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国际商贸城经营管理服务协议
中博国际商贸城经营管理服务协议位置:号楼层房屋承租人:经营管理服协议甲方:滨州中博商贸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乙方:本商贸城名称:滨州市中博国际商贸城商贸城座落位置:山东滨州市环渤海现代物流园区渤海二十四路南首乙方所购(承租)房屋基本情况:中博国际商贸城号楼层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层上,在乙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时,甲乙双方就商贸城经营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义务1、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商贸城的实际情况,制定《中博国际商贸城用户公约》、《中博国际商贸城安全责任书》和其他商贸城经营管理制度,并告知乙方;2、对房屋共用部分、公用设施、绿化、环境卫生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与管理;3、建立健全本商贸城的管理档案资料;4、制止违反《中博国际商贸城用户公约》、《中博国际商贸城安全责任书》和商贸城其他管理制度的行为;6、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经营管理服务费用和营销推广费用及其他有偿服务费;7、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8、按商贸城经营管理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当地物价变化情况,调整管理收费标准;9、自本协议终止时起5日内,与重新选聘的商贸城经营管理企业办理商贸城的管理移交手续;二、乙方的权利义务1、监督甲方的商贸城经营管理服务行为,就商贸城管理的有关问题想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2、遵守本商贸城的管理制度及各项规定(见附件),做好房屋及附属设施安全、合理使用工作;附件:(1)《中博国际商贸城装修管理规定》(2)《中博国际商贸城户外构件管理规定》(3)《中博国际商贸城环境卫生管理规定》(4)《中博国际商贸城车辆管理办法》(5)《中博国际商贸城广告管理规定》(6)根据商贸城经营管理服务需要制定的其他各项管理制度3、遵守《中博国际商贸城用户公约》、《中博国际商贸城安全责任书》规定(见附件),做好商贸城经营、使用及防火防盗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关责任;4、依据本协议向甲方交纳商贸城经营管理服务费用和营销推广费用及其他有偿服务费用;5、不得占用、损坏本商贸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乙方并承诺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如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6、转让房屋时,许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告知受让方与甲方恰顶本协议;7、对乙方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及其顾客等违反本商贸城的经营管理服务协议和《中博国际商贸城安全责任书》等规定照成损失、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8、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商贸的给排水、通风、供暖、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二条经营管理服务内容一、房屋管理主要是维护和完善商贸城整体形象,规范管理商贸城户外设施,维护建设规划,设计的严肃性。制止任何破坏改动房屋结构、外立面和室内平面布局和乱搭乱建、随意凿洞乱开,门窗等行为;二、房屋共用部位的维修和管理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和维护。乙方有责任向甲方反映房屋共用部位的状况,共同做好维护和管理工作。对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房顶等)户外墙面、通道等。三、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清疏、保养管理工作,保障设备正常运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商贸城内房屋共用上下管道、落水管、供暖系统、共用路灯照明设备、消防设施、绿地、市政道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停车场、车库、公益性为题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四、环境管理主要是对商贸城的环境加强管理,保持商贸城内的整洁和安静,制止乱丢、乱放、乱堆、乱倒,制止饲养家畜家禽,加强绿化建设,及时修剪、施肥、补种并及时防治病虫害,禁止认为破坏行为。五、卫生管理主要是对商贸城的道路、绿化和公共场所的卫生清扫、保洁、对垃圾进行清运,对垃圾桶及垃圾站进行清洗消毒等,保持公共场所干净整洁。六、治安消防管理协助公安、消防行政管理机关维护商贸城的公共治安、消防安全事宜;制定、执行商贸城治安管理规定和消防管理规定;组建义务治安、消防队进行商贸城内的日常巡查。七、车辆行驶和停放秩序管理主要是制止车辆乱停乱放,使车辆摆放有序;保持商贸城区域内的道路畅通。八、提供其他有偿服务在经营管理公司开展管理服务范围内,为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各项专业有偿服务和上门服务。第三条经营管理服务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一、商贸城综合管理服务费商铺按元/平方米/月标准收取,商贸城营销推广费用按元/平方米/月标准收取。二、本合同鉴定时,承租方一次性付给甲方上述两项费用首期款项合计人民币元(以收据为准)。之后的费用缴纳方式和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三、商贸城营销推广费作为商贸城对外统一推广、统一经营、统一举办各项促销活动费用。四、乙方出租房屋,市场经营管理服务费由乙方交纳。五、乙方转让房屋的,须交清转让之前的市场经营管理服务费用。六、市场经营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和商贸城推广费标准依据国家相关文件调整;有特殊约定的按约定执行。第四条其他有偿服务性收费按合同约定或经申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执行。第五条代收代缴收费服务受政府有关部门和业主的委托,甲方可提供水费、电费、房租等代收代缴收费服务(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市场经营管理服务费用),其中水费、电费等执行政府规定或有关合同规定。第六条保险乙方应当办理自有房屋的各项保险,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第七条广告牌设置及权益,按《中博国际商贸城广告管理规定》中的相关条款执行。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一、二、第九条违约责任一、甲方违反协议,没有开展管理服务工作,给乙方的经营造成影响的,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限期改正。如逾期未改正,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二、乙方违反本协议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经营管理制度,使甲方不能开展管理服务工作的,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限期改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给甲方和其他用户造成经济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三、甲方违反本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多收或乱收的费用,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由此产生的利息。四、乙方违反本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补交,并收取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至交清全部应缴款项之日,每天按逾期交款总额的5‰计算。乙方逾期交纳的经营管理服务费及商贸城营销推广费超过10的,视为乙方故意违约,甲方有权采取必要的维权措施,由此导致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均有乙方承担。五、如因乙方或乙方承租人违约致使市场经营管理服务不到位、不及时造成的后果或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或相应责任人应予以赔偿,赔偿以实际损失额为限。若因甲方管理不当造成房屋的损失,甲方应负责修复。第十条维护公公、产权人、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遇见的情况下,如发生燃气泄露、露电、火灾、水涝、水管破裂、救助人命或协助公安消防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采取紧急避险措施时,乙方应积极配合与协助。第十一条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到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十二条本协议内容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第十三条本协议在履行中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四条本协议正本连同附件一式四份,甲方三分,乙方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五条在签订本协议前,甲方已将本协议样本送当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签:乙方签章:代表人:代表人:年月日年月日附件一:中博国际商贸城装修管理规定1、用户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屋面、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不得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及屋面防水、隔热层等进行违章凿、拆、搭、建。2、用户装修房屋前,谁图纸和施工案须报装饰办和公安消防部门审批,审查批准文件报经营管理公司存档。经经营管理公司审核,每间门面缴纳1000元装修押金及300元垃圾清运保证金方可进行装修。装修完毕,取得装饰办和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经经营管理公司确定工程无损坏商贸城共用设施和相邻房屋质量问题,五施工违章行为,并将装修垃圾清运干净,经营管理公司返还装修押金及垃圾清运保证金。3、内部电力用线要求:用户应根据自身用电负荷的大小,严格遵守建筑电器安装工程设计施工规范要求。凡需采用明、暗线装潢,一律采用穿管保护方法,并做好接地保护。严禁乱拉、乱接电源线。4、用户装修不得有下列行为:(1)擅自拆除承重墙、梁(2)擅自打门、开窗,改变原有的外门窗规格及位置。(3)擅自将卫生间移位或改造下水管道(4)擅自凿除楼面及层面面层。(5)擅自将么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6)擅自在室内、楼顶加盖建筑物和堆放杂物。(7)使用易燃材料装修店铺。(8)安装天线或太阳能热水器破坏屋面防水层。(9)侵占公共空间、损害或改变公共部位和设施(如消防、供水、供电、玻璃幕墙、地砖、管道井等设施)。5、用户在装修时不得将邻近的公共水(电)线路、设施、消防器材和通道移位、挤占或覆盖、拆除,否则,经营管理公司有权制止,要求用户恢复原貌。如由此产生一切后果及损失由该用户承担。6、非用户自有面积内的阳台、公共通道,用户不得擅自封闭、圈占和堆放杂物。7、大型商铺或轻钢结构房屋内严禁搭建阁楼,严格按照经营规划、消防规定和经营管理公司制定的装修实施细则进行装修。8、装修材料及建筑垃圾的搬运如造成商贸城房屋有关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装修户应负责修复或赔偿。9、装修施工期间严格控制噪音,减少环境污染,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尽量做到不扰民。10、用户制作安装阳雨蓬、防盗窗、广告牌、空调、灯箱等户外设施应遵循《中博国际商贸城户外构建管理规定》。11、装修户及装修工应遵守公家安全生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及消防措施,否则造成一切后果损失由装修户及装修工负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12、装修工需办理出入证并按规定进行装修。装修工在装修工程中不服从管理或对其他用户或公共部分造成损害的,由装修户负责赔偿。装修户和装修工之间责任自行协调。13、用户装修、房屋改造造成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用户应及时修改,及时恢复原貌,否则经营管理公司有权采取相应措施维护商贸城整体形象。14、经营管理公司有权随时对装修进行监督、检查;有权立即制止违规行为;有权责令用户限期整改;有权采取强制性措施(含敬告、强制恢复等);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消防等机构处理。15、其他规定按《并州市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中博国际商贸城户外构建管理规定》及《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定》执行。16、违规责任:中博国际商贸城全体用户应严格遵照本规定,用户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擅自装修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用户应负责修复或赔偿;造成安全事故或房屋质量事故的,用户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附件二:中博国际商贸城户外构件管理规定用户制作安装阳雨蓬、防盗窗等户外构件必须到经营管理公司办理申请,并登记备案,在同意规定尺寸以内,以不影响商贸城整齐、美观、道路畅通,不损坏商贸城的屋面、外墙面及配套设施、保证户外设施安全及不影响他人利益为前提,获得经营管理公司批准后,方可制作安装。一、一起户外构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用户制作阳雨蓬,必须超过卷闸门高度;安装制作尺寸宽度以经营门面宽度为依据,主干道南北向阳雨蓬挑出长度不得超过2.5米。2、用户制作的防盗窗,高度与宽度以窗体尺寸为依据制作,伸出长度不得超过外墙立面。二、户外构件管理规定:1、全部装修只限于楼宇内部。禁止改变建筑物外观,禁止在规定部位外的空间作任何广告形式2、广告招牌统一为
本文标题:国际商贸城经营管理服务协议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59677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