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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南京工业大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深化我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改革,完善和规范我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件。第二条本评聘条件适用于我校在职在岗的教师。第三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包括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助理教授(原讲师,下同)(助理研究员)和助教(研究实习员)岗位。其中高级职务岗位分为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科研为主型三类岗位。“教学为主型”岗位限于长期从事各类课堂教学工作的教师申报;“教学科研型”岗位限于从事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学,同时承担科学研究的教师申报;“科研为主型”岗位限于在研究机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教师申报。第二章基本申报条件第四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或延迟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延迟2年以上。受处分期间,不能申报。(三)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损失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四)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文件精神,有下列弄虚作假行为和学术不端行为者,不能申报。情节特别严重者,撤销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1、伪造学历、学位;2、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3、篡改他人学术成果;4、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5、伪造注释;6、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7、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8、一稿多投。第五条学历、资历要求(一)教授(研究员):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其中1970年1月1日后出生人员须具有博士学位(体育、艺术、“两课”教师可适当放宽),取得副教授(副研究员)资格,并受聘副教授(副研究员)职务5年以上。(二)副教授(副研究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博士学位,取得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员)资格并受聘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员)职务2年以上。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其中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人员须具有硕士学位,取得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员)资格并受聘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员)职务5年以上。(三)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博士学位,考核合格。2、具有硕士学位,取得助教(研究实习员)资格并受聘助教(研究实习员)职务2年以上。3、具有学士学位,取得助教(研究实习员)资格并受聘助教(研究实习员)职务4年以上。4、具有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教(研究实习员)资格并受聘助教(研究实习员)职务3年以上。(四)助教(研究实习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硕士学位,考核合格。2、具有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工作满一年。。第六条培训、进修要求(一)任现职以来,根据所从事的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完成学校规定的进修任务和其它继续教育任务,不断提高基础理论水平和教学科研能力,并根据所从事工作特点,到基层进行社会实践、社会服务,提高专业实践能力。(二)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具有在国(境)外研修、访学、合作研究的经历,其中哲学社会科学类教师要求连续6个月以上(“两课”、体育类教师适当放宽),自然科学类和工程技术类教师要求连续12个月以上。(三)教师参加培训进修、在职攻读学位期间,或公派出国留学批准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且未到期者,可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公派出国延期时间不计入任职年限。公派出国未经批准逾期未归、批准留学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或非公派出国且尚未回国的教师,当年不能申报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第七条教师资格证书要求申报教师系列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具有博士学位人员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除外)须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第三章业务申报条件第八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申报教授(研究员)职务应具有本学科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发展前沿的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的研究领域的能力。申报副教授(副研究员)职务应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发展前沿的动态,不断拓宽知识面,不断更新知识结构,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的研究领域的能力。申报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员)职务应具有本学科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具有一定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了解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发展前沿的动态,不断拓宽知识面,不断更新知识结构,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第九条申报教学为主型高级职务应具备的教学、科研业绩成果要求(一)教学为主型教师指长期从事各类课堂教学工作的教师。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每学年至少系统担任1门全日制本科生课程的讲授工作,教学工作量饱满,近3年年均课堂教学在320学时以上。2、教书育人业绩突出。能根据学科发展前沿,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教学手段;具有严谨的教学态度,正确的教学观点,得当的教学方法,丰富的教学经验,注重对学生的全方位培养。任现职以来教学综合考核均为良好以上,且至少有一次为优。3、在教学改革、课程建设以及教学法方面有深入研究,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2篇教学研究论文。同时以第一完成人获校级教学类奖项1项,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各类学生竞赛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1项。(二)申报教授职务科研业绩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条和第2-3条中一条:1、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高水平、有创见的研究论文8篇。以主编或者第一作者正式出版教育部高校规划教材1部且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限1部),可减少研究论文总数2篇(限2篇)。2、主持省部级以上教改或科研项目1项。3、获省部级教学改革、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排名:国家级奖排名前5名、省部级一等奖前3名,省部级二等奖排名第一)。(三)申报副教授职务科研业绩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条和第2-3条中一条:1、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高水平、有创见的研究论文4篇。参与编撰教育部高校规划教材1部且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限1部),可减少研究论文总数1篇(限1篇)。2、主持市厅级以上教改项目或科研项目1项。3、获省部级教学改革或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排名:国家级奖前5名,省部级一等奖前5名,省部级二等奖前3名);或获市厅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奖励1项(前2名)。第十条申报教学科研型高级职务应具备的教学、科研业绩成果要求(一)教学科研型教师指从事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学,同时承担科学研究的教师。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每学年至少系统担任1门全日制本科生专业课程的讲授工作,教学工作量饱满。2、教书育人成绩突出。任现职以来教学综合考核均为良好以上。3、具有博士学位点或硕士学位点学科的教师,须独立或协助指导过硕士研究生,成绩突出。4、在学科(专业)建设中成绩突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者应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管理组织领导能力,综合协调能力及团结协作能力,能积极发挥学术骨干作用,有效地组织本学科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工作。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者,应具有青年骨干教师应具备的综合协调能力、团结协作能力,积极参与学科(专业)建设,成绩突出。(二)申报教授职务科研业绩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条和第2-3条中一条:1、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高水平、有创见的研究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10篇,其中权威期刊至少2篇;自然科学类SCI收录论文6篇,其中SCI二区以上收录论文至少2篇;工程技术类(不包括建筑学科类)8篇,其中SCI收录论文至少4篇;建筑学科类8篇,其中SCI、EI、SSCI、A&HCI、学科国内最高级学术刊物收录论文至少2篇。以主编或者第一作者正式出版教育部高校规划教材或者学术专著1部且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限1部),可减少研究论文总数2篇(限2篇);获授权发明专利1项(排名第1)可视同研究论文1篇(最多视同2篇)。2、哲学社会科学类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同时作为项目负责人个人科研经费到款总额不少于20万元。自然科学类或工程技术类(不包括建筑学科类)主持国家级项目(不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基金)1项,同时作为项目负责人个人科研经费到款总额不少于100万元。建筑学科类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或者省部级以上项目2项,同时作为项目负责人个人科研经费到款总额不少于200万元。3、省部级教学改革、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排名:国家级奖前5名、省部级一等奖前3名,省部级二等奖排名第一)。(三)申报副教授职务科研业绩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条和第2-3条中一条:1、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高水平、有创见的研究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5篇,其中权威期刊至少1篇;自然科学类SCI收录论文3篇,其中SCI二区以上收录论文至少1篇;工程技术类(不包括建筑学科类)4篇,其中SCI收录论文至少2篇;建筑学科类4篇,其中SCI、EI、SSCI、A&HCI、学科国内最高级学术刊物收录论文至少1篇。参与编撰教育部高校规划教材1部或者出版学术专著1部,且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限1部),可减少研究论文总数1篇(限1篇);获授权发明专利1项(排名第1)可视同研究论文1篇(最多视同1篇)。2、哲学社会科学类主持省部级以上项目1项,同时作为项目负责人个人科研经费到款总额不少于10万元。自然科学类或工程技术类(不包括建筑学科类)主持省部级以上项目(不含省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基金)1项,同时作为项目负责人个人科研经费到款总额不少于30万元。建筑学科类主持省部级以上项目1项或市厅级以上项目2项,同时作为项目负责人个人科研经费到款总额不少于100万元。3、获省部级教学改革或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排名:国家级奖前5名,省部级一等奖前5名,省部级二等奖前3名);或获市厅级一等奖以上奖励1项(排名前2名)。第十一条申报科研为主型高级职务应具备的教学、科研业绩成果要求(一)科研为主型教师指在研究机构、重点实验室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教师。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根据工作需要,适当承担教学工作。2、拥有博士学位点或硕士学位点学科的教师,须独立或协助指导过硕士研究生,成绩突出。3、在学科(专业)建设中成绩突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者应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组织管理能力、综合协调能力及团结协作能力,能积极发挥学术骨干作用,有效地组织本学科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工作。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者,应具有青年骨干教师应具备的综合协调能力、团结协作能力,积极参与学科(专业)建设,成绩突出。(二)申报研究员职务科研业绩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条和第2-3条中一条:1、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高水平、有创见的研究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12篇,其中权威期刊至少4篇;自然科学类SCI收录论文10篇,其中SCI二区以上收录论文至少3篇;工程技术类(不包括建筑学科类)12篇,其中SCI收录论文至少6篇;建筑学科类12篇,其中SCI、EI、SSCI、A&HCI、学科国内最高级学术刊物收录论文至少3篇。以主编或者第一作者正式出版学术专著1部且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限1部),可减少研究论文总数2篇(限2篇);获授权发明专利1项(排名第1)可视同研究论文1篇(最多视同3篇)。2、哲学社会科学类主持国家级和省部级项目各1项,同时作为项目负责人个人科研经费到款总额不少于30万元。自然科学类或工程技术类(不包括建筑学科类)主持国家级项目2项,同时作为项目负责人个人科研经费到款总额不少于150万元;或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不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基金),同时作为项目负责人个人科研经费到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