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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1.布雷顿森林货币体系(BrettonWoodssystem)是指战后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关税总协定作为1944年布雷顿森林会议的补充,连同布雷顿森林会议通过的各项协定,统称为“布雷顿森林体系”,即以外汇自由化、资本自由化和贸易自由化为主要内容的多边经济制度,构成资本主义集团的核心内容,是按照美国制定的原则,实现美国经济霸权的体制。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建立,促进了战后资本主义世界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因美元危机与美国经济危机的频繁爆发,以及制度本身不可解脱的矛盾性,该体系于1973年宣告结束。2.托收(Collecting)是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票(随附或不随付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出口人收取货款一种结算方式。属于商业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3.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纳税居民的环球所得享有的征税权。纳税人承担的是无限纳税义务。居民的认定标准:自然人主要有住所标准、居所标准和居住时间表准。法人居民身份主要以及法人注册登记标准,实际控制与管理中心所在地标准或总机构所在地标准。二、简答1.简述《巴塞尔协议》的主要成就。答:成就:《巴塞尔协议》从以下两个方面结束了国际金融领域无法律秩序的历史:1、《巴塞尔协议》对国际金融关系的主体,特别是对从事跨国业务的国际银行资格提出了法律性要求。按照协议,银行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比率总的要求不得低于8%,这一标准是到1993年底从事跨国业务的商业银行必须达到的。2、《巴塞尔协议》对国际金融关系的客体,通过巴塞尔体制的实施确定了国际监管对象。在巴塞尔体制下,风险权数是对一项业务中的银行资本与不同风险资产的不同比率要求。协议规定出风险权数的资本比率,将银行资本同信贷风险与国家汇划风险挂钩,从而改变了以往商业银行发放贷款不加控制的状态。2.简述“减损义务”。减损义务:即合同法中的-防止损失扩大-,是指由于主客观原因而使一方遭受损失时,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或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如果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三、论述题1、试述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主要内容。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是东道国与投资国之间订立的,旨在保护外国投资者权利、促进国际的双边条约。其特征在于专门适用于投资,并确认了国家有关外贸立法的有效性。这类协定涵盖的投资范围广泛,包括各类股权投资和非股权投资,一般不涉及开业权问题,其基本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一、关于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的待遇问题。东道国政府应公平合理地对待外国投资者;在外国企业和本国企业、一国投资者和第三国投资者之间,实行非歧视性的待遇。二、关于征收、国有化的补偿问题。约定在一定年限内,对外资企业不进行征收,如基于国家利益必须征收时,应按法律程序办理,并给予适当的补偿。三、关于投资财产、利润和其他收益自由汇出问题。外国投资者的原本、利润和其他合法收益,可以兑换成外币,汇回本国,不得实行歧视性的外汇限制。也有些东道国通过协定规定可兑换成外汇的款项范围和外汇汇回的限额。四、关于投资争议解决的问题。一般规定了争议的性质、范围及解决的方式或途径。以上方面为传统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所涉及主要内容。近年来,这类协定的内容也发生了一定变化,主要是扩大了投资适用范围和强调投资准入权的问题。根据WTO1996年以来的年度报告统计,近年来双边投资协定的内容主要集中表现于以下几方面:第一是协定的适用范围,实际上是投资的范围,例如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的各种具体形式;第二是投资准入问题,即所开放的投资领域,尤其是投资市场自由化问题;第三是市场准入后的投资待遇标准即东道国给予外国投资的待遇,包括投资的法律保护问题;第四是投资争议解决的程序,主要指东道国与投资者之间的争议。反映出这样一种新趋势:双边投资协定的内容主要集中在投资者的权利和东道国的义务方面,而非或很少涉及投资国及投资者的义务问题。投资保险协议是投资国与东道国之间签订的一种不涉及投资待遇,而主要规定代位求偿权等有关事项双边协定。2、试述经济主权原则的内容及意义。内容(一)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二)各国对境内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三)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四)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五)各国对世界性经贸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四、案例分析题1.共同海损(generalaverage)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只有那些确实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才由获益各方分摊,因此共同海损的成立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即海上危险必须是共同的、真实的;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有效的;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特殊的、异常的,并由共损措施直接造成。单独海损(ParticularAverage)是指保险标的物在海上遭受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造成的部分灭失或损害,即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这种损失只能由标的物所有人单独负担。单独海损-完全烧毁货物2000箱、前甲板和主机被烧坏、额外支出拖船费用、额外燃料费、增加的有关人员工资共同海损-由于灌水灭火受损货物800箱、2.问:(1)承运人应否承担责任?(2)如果虹发有限责任公司向A&D有限责任公司索赔,索赔能否成立?(1)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2)虹发有限责任公司直接向A&D有限责任公司索赔不能成立。3.合同不成立。因金苹果公司的回电更改了价格,构成对要约的实质性更改,构成反要约。五、计算题1.计算方法及步骤如下:(1)计算子公司B向乙国政府纳税情况子公司B向乙国缴纳的公司所得税:200×30%=60万元子公司B缴纳公司所得税后所得:200-60=140万元子公司B支付给A公司的股息:140×50%=70万元子公司B应缴纳的预提所得税:70×10%=7万元(2)计算母公司来源于子公司B的股息的税闪所得母公司A从子公司B分得的股息应承担的所得税:60×70/140=30万元母公司A来自子公司B的股息的税前所得:70+30=100万元(3)计算母公司A应税总所得母公司A应税总所得:100+100=200万元(4)计算间接抵免限额200×40%×100/200=40万元(5)允许抵免的税额由于母公司A所得承担的国外税额为37万元(30+7),小于间接抵免限额40万元,所以允许抵免的限额为37万元。(6)计算母公司A在抵免后应向甲国缴纳的所得税税额200×40%-37=43万元2.
本文标题: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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