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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国际私法200704-200904试题
1/10全国2007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1.国际私法的间接调整方法的实现是通过借助(B)A.国际统一实体规范B.冲突规范C.程序规范D.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从十九世纪末叶起,在国际私法领域中,开始出现了一些从事统一国际私法工作的有影响的国际组织。其中,就统一冲突法与程序法而言,最有成效、最有影响的当首推(A)A.海牙国际私法会议B.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学会C.国际商会D.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3.萨维尼创立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出现在他在1849年出版的(B)A.《冲突法论》B.《现代罗马法体系》C.《冲突法的逻辑学与法律基础》D.《法律选择过程批判》4.美国法学家柯里教授在1963年出版的《冲突法论文集》,极力反对通过冲突规范来选择法律,认为应抛弃传统的冲突法规则,而代之以“利益分析”的方法,此学说被称为(D)A.意思自治原则B.最密切联系原则C.本地法说D.政府利益分析说5.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凡本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本公约范围的问题,应按照本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则应按照国际私法规范规定适用的法律来解决。”其中的“国际私法规范”是指(A)A.冲突规范B.国际统一实体规范C.解决国际民商争议的程序规范D.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6.法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的法定继承依不动产所在地法;德国法律规定不动产法定继承依死者本国法,且两国都认为自己指定的法律也包括冲突法。现有一德国公民死于法国并在法国留下不动产,为此不动产法定继承发生争讼,其结果是(D)A.在法国起诉会发生反致B.在德国起诉会发生反致C.在两国中任一国起诉都会发生反致D.在两国中任一国起诉都不会发生反致7.甲国汽车制造商A将其产品出口到乙国,乙国公民B从进口商C处购得一辆汽车。由于汽车设计存在缺陷而使B受伤。B以A违约提起诉讼,乙国法院根据该国法律认为此问题属于侵权,而非违约,遂决定适用有关侵权的法律规定。法院的此行为属于国际私法领域中的(C)A.外国法的查明B.法律规避C.识别D.法律援助8.1955年海牙《解决本国法与住所地法冲突公约》中所规定的“如当事人的住所地国规定应适用当事人本国法,而其本国法规定适用住所地法时,凡缔约国均应适用其住所地国的内国法。”这条规定肯定了(D)A.转致制度B.反致制度C.国籍国法优先原则D.大陆法系国家向英美法系国家在属人法问题作出妥协的态度9.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公司法人的住所地应当是(D)A.法人的管理中心所在地B.法人的营业中心所在地C.法人章程中规定的住所地D.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10.18世纪末19世纪初,大陆法系国家提出所谓的“动产附骨”法谚,乃是指动产物权适用(D)A.物之所在地法B.法院地法C.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D.所有人或占有人的住所地法11.“无形财产权的创立、内容和消灭,依使用行为或侵权行为发生地国家的法律。”这一规定体现的学说是(B)A.被请求保护国法说B.行为地法说C.授予国法说D.综合适用法律说12.最早在合同法律适用上,提出意思自治原则的法学家是(C)A.萨维B.巴尔C.杜摩兰D.戴西13.在时际法律冲突解决的问题上,对于当事人所选的法律事后发生变更应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我国学者一般主张(B)A.适用选择时的法律B.原则上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准据法的变更问题C.适用新法D.适用旧法14.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经当事人协商也可以适用(A)A.付款地法B.支票签字地法C.法院地法D.当事人的属人法1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发生纠纷,只能适用(C)A.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B.法院地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D.依最密切联系原则所确定的法律16.调整国际贸易支付的国际惯例有(C)A.《1967年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和《华沙—牛津规则》B.《海牙规则》和《汉堡规则》C.《1967年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D.《维斯比规则》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7.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情况下,一国授权其驻外领事或外交代表依其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成立婚姻的制度,它一般适用于(D)A.驻在国公民与本国公民结婚B.驻在国公民与任何第三国公民结婚C.领事官员与外交官员结婚D.在驻在国的本国侨民与本国侨民结婚18.对于海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D)A.侵权行为地法B.受害船舶的旗国法C.加害船舶的旗国法D.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19.根据1961年《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第1条规定:不动产遗嘱的有效方式必须符合(A)A.财产所在地法B.法院地法C.遗嘱人立遗嘱地法D.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本国法或住所地法20.在国际私法历史上,最早提出“侵权行为自体法”学说的是(B)A.戴西B.莫里斯C.杜摩兰D.库克21.1991年我国加入《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和1997年加入《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时,均指定我国专门负责司法协助和有权接收外国通过领事途径转递的中央机关是(C)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B.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C.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D.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2.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与外国人离婚,应当适用(B)A.当事人的属人法B.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C.重叠适用属人法和法院地法D.最有利于离婚的法律23.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应当适用(B)A.法院地法B.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C.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法律D.依最密切联系原则所确定的法律24.德国人A(丈夫)与英国人B结婚,A在中国去世后,B要求英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遗产归其所有,判断B对A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这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为(D)A.二级识别B.识别C.法律适用D.先决问题25.“继承依被继承人属人法”,而不区分其动产与不动产,是一条古老的冲突规范,它起源于古代罗马法的(B)A.动产附骨B.普遍继承C.场所支配行为D.动产无固定场所26.假设某人具有A国国籍,在C国有若干动产,在B国居住了5年以后未立遗嘱死亡,在A国和在D国的继承人发生纠纷而由A国法院受理此案。如果上述四个国家都参加《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那么根据该公约,A国法院解决此继承纠纷的准据法原则上应适用(B)A.A国法B.B国法C.C国法D.D国法27.确立了“一项发明一次申请制度”的公约是(D)A.《欧洲专利公约》B.《欧洲共同体专利公约》2/10C.《伯尔尼公约》D.《专利合作条约》28.对于无体动产所在地的确定,总的原则应是(D)A.法院所在地B.所有人的住所地C.当事人合意选择的地方D.该项财产能被有效追索或被执行的地方29.明确地提出了国内公共秩序与国际公共秩序的的概念,并认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属于“国际公共秩序法”的第二类强行法的著名学者是(A)A.瑞士学者布鲁歇B.法国学者巴蒂福C.德国学者萨维尼D.英国学者莫里斯30.在国际私法上,主张以“规则选择”或“结果选择”来替代“管辖权选择”的学者是(B)A.库克B.凯弗斯C.萨维尼D.戴西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31.在国际运输公约方面,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关系的有(ACE)A.1924年的海牙规则B.1929年的华沙公约C.1968年的维斯比规则D.1963年的海牙议定书E.1978年的汉堡规则32.在下列各项中,表现当前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新特点的有(ABCD)A.大陆法系国家与普通法系国家之间在属人法方面的本国法主义和住所地法主义的尖锐对立得到一定程度的调和B.正从区域性向全球性方向发展C.在协调继承关系的“同一制”和“分割制”的对立上,取得了颇为引人注目的成就D.工作的重点从亲属法、继承法领域逐渐扩大到国际经济贸易、侵权责任和电子商务等新领域E.反致制度已被废弃不用33.为了避免和减少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的困难,公约明确规定不适用于(ABDE)A.根据法律执行令状的销售B.船舶、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C.电力设备的销售D.股票等有价证券的销售E.经由拍卖的销售34.下列各项中,表明《世界版权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的显著差别的有(AD)A.《世界版权公约》规定的保护期限短B.《伯尔尼公约》规定必须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而《世界版权公约》则未作强制性的规定C.《伯尔尼公约》规定缔约国法律向其他成员国作品提供的保护具有追溯力D.《伯尔尼公约》确立了对版权的自动保护原则,而《世界版权公约》则实行附条件的自动保护原则E.《世界版权公约》实行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而《伯尔尼公约》则没有实行此一原则35.1989年《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对遗产继承方面冲突法的国际统一具有重要的意义,该公约对不属于...其调整范围内的事项作了明确规定,这些事项包括(ABCDE)A.遗嘱的方式B.夫妻财产制C.遗嘱人的立遗嘱能力D.非依继承方式获得的财产权益E.与继承无直接关系而产生或转移的权利或财产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6分,共24分)36.什么是国籍?自然人国籍冲突解决的一般途径有哪些?国籍是指自然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途径:一个人同时既具有内国国籍,又具有外国国籍,一般是以内国国籍优先;当事人同时具有的二个或二个以上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一般做法为:(1)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2)当事人住所地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国籍优先;(3)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国籍优先;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一般主张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如当事人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的,则以其居住地法为其本国法。37.简述我国法律中有关公共秩序的规定。答:公共秩序是指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律作准据法时,因其适用的结果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拒绝或排除适用该外国法的一种保留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一次全面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该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工分)此处的“社会公共利益”实际上就是我国法律中的公共秩序。从该条的规定来看,就立法方式而言,它采用的是直接限制外国法适用的立法方式,是一个颇具弹性的自由裁量条款,一般来说,社会公共利益包括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道德的基本观念。从公共秩序的适用来看,应认为援引该条款排除外国法的适用,是一种例外情况,在正常情况下,法院应适用经冲突规范指定的外国法律。38.简述我国法律法规有关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的规定。答:《代理法律适用公约》主要内容:(一)协议离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二)诉讼离婚:中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中国有住所或居所,中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本文标题:国际私法200704-200904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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