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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眸中国古代地方政治的贪腐与黑暗王曾瑜(原载《史学集刊》2011年第1期)中国古代政治中系国家安危存亡,而又最关民间休戚祸福者,当然是地方政治。宋人就说:“立国之本在民,系民之体戚者,最切于州县。”[1]这既是重要的古史研究课题,又是目前古史研究的薄弱环节。从古代的传世史料的份量看来,更适宜于研究地方政治者,是宋、明、清三代。深入研究地方政治,有助于深层次地剖析古代官场的各种积弊和腐恶,理清古代政治的专制、愚昧和腐败基因的遗传密码。一、中央与地方官员的关系此处所谓“中央”,当包括皇帝与朝廷,两者还不能完全等同。中央与地方官员的关系大致有以下几方面。一、各种形式的等级授职制:中国自秦汉以降,是个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大帝国。即使以面积较小的北宋而论,也约略相当于於四个半除俄罗斯外的欧洲第一大国法国。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大帝国对於各地,必须分设若干等级的行政区划而治,如道、路、省、郡、州、府、县等,其中县一级的行政区划一直不变,而县以上的行政区划则各代不同。朝廷对地方官的任命,则采取各种形式的等级授职制。地方长官一般由中央任命,但如两汉时僚属由地方长官辟举。在自古相传的大一统观念的支配下,[2]古代统治者逐渐发现了中央人事权的重要性,於是从西汉成帝时开始,就设置常侍曹尚书,後历经更名,曹魏时方定名吏部,并逐步扩大其权限。人们一般认为,六部制正式定型,是在隋朝。如果我们粗略地对比一下中央机构从九寺(或称十二寺等)到六部的演变,就不难发现,户、礼、兵、刑、工五部的职能,都与以前的一个或数个寺相衔接,唯有吏部却在此前找不到一个相应的寺,与其有职能上的衔接。吏部之所以重要,並且成为六部之首,是因其实现了中央对地方官员的掌控、委任等权力,极大地加强了中央的人事权。[3]吏部的职能扩充并定型後,历朝的等级授职制,最大量的就是吏部授官。与此相应的,则是地方长官辟举僚属的取消。任命官员,唐、明、清由吏部和兵部分别掌管文选和武选,而宋、金、元三代则文、武选都属吏部掌管。故明朝崇祯帝说:“吏、兵二部,用人根本。”[4]尽管有如此差别,吏部就是等级授职部,掌管着最大量的地方官员的任命。地方官“旧制,内外皆吏部授。自隋以来,五品以上官,中书、门下访择闻奏,然后下制。(唐)肃宗复令中书以功除官”。[5]宋朝的地方官有堂除和部注,堂除是指宰相办公的政事堂或都堂任命,部注是指吏部任命,低一等,级别更高则是皇帝亲命。元朝一般是“大小官正七(品)以上者(中书)省除,从七(品)以下者(吏)部注”。[6]自明朝废除宰相制後,就没有堂除、省除之类,吏部掌管和任命的官员比例有所扩大。吏部一般掌控着几万名官员的宦运,大部分地方官的任命主要都由吏部执掌,又必然弊病丛生。在中国自古相传的大一统观念中,地方官由中央任命,被视为一条神圣的制度和原则,只有中央能够任命地方官,方才意味着统一。如中唐以後朝廷不能任命藩镇,蒋介石不能任命山西省长,就意味着藩镇或闫锡山割据。此种观念就是将大一统和等级授官制连结在一起,似乎没有从中央到地方的等级授官,就不足以维护大一统。与此相应,为了维护大一统,又逐渐建立了任期制、回避制等,其基本精神和原则,就是防止地方上形成与中央,与皇权抗衡的势力。二、朝廷监控地方官员的重要制度和措施:根据一些治史者的研究,在中国古代,朝廷为有力地监控地方官员,随着统治经验的积累,逐步建立和完善了若干重要的制度和措施。以下主要依据他们的研究,分述于下:(一)固定任期制:相传《尚书·尧典》有“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庶绩咸熙”之语,这就被後世当作固定任期制的依据。但自秦汉以下的任期制有一个逐步摸索、形成和稳定的过程。所以产生固定任期制,还是逐渐认识到地方官久任的弊端,而不利於中央集权。当然,地方官的固定任期制也不过是一般规则,按施政的需要,也不可能没有变通的情况。西汉时,“为吏者长子孙”,“吏不数转,至于子孙长大而不转职任”,甚至“居官者以为姓号”。[7]并无固定任期制。东汉光武帝“以二千石长吏多不胜任,时有纤微之过者,必见斥罢,交易纷扰”。朱浮上奏说:“大汉之兴,亦累功效,吏皆积久,养老于官,至名子孙,因为氏姓。当时吏职,何能悉理;论议之徒,岂不喧哗。盖以为天地之功不可仓卒,艰难之业当累日也。而间者守宰数见换易,迎新相代,疲劳道路。寻其视事日浅,未足昭见其职,既加严切,人不自保,各自顾望,无自安之心。有司或因睚眦,以骋私怨,苟求长短,求媚上意。二千石及长吏迫于举劾,惧于刺讥,故争饰诈伪,以希虚誉。斯皆群阳骚动,日月失行之应。夫物暴长者必矢折,功卒成者必亟坏。”汉光武帝“下其议,群臣多同于浮,自是牧守易代颇简”。[8]汉顺帝时,左雄主张官员久任,“而宦竖擅权,终不能用。自是选代交互,令长月易,迎新送旧,劳扰无已”。[9]这表明东汉亦无固定的任期制,与西汉官员久居其任相比,东汉官员有时更易频繁。西晋杜预主张,官员“每岁一考”,“六岁处优举者超用之;六岁处劣举者,奏免之”。[10]这可能反映了当时已实行六年一任的制度。南朝宋文帝“元嘉中,限年三十而仕,郡县以六周而代,刺史或十馀年。及孝武即位,仕者不复拘老㓜,守宰以三周为满”。[11]值得注意者,是地方官任期由六年改为三年。北魏孝文帝下诏说:“三载一考,考即黜陟,欲令愚滞无妨于贤者,才能不壅于下位。”[12]隋朝“诏文武官以四考交代”。另一说为“别置品官,皆吏部除授,每岁考殿最。刺史、县令,三年一迁,佐官四年一迁”。[13]唐承隋制,“今之在任,四考即迁”。[14]唐中宗时,卢怀慎说:“臣窃见比来州牧、上佐及两畿县令,下车布政,罕终四考。在任多者一、二年,少者三、五月,遽即迁除,不论课最。”[15]唐代宗宝应时,尚规定“诸州县令既以四考为限,如无替者,宜至五考後停”。[16]但後来发生变化,唐穆宗《停抽俸钱敕》说:“念彼外方,或从卑官,一家所给,三载言归。”[17]这表明已改为三年一任。此後,三年一任便较为固定。宋朝地方官一般也有“三年一任之法”,[18]但实际的任期往往达不到。明朝“外省官三年一考察,每次考察,黜退老疾、罢软、贪酷、不谨等项”。[19]清朝在原则上“凡天下文官三载考绩,以定黜陟”。[20]甚至古代也有人对任期制提出反对意见,如宋朝的司马光说:“自古得贤之盛,莫若唐虞之际……皆各守一官,终身不易。苟使之更来迭去,易地而居,未必能尽善也。今以群臣之材,固非八人之比,乃使之遍居八人之官,远者三年,近者数月,辄已易去,如此而望职事之修,功业之成,必不可得也。”[21]林駉说:“不久其任,则求迁仕途者以公宇为传舍,速化职任者以簿书为假途,其肯究心耶?”[22]然而在事实上,他们的言论还是不可能被采纳的。因为从中央集权的角度看来,固定任期制无疑是利大于弊。(二)回避制:中国古代专制皇帝十分忌讳臣僚分朋植党,拉帮结派,然而在等级授职制下,诸如裙带风之类,又势不可免。东汉时,“朝议以州郡相党,人情比周,乃制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汉灵帝时,“复有三互法,禁忌转密”,“三互谓婚姻之家及两州人不得交互为官也”。[23]一般认为,这是古代正式建立回避制之始。魏晋南北朝时,强调的是亲属的回避,如“婚亲,旧制不得相临”,[24]“服亲不得相临”等。[25]隋朝进一步加强回避制,“汉氏县丞、尉多以本郡人为之,三辅县则兼用他郡。及隋氏革选,尽用他郡之人”。[26]从隋朝开始,建立了本地人不得在本地为官的回避制度,为历代所遵守。宋朝“官守乡邦,著令有禁”,“亲民官于令,罢任处不得寄居,及见任官不得于所任州县典买田宅”。[27]北宋时,规定“臣僚乡里、田宅在(西京)河南府,不得陈乞骨肉充本府通判、知县,仍不得陈乞两人同时在彼”。[28]南宋又进一步规定:“诸注官(不厘务非),不注寄居及本贯州(因父、祖改用别州户贯者同,应注帅司、监司属官,于置司州系本贯及本路寄居者准此),不系寄居及本贯州,而有田产物力处亦不注。”[29]将回避与田产等相联系。明朝规定:“凡内外管属衙门官吏,有系父子、兄弟、叔侄者,皆须从卑回避。凡流官注拟,并须回避本贯。”[30]清朝总结历代经验,回避制更为细致而繁琐。[31](三)考课、监察和监视:中国古代皇帝和朝廷对地方官员有考课、监察和监视。考课一般形成制度,如“後汉光武以三公曹主岁尽考课诸州郡事”。[32]南朝刘宋的何偃就认为,须“考课以知能否,増俸以除吏奸。责成良守,久于其职”,[33]後一句当然是针对地方郡太守而言。中国古代的考课之法历代相承,也愈来愈具体而精密。如中唐的陆挚提出:“其所以为长吏之能者,大约在于四科:一曰户口増加,二曰田野垦辟,三曰税钱长数,四曰征办先期。此四者,诚吏职之所崇。”[34]这就是四条考课标准。宋神宗初规定:“凡县令之课,以断狱平允、赋入不扰、均役屏盗、劝课农桑、振恤饥穷、导修水利、户籍增衍、整治簿书为最,而德义清谨、公平勤恪为善,参考治行,分定上、中、下等。至其能否尤殊絶者,别立优、劣二等,岁上其状,以诏赏罚。”[35]但考课在实际执行时又往往徒具形式。南朝刘宋时,袁豹就说,“司牧之官,莫或为务,俗吏庸近,犹秉常科,依劝督之故典,迷民情之屡变”,“徒有考课之条,而无豪分之益”。[36]隋朝房彦谦针对当时的考课弊病说:“比见诸州考校,执见不同,进退多少,参差不类。况复爱憎肆意,致乖平坦,清介孤直,未必高名,卑诌巧官,翻居上等。直为真伪混淆,是非瞀乱。”[37]宋真宗咸平时,杨亿说:“国朝多以郊祀覃庆,因而稍迁,考功之黜陟不行,士流之清浊无辨。”[38]监察和监视有的形成了制度,有的则未必形成制度。朝廷设有专职的御史,用于监察百官,包括占大多数的地方官员,御史有权对地方官员实行弹劾,比较特殊的,是宋朝台谏合一,谏官也与御史有同样的职能。中央各机构对地方的相应部门也有督责的职能。此外,各级地方官有上级监察下级,平级互相监察,副职监察正职等制度。中央也经常派出官员,对地方官施行监察。例如秦朝的监御史,汉武帝创置的十三州部剌史,都是监察官。剌史後来才演变为地方官。[39]中国古代的监察和监视有时难于区分。宋太宗“遣武德卒诣外州侦事”。汀州知州王嗣宗却将武德卒“械送京师,因奏曰:‘陛下不委任天下贤俊,猥信此辈,以为耳目,臣窃不取。’太宗怒其横,遣使械嗣宗下吏,削秩”。宋太宗又“改武德司为皇城司”,[40]这是宋朝的特务机关。明朝的厂卫,即东厂、西厂、内行厂和锦衣卫也是直属皇帝的特务机关,特务横行于全国各地,成为明朝一项严重的弊政。随着朝廷监控地方官员的制度和措施愈来愈完密而有效,地方的离心力确是逐渐减弱。自宋朝结束了自中唐至五代的军阀割据後,约一千年间,就再无地方官员长期割据一方,而中央无可奈何的局面。三、地方官员对付朝廷的潜规则:在大一统的观念下朝廷与地方官府的权力争夺关系,总是朝廷为顺,而地方官府为逆。故地方官员对付朝廷的潜规则,尽管在官场流行了二千馀年,却从来不可能名正言顺地形成制度。在皇帝和朝廷方面,从来希望运作地方官府,如身使臂,如臂使手,如手使指,然而此种理想状态其实是少见的。尽管在等级授职制下,地方官员荣辱、升降,甚至生杀,出于皇帝和朝廷,但他们为了公利或私利,对朝廷政令的贯彻经常上下其手。总的说来,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况。(一)“上好之,下必有甚焉者”,[41]层层加码,变本加厉。唐朝李渤说:“聚敛之臣,割下媚上。”[42]常兖也说:“今诸道馈献,皆淫侈不急,而节度使、刺史非能男耕而女织者,类出于民,是敛怨以媚上也。”[43]北宋陈舜俞说:“上好之,则下有宠荣之望,非所望而望者,乱之所由生;上恶之,则下有死亡之畏,非所畏而畏者,祸之所自起。”[44]南宋汪应辰说:“天子之于天下,所欲必得,所求必至。上之所好者玩异,则下之人以玩异而献矣;上之所好者财利,则下之人以财利而献矣。盖未有上好之,而下违之者也。”[45]这也可作为地方官员奉行皇帝和朝廷错误政令的深刻总结。宋神宗任用王安石变法,为了富国强兵,其实只能实行聚敛。李常上奏说:“京东转运使王广渊以陈汝义所进羡馀钱五十万贯,随和买绢钱俵散。今却令每贯纳见钱一贯五百,于常税折科放买之外,又取此二十五万贯。大凡挟转运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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