、木板责打犯人背部的轻刑。2.徒刑: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隶臣妾、鬼薪白粲、城旦舂、司寇侯3.流放刑:包括迁刑和滴刑(适用于犯罪的官吏),都是将犯人迁往边远地区的刑罚。4.肉刑:即墨、劓、刖、宫四种残害肢体的刑罚。5.死刑;6.羞辱刑:耐、髡7.赀赎刑:“赀”强制缴纳一定的财物的刑罚;包括三种:赀甲或赀盾;赀成;赀徭。8.连坐刑:就是对犯人判处某种刑罚时,还同时将其妻子、儿女等家属没收为官奴婢。(三)秦代的刑罚适用原则:1.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2.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3.盗窃按赃值定罪原则。4.共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原则。5.累犯加重原则。6.教唆犯罪加重处罚原则。7.自首减轻处罚原则。8.诬告反坐原则。(06年考)第五章汉代的法律1.君权神授:最早提出者是董仲舒,目的是把皇帝神秘化。意思是说皇帝受天之命,所以皇帝被称为“天子”。2.德主刑辅:这是汉武帝之后汉代的立法指导思想的核心。3.《九章律》:汉高祖时萧何制订,共九篇。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又吸收了秦律,增加了《户律》、《厩律》、《兴律》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这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典。4.汉律六十篇:汉朝的几部主要法典的总称,包括《九章律》九篇;《傍章律》十八篇;《越宫律》二十七篇;《朝律》六篇。(重点)5.科:汉代的一种法律形式,是针对某类事情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6.比:汉代的一种法律形式,是指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也叫“决事比”。(重点)7.察举征辟制(重点)(一)汉代文帝、景帝废除肉刑1.文帝13年,齐太仓令获罪当施行墨刑,其小女缇萦上书请求将自己没官为奴,替父赎罪,并指出肉刑制度断绝犯人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文帝为之所动,下令废除肉刑。①把肉刑改为去发,颈部系铁圈服苦役5年;②劓刑改为笞300;③斩左趾(砍左脚)改为笞500;④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05年考)2.汉景帝对肉刑制度进一步改革:①劓刑由笞300改为笞200;②斩左趾(砍左脚)由笞500改为笞300;③规定笞杖尺寸以及行刑不得换人。(二)汉律的儒家化:1.“上请”即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的贵族官僚某些优待。2.“恤刑”即给80岁以上的老人、8岁以下的儿童,以及怀孕未产的妇女、老师、侏儒的优待。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汉宣帝时确立的。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05年考)4.汉代的《春秋》决狱:特点是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强调人在案件中的主观动机,还要依据事实,分别首犯、从犯和已遂、未遂。《春秋》决狱实行“论心定罪”原则。对传统的司法和审判是一种积极的补充。在某种程度上为司法擅断提供了依据。(05、06年考)5.汉代的“秋冬行刑”。汉代对死刑的执行,实行“秋冬行刑”制度。汉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得执行死刑。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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