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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荫县建筑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建筑施工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提高文明施工水平,维护城市文明形象,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嘉荫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嘉荫县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抢险救灾等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嘉荫县建设局授权的嘉荫县建设安全监察站(以下简称“安全站”)具体负责全县建筑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建筑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四条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中应当采取先进、科学的施工技术,使用合格、有效的防护设施,推进施工现场的标准化、规范化、工具化管理,不断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和设备租赁等等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确保施工安全。第六条建设单位必须保证施工单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所需资金,并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前按《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预存入县建设局指定的银行专户。第七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必须具备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办理安全监督手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办理安全监督手续的,县建设局综合股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八条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向安监站提供下列资料以备审查备案(下列资料均应提供原件,备案单位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一)建设单位应提供如下资料:(1)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存款凭证。(2)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地上管线资料,并经施工单位签收确认。(二)建设单位应提供的监理单位资料:(1)资质证书;(2)项目专业监理人员配备情况及相应资格证书;(3)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三)施工单位应提供的资料:(1)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2)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3)工程项目组织机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安全管理规章制度;(4)项目负责人(建造师)、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员)配备情况及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5)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及其操作资格证书(原件);(6)办理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材料;(7)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脚手架施工方案、模板工程施工方案、桩基础施工及土方开挖工程专项方案、塔吊及物料提升机安拆方案等专项施工方案;(8)拟进入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设备的型号、数量及其登记备案证书和现场已安装完毕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手续;(9)根据建设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地上管线资料,对其采取的专项防护措施;(10)工程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1)填写完毕的《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审查(备案)表》(一式四份)。(四)按有关规定提供其他需要审查的安全生产资料。第九条勘察单位应为施工企业依法提供基坑开挖所需的勘察文件,进行勘察作业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作业人员要接受“三级安全教育”,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第十条设计单位应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必须进行施工图审查,防止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在设计时应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注明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具体指导意见。第十一条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及造型特异和坡屋面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图纸)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具体措施建议。第十二条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第十三条监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所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全面负责。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保证本单位监理人员准确掌握应用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督促项目监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根据工程项目规模、工程结构确定安全监理人员数量:总监只能承担1个项目的监理工作,每个项目应分专业至少各配备1名监理工程师并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工作职责;监理工程师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从事施工现场日常安全监理工作;重大危险源施工要进行旁站监理。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编制符合工程实际情况的安全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生产监理的工作内容和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项目监理机构编制的监理实施方案,应针对工程特点、环境条件和施工工艺,制定具体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细则和措施。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能及时书面报告的,可先电话报告,后报书面材料。第十六条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所编制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细则做好施工各阶段的安全监理工作,及时、真实的填写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及安全监理资料,整理归档。第十七条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依法分包给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证的分包单位的,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第十八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施工安全承担全面责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一名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承担两项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管理。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行公司委派制,独立行使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职责;施工现场项目部应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应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执行。施工单位抓好项目部的落实工作,监理项目部要做好督查。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至少2人;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市政工程、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总造价: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5000万-1亿元的工程至少2人;1亿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作业班组应设置兼职班组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及其工程项目部应当配备齐全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和标准。第二十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一)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二)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按照建教(1991)522号文《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三)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四)企业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五)企业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规定,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施工作业人员有权对危害人身安全及身体健康的作业程序、作业条件、作业方式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和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修编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专项措施(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施工组织设计、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由施工单位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施工单位的技术和安全等部门的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根据各自的职能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签字后方可实施。需经专家论证、审查的,应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并按照方案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对于下列施工作业应当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三)模板工程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3、悬挑式脚手架;4、门型脚手架;5、挂脚手架;6、吊篮脚手架;7、卸料平台。(六)拆除、爆破工程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七)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3、隧道工程施工;4、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5、特种设备施工;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7、6m以上的边坡施工;8、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10、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一)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二)地下暗挖工程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三)高大模板工程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四)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五)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六)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并登记建档,组织技术人员检测,制定施工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及时逐级报告,不准隐瞒、虚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工伤事故档案,每月末应及时统计当月职工伤亡情况,并按规定要求上报当地安监站。第二十七条发生重大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总指挥长及相关领导第一时间必须亲临现场指挥救援。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坚持“四不放过”,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再次发生。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第三章文明施工第三十条施工现场周边应连续设置围档,其要求如下:(一)城区主要道路沿街施工围墙高度不低于2.5米,其他施工围墙高度不低于1.8米,墙面不得有破损,达到整洁、坚固、美观;(二)围墙宣传标语内容要符合安全生产和城市文明创建要求,做到字迹端正大方,有条件的要设置风景画、图片等;(三)施工现场
本文标题:嘉荫县建筑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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