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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经济管理系徐华商品的数量案例分析上海政法学经济管理系徐华案例一:一、出口驴肉多交货会有何后果?我国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驴肉一批,合同规定:每箱净重16.6公斤,共1500箱,合计24.9吨。但货抵国外后,经日本海关查验,每箱净重并非16.6公斤,而是20公斤,计1500箱,合30吨。海关认为单货不符,进口商以少报多。问这将会出现何种后果?上海政法学经济管理系徐华案例二:二、合同数量前冠以“约”,而来证为固定金额,如何处理?我某公司向科威特出口冻羊肉20吨,每吨FOB价400美元,合同规定数量可增减10%。国外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中规定金额为8000美元,数量约20吨。结果我按22吨发货装运,但持单到银行办理议付时遭拒绝。问原因何在?上海政法学经济管理系徐华案例三:三、有关溢短装条款运用的案例我公司定购钢板400M/T,计6英尺、8英尺、10英尺、12英尺四种规格各100M/T,并附每种数量可增减5%的溢短装条款,由卖方决定。今卖方交货为:6英尺,70M/T,8英尺,80M/T,10英尺,60MT,12英尺,210M/T,总量未超过420M/T的溢短装上限的规定。对于出口商按实际装运数量出具的跟单汇票,进口商是否有权拒收拒付?上海政法学经济管理系徐华案例四:某出口公司对中东出口电风扇1000台,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但在装船时,发现有40台严重损坏,临时更换又来不及。为保证质量起见,发货人员认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即使合同未规定溢短装条款,数量上仍允许有5%的增减,故决定少交40台风扇,即少交4%。结果,遭银行拒付。为什么?上海政法学经济管理系徐华案例五:某公司从澳大利亚进口羊毛10公吨,合同的数量订明:“10公吨”。结果,澳方所交的羊毛实际回潮率竟高达33.3%,使我方吃亏不少。为什么?上海政法学经济管理系徐华案例六:我方某出口公司以CIF条件与意大利客商签订了一份出口500吨大豆的合同,合同规定:双线新麻袋包装,每袋50千克,价格为每吨200美元CIF热那亚。我方交单收款后,买方来电称:我公司所交货物扣除皮重后,不足500吨,要求我方退回因短量而多收的货款。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上海政法学经济管理系徐华案例七:某公司与国外某客商达成一笔交易,合同中规定,数量为100吨,可有5%的伸缩,多交部分按合同价格计价。商品的价格为1500美元/吨FOB广州。现该商品的市场行情上涨。问:(1)卖方根据合同的规定最多和最少可交多少吨货物?(2)此案例中,卖方应多交还是少交?为什么?上海政法学经济管理系徐华上海政法学经济管理系徐华案例一:评析:对待出口商品的数量必须严格按合同或信用证的数字执行。少了固然对方不干,多了进口国家的海关也不轻易放行。各国海关对进口货物的监督都很严。如进口商申报的数量与到货数量不符,轻则认为企图逃漏关税,重则认为走私舞弊,海关不仅可以处以罚款或没收货物,还可能进一步追究进口商的刑事责任。另外,若遇上当地市场疲软或价格趋跌时,进口商也会拒收,或要求降低价格,或要求多交之货不再补钱。上海政法学经济管理系徐华案例二:评析:根据国际惯例,凡“约”“、大约”或类似意义的词语用于信用证金额、数量和单价时,当解释为允许其金额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差额。据此,我方多装2吨倒也可以,不过来证的金额前并无类似“约”或“大约”的词语,所以如持22吨的发票和8000美元的汇票向银行办理议付,肯定不行。所以,在签约时若数量前冠以“约”,则来证的金额也应有相应规定,否则,不能多装。上海政法学经济管理系徐华案例三:评析:国际贸易中,一般对溢短装条款解释为不但总量受其约束,所列每种具体规格和数量亦受其约束。上例中虽总量符合要求,但卖方所交每种具体规格的钢板均与5%的约定相差甚大,其12英尺钢板超装运110%,这是违反合同的。所以买方对于其所开票据完全有理由拒收拒付。上海政法学经济管理系徐华案例四:评析:《UCP500》关于允许5%伸缩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整件计价的货物。如:大米100公吨,即使不规定可增减,也允许5%的增减。但是,若写明:大米100公吨,麻袋包装,每包100千克,共1000包,则交货时不得有任何增减。同样道理,1000台风扇也不适用《UCP500》关于允许5%伸缩的规定。上海政法学经济管理系徐华案例五:评析:因为没有明确商品重量的计算方法,对于吸湿力强的商品(如羊毛)应按公量计算。买卖双方事先应商定一个标准回潮率,如把标准回潮率定为10%。公量如何确定呢?一般的方法是:从装运货物中抽样10千克,用科学方法去除所有水分,即得干量,设为7.5千克,则该批羊毛10千克实际含水量为2.5千克,实际回潮率为:2.5/7.5=33.3%时,代入公量计算公式得:公量=实际重量(1+标准回潮率)/(1+实际回潮率)=10(1+10%)/(1+33.3%)=8.25(千克)按总重10公吨,符合10%回潮率的羊毛是8.25公吨,我方总共少收到羊毛1.75公吨。上海政法学经济管理系徐华案例六:评析: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按照国际惯例,合同中未规定商品重量的计算方法时,应按净重计算。因此,对于以重量计量的低值商品,可在合同数量条款中规定“以毛作净”。上海政法学经济管理系徐华案例七:(1)卖方根据合同的规定最多可交105吨,最少可交95吨。(2)此案中,卖方应少交5吨的货物。因为当时该商品的市场行情上涨,卖方完全可以依合同的规定少交货物,将少交货物出售给出价较高的买主。
本文标题:商品的数量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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