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哈尔滨铁路局劳动安全管理制度
—1—哈尔滨铁路局文件哈铁劳卫〔2007〕139号关于印发《哈尔滨铁路局劳动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各单位:现将《哈尔滨铁路局劳动安全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2—哈尔滨铁路局劳动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501号令,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新体制下哈尔滨铁路局(以下简称“路局”)劳动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伤亡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令)、《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以下简称《493号条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第30号令,以下简称《事规》)和《哈尔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铁路交通事故管理制度》(哈铁监管安[2007]12号,以下简称《事故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劳动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路局管内所有单位(包括辅业投资管理中心、集经系统所属企业和国家铁路企业控股合资铁路,下同)。第四条哈尔滨铁路局安全监察室(以下简称“局安监室”)是哈尔滨铁路局事故调查处理的主管部门。各铁路办事处安全监察室(以下简称“办事处安监室”)是路局的派出机构,接受局安监室业务指导,依据《事规》等有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承担辖区内及局安监室指派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3—第二章分工和职责第五条劳动安全工作实行单位具体负责、业务处(包括辅业投资管理中心、集经处,下同)归口管理、安监系统监督检查的劳动安全管理体系。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履行监督和维护职工权益职责。第六条局安监室和办事处安监室均设专职劳动安全监察人员,业务处、单位设专(兼)职劳动安全管理人员。第七条单位第一管理者是劳动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劳动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副职负具体领导责任;各级管理人员负具体管理责任。第八条路局综合部门劳动安全职责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铁路法》、《职业病防治法》、《493号条例》、《条例》、《事规》、《事故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有关劳动安全制度、办法,并督促贯彻执行;2.依法监督检查各单位劳动安全规章制度、办法的执行情况,发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和问题,有权当场停止作业,并责令整改;3.按照《事规》和《哈尔滨铁路局劳动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组织和参加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4.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有关劳动安全、工业卫生技术措施项目的审查和竣工验收,落实改(扩)建工程施工项—4—目与劳动安全卫生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5.组织审查职业危害治理的项目、方案,改善职工劳动条件,监督各单位劳动卫生设施设备管理;6.制定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防暑饮用品发放标准及管理办法,监督检查产品质量、发放和使用情况。贯彻落实《铁路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细则》;7.组织多种形式的劳动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8.总结和推广劳动安全工作先进经验,引进和应用新技术、新设备和安全预警装置;9.分析劳动安全存在的问题,制定防范措施,组织开展劳动安全攻关活动,兑现奖惩。第九条路局业务处劳动安全职责1.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结合实际,组织制定本系统劳动安全实施措施和控制办法,监督检查落实情况;2.开展劳动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监督检查本系统劳动安全教育培训落实情况;3.结合实际,开展劳动安全攻关活动。对本系统各单位的劳动安全工作进行阶段性考核与评估;4.参加本系统事故调查工作,根据事故的原因和教训,负责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5—第十条办事处(安监室)劳动安全职责1.监督检查辖区内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法》、《铁路法》、《职业病防治法》、《493号条例》、《条例》、《事规》、《事故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发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隐患,有权当场停止作业,并责令整改;2.检查指导辖区内单位开展劳动安全攻关和竞赛活动;3.依据《事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承担辖区内及局安监室指派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形成事故调查报告;4.监督检查辖区内单位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防暑饮用品的质量、发放和使用情况。第十一条单位劳动安全职责1.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措施和办法,建全和完善劳动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2.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劳动安全工作(简称“五同时”);3.组织开展劳动安全大检查和各项攻关活动,落实安全措施,整改安全问题,消除安全隐患;4.按规定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劳动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工作;5.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做好劳动保护工作,贯彻执行《铁路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细则》;—6—6.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严格执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事故性质和责任不清、教训和措施不清、责任者不处理不放过)原则,组织落实整改措施。第三章安全教育和基础工作第十二条劳动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要纳入到路局、单位的职工教育整体计划中,计划完成情况要按规定向职代会报告。第十三条业务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和季节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第十四条单位每年要进行两次全员劳动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工作,对“三新”人员(新人、新职、新岗)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上岗。第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取得国家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后,持证上岗。第十六条路局每年对两级劳动安全监察和业务处、单位的劳动安全专(兼)职人员进行培训。第十七条业务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本单位的实际,健全完善有关劳动安全的各项管理制度、作业标准、实施细则和控制措施。第十八条业务处、单位、车间、班组要建立劳动安全管理台帐和基础资料。月份工作计划总结、季节性人身安全措施、关键控制点、应急救援预案、各项活动和各种会议记录等资料齐全、管理规范。—7—第十九条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和落实路局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害作业点治理、防暑降温、保健食品发放、女工保护等劳动保护文件规定,健全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台帐。第四章检查和控制第二十条局安监室、办事处安监室要根据各时期工作重点,对局管内、辖区内的关键部位、薄弱环节、重点作业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检查和控制,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处理并跟踪整改情况。第二十一条业务处要根据专业管理实际,对本系统各单位的机制建设、日常管理、安全隐患等问题进行全面检查和剖析,加强现场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各类专业管理及现场作业问题。第二十二条单位、车间要强化现场作业过程控制,加大对惯性“两违”问题的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危及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隐患,及时反馈上报,并制定防范措施。第二十三条班组要坚持“班前预想、班中检查、班后总结”制度,作业人员作业中要做到“自控、互控、他控”。第二十四条安监室、业务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检查定量,认真组织落实,并把检查定量完成情况纳入考核。同时要坚持单位月检查、车间旬检查、班组日检查制度。第五章伤亡事故管理第二十五条事故类别及适用范围1.铁路交通事故,按以下事故类别和适用范围分类统计:—8—⑴机车车辆冲突;⑵机车车辆脱轨;⑶机车车辆火灾;⑷机车车辆爆炸;⑸机车车辆撞轧挤压(包括上述4种情况以外的机车车辆运行中造成的伤害,适用于列车、单机、溜放车辆、轨道车、翻斗车、电瓶车以及其它厂内机动车辆等);⑹铁路起重机械伤害(包括在段内、站内、库内等进行的起重装卸机械运转中造成的伤害,适用于救援起重机等各种起重机械、叉车、千斤顶等);⑺铁路作业机械伤害(适用于各种机床、机械、铲运机、装载机、拖拉机、传送带等运转中造成的伤害);⑻铁路设备电击伤害(适用于接触网、电力贯通线以及其他电力设备电击伤,感应电击伤,电灼伤等);⑼铁路登高作业伤害(适用于坠落高度超过2米的伤害,不含电击后坠落);⑽铁路营业线施工伤害(适用于施工中因坍塌、冒顶片帮、物体打击、爆破、透水、淹溺、火灾等造成的伤害);⑾急性工业中毒;⑿铁路压力容器爆炸(适用于站场内、段内、库内等场所及机车车辆上的压力容器爆炸);⒀铁路交通其它伤害(系指上述各类事故以外的其他伤—9—害)。2.非铁路交通事故(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和其他生产安全事故)。⑴道路交通事故,按以下事故类别和适用范围分类统计:①机动车辆伤害(适用于机动车辆运行中发生碰撞、倾覆、溜逸、挤压等造成的伤害);②机动车辆火灾(适用于机动车辆发生火灾造成的伤害);③机动车辆爆炸(适用于机动车辆发生爆炸造成的伤害);④机动车辆其他伤害(适用于上述三种情况以外的其他情况)。⑵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其事故分类和适用范围按照《493号条例》规定,参照附件1分类执行。第二十六条伤害程度和事故等级按附件2标准执行。第二十七条发生事故后,相关单位要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等有关规定,根据事故等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现场人员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迅速将伤者送往就近医院救治,并由公安部门或有关单位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为事故调查、分析创造条件。第二十八条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或生产管理区域内发生的人员伤亡,不论原因、责任及伤亡人员归属,都必须按《事故管理制度》规定方式和程序报告。事故报告内容:按照《事规》(安监报3或安监报6-1)所列项目填报。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和—10—谎报,更不得阻碍、干扰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如有违反严肃查处责任人,追究单位领导责任。第二十九条发生伤亡事故后,事故调查组按照下列规定组成:较大事故:由路局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局、办事处安监室及有关业务、综合、公安、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一般事故:由局安监室主任任组长,副主任任副组长,局、办事处安监室及有关业务、综合、公安、工会等部门派员参加;轻伤事故:由辖区内办事处安监室主任任组长,副主任任副组长,办事处安监室劳安组及有关业务、综合、公安、工会等部门派员参加。第三十条发生有从业人员伤亡的一般以上事故,由局安监室(或委托铁路办事处)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或报告。第三十一条发生从业人员轻伤事故,由办事处安监室负责调查和处理,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发生从业人员伤亡一般和较大事故,由局安监室负责进行调查和处理,办事处安监室和有关部门参加,相关单位配合调查。第三十二条发生事故后,事故调查成员组必须尽快赶赴现场,履行事故调查职责,必要时局安监室可指派就近的异地办事处安监室,按照《事规》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取证—11—和鉴定工作。第三十三条事故调查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查清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设备设施损坏和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事故性质,确定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提出认定依据以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指明应接受的教训,提出防范措施,由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第三十四条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按下列时限向局安监室提报事故调查报告:发生轻伤事故在3日内,一般事故5日内,较大事故15日内。第三十五条事故性质、责任判定(包括铁路交通事故和非铁路交通事故),除按《事规》第二、五、六章有关条款规定执行外,按以下规定办理:1.从业人员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从事公务(含上下工等)中造成自身或他人伤亡的,列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事故;2.因货物坠落、货物装载加固不良,篷布绳索松开、车门开放或脱落、机车车辆配件脱落等,造成铁路沿线当班作业人员伤亡的,列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事故;3.从业人员参加由单位组织的自然灾害抢修复旧工作中发生的事故,列组织抢修复旧单位责任事故;4.因铁路行车事故造成从业人员、间休人员等伤亡的,列行车事故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事故;5.铁路施工单位在铁路营业线运输设施新建、改建、扩建—12—工程中,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规定发生伤亡事故的,列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事故;6.施工单位发生责任伤亡事故,经调查确认铁路发包单位有下列情况的,按施工单位同等责任予以追究:⑴以
本文标题:哈尔滨铁路局劳动安全管理制度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58474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