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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eneralprinciplesfortherequirementsofsafetyandhealthinproductionprocessGB/T12801-2008代替GB12801-19912008-12-15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2009-10-01实施前言本标准代替GB12801-199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本标准与GB12801-199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由强制性标准改为推荐性标准;——更新并补充了部分引用文件;——更新并补充了部分术语和定义;——修改了基本要求、控制生产过程安全卫生影响因素的一般要求、安全卫生防护技术措施、安全卫生管理措施中的部分条款。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中国石油锦西石化分公司、本溪钢铁(集团)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新、高成凤、隋旭、王立群、孙明伟、陈兵、夏昕、陈守海、陈兴坤。本标准1991年4月26日首次发布,2008年第一次修订。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的基本要求、控制生产过程安全卫生影响因素的一般要求、安全卫生防护技术措施;安全卫生管理措施。本标准适用于企业生产过程的规划、设计、组织和实施;建立企业生产过程安全、卫生标准体系和编写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的标准、规范等;也适用于对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卫生状况,安全、卫生技术措施与管理措施的考核和监察。农业、林业、矿山、电力、建筑、交通运输等生产过程的安全、卫生要求,应结合生产特点制订。本标准中的卫生,系指生产过程中的卫生工程技术和组织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本标准。GB2893安全色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4387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83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8702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11651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50201防洪标准3术语和定义3.1生产过程productionprocess一般指从劳动对象进入生产领域到制成产品的全部过程。本标准中的生产过程包含安全作业和施工的过程。3.2生产物料productionmaterials生产需要的原料、材料、燃料、辅料和半成品。3.3剩余物料wastematerials生产过程中的余料和生产过程产生的废品、废料,包括气态、液态和固态物质。3.4生产装置productionequipments生产需要的设备、设施、工机具、仪器仪表等各种劳动资料。3.5危险因素hazardousfactors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的因素。3.6有害因素harmfulfactors能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因素。3.7有害物质harmfulsubstances化学的、物理的、生物的等能危害职工健康的所有物质的总称。4基本要求4.1凡对人员的安全健康可能造成危害,对财产可能造成损失的生产过程,都应制定相关的安全、卫生标准。4.2生产过程安全、卫生标准中,应对下列诸因素明确规定具体要求:a)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b)厂址、矿区、施工作业区的选择及其平面布置;c)工艺、作业和施工过程的设计、组织和实施;d)生产厂房和作业场地上的建(构)筑物;e)生产物料;f)生产装置;g)设备、设施、管线、电缆的配置和作业区的规划和组织;h)生产物料、产品、剩余物料的贮存和运输;i)生产辅助设施和公用工程;j)人员选择;k)防护技术措施;l)管理措施;m)重大危险源的管理n)应急救援体系;o)其他4.3根据危险和有害源特点及可能的影响范围,明确规定相应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和防护带。5控制生产过程安全卫生影响因素的一般要求5.1阐明危险和有害因素在规划、设计、组织和实施生产时,应首先阐明一下内容:a)生产过程中存在或可能产生的危险和有害因素的类别、数量和性质,危害的途径和后果;b)可能产生危险和有害作用的过程、设备、场所和物料;c)危险和有害因素的危害程度或浓度,以及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指标。5.2厂址、矿区、施工作业区的选择及其平面布置5.2.1选址的原则a)选址时,除应考虑其经济性和技术合理性外,还应按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同时选定生活区、水源以及有害废气、废水、废渣的排放点。b)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符合GB5749的有关要求。c)产生危害较大的气体、烟雾、粉尘、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的工业企业选址时,应遵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d)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应具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凡位于受江、河、湖、海洪水、潮水或山洪威胁地带的工业企业,其防洪标准应符合GB50201的有关要求。e)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得选为厂址:发震断层和设防烈度高于九度的地震区;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采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爆破危险范围内;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国家规定的风景区及森林和自然保护区;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Ⅳ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和Ⅲ级膨胀土等工程地质恶劣地区;存在放射源危害的地段;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f)根据企业物流、人流状况,确定厂区出入口、交通运输通道和人行道及其安全设施,公路、路网铁路不得通过厂区。g)厂区设计最低标高应符合有关规定。5.2.2平面布置的原则a)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当地气象条件,使建筑物具有良好的朝向、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高温、热加工、有特殊要求和人员较多的建筑物,应避免西晒;b)具有或能产生危险和有害因素的生产装置和场所,应根据生产特点,在保证从业人员和公众安全、卫生的原则下合理布置;c)消防站、急救站等公用设施,应布置在便于服务、指挥和使用的地点;d)新建、改建和扩建厂矿企业时,厂房(装置、作业场地、设备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消防通道、消防给水及有关设施均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e)具有或能产生危险和有害因素源的车间、装置和设备设施与控制室、变配电室、仓库、办公室、休息室、试验室等公用设施的距离应符合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振、防辐射、防触电和防噪声等的规定;f)电离辐射装置宜布置在厂区内人流少的区域,与人行道和人员密集场所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g)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通风、采光和防火规定;h)厂(场)内运输网应根据生产流程,结合进出厂(场)物品的特征、运输量、装卸方式合理布局,并满足防火、防爆、防振、防尘、防毒和防触电等安全、卫生要求,保证消防车、急救车顺利通往可能出现事故的地点;i)利用水路运输时,选定的船坞和码头的位置,应保证当水情、气象变化时的作业安全;j)应根据生产性质、地下设施和环境要求,规划绿地面积和绿化带。5.3工艺、作业和施工过程的设计、组织和实施5.3.1设计、组织和实施的原则a)应防止工作人员直接接触具有或能产生危险和有害因素的设备、设施、生产物料、产品和剩余物料;b)应优先采用没有危害或危害较小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薪材料;c)对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生产过程应合理地采用机械化、自动化和计算机技术,实现遥控或隔离操作;d)对产生危险和有害因素的过程,应配置监控检测仪器、仪表,必要时配置自动联锁、自动报警装置;e)及时排除或处理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剩余物料;f)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或系统,应设置能保证人员安全、设备紧急停止运行的安全监控系统;g)对产生尘毒危害较大的工艺、作业和施工过程,应采取密闭、负压等综合措施;h)对易燃、易爆的工艺、作业和施工过程,应采取防火防爆措施;i)排放的有害废气、废液和废渣,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j)其他。5.3.2对工艺、作业和施工过程的控制、检测系统的要求a)对事故后果严重的生产过程,应按冗余原则,设计备用装置或备用系统,并能保证在出现危险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装置或备用系统;b)各种仪器、仪表、监测记录装置等,应选用合理,灵敏可靠,易于识别。5.3.3工艺、作业和施工文件中,应按5.1的要求,阐明危险和有害因素的概况及相应的预防和处置措施,以及操作和作业时的注意事项。5.4生产厂房和作业场地上的建(构)筑物5.4.1生产厂房、仓库和各种构筑物的结构强度、耐火等级;抗震设防烈度、通风、采光、照明等,均应按其使用特点和地区环境条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应有抗震、防水、防漏防风、防雪等措施。5.4.2建(构)筑物的通风换气条件,应保证作业环境空气中的危险和有害物质浓度不超过国家标准和防爆规定。5.4.3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振动、高温、高压、低温、腐蚀等因素,如对建(构)筑物造成影响时,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5.4.4生产、处理、贮存有GB5044中规定的极度和高度危害毒物的厂房和仓库,其墙壁、顶棚和地面均应光滑,便于清扫,必要时加设保护层及专门的清洗设施。5.4.5具有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的结构形式以及选用的建筑材料,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5.4.6危险性作业场所,应设置安全通道;应设应急照明、安全标志和疏散指示标志;门窗应向外开启;通道和出口应保持畅通;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有关规定。5.4.7根据建(构)筑物的防雷类别,按有关标准规定设置防雷电设施,并定期检测。5.5生产物料5.5.1应优先采用无毒和低毒的生产物料。若使用给人员带来危险和有害作用的生产物料时,则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制订使用、处理、贮存和运输的安全、卫生标准。5.5.2对不易搬运的物料,应设置或采用便于吊装及搬运的装置或设施。5.6生产装置5.6.1应尽量选用自动化程度高的设备。危险性较大的、重要的关键性生产设备,应由具备有效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制造和检验。5.6.2使用的各种设备,均应符合GB5083的有关规定。5.6.3锅炉、压力容器及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和检验,应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行,并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5.6.4用于具有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应根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使用条件,按有关规定选型、安装和维护。5.6.5设备本身应具备必要的防护、净化、减振、消音、保险、联锁、信号、监测等可靠的安全、卫生装置。对有突然超压或瞬间爆炸危险的设备,还必须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泄压、防爆等安全装置。5.7设备、设施、管线、电缆配置和作业区的组织5.7.1配置设备、设施、管线、电缆和组织作业区的基本要求a)在生产厂房和作业场地上配置的生产设备、设施、管线、电缆以及堆放的生产物料、产品和剩余物料,不应对人员、生产和运输造成危险和有害影响;b)各设备之间,管线之间,以及设备、管线与厂房、建(构)筑物的墙壁之向的距离,都应符合有关设计和建筑规范要求;c)在设备、设施、管线上需要人员操作、检查和维修,并有发生高处坠落危险的部位,应配置扶梯、平台、围栏和系挂装置等附属设施。5.7.2设备布置的原则a)便于操作和维护;b)发生火灾或出现紧急情况时,便于人员撤离;c)尽量避免生产装置之间危害因素的相互影响,减小对人员的综合作用;d)布置具有潜在危险的设备时,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分散和隔离,并设置必要的提示、标志和警告信号;e)对振动、爆炸敏感的设备,应进行隔离或设置屏蔽、防护墙、减振设施等;f)设备的噪声超过有关标准规定时,应予以隔离;g)加热设备及反应釜等的作业孔、操纵器、观察孔等应有防护设施;作业区的热辐射强度不应超过有关规定。5.7.3管线配置的原则a)各种管线的配置,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b)配置的管线,不应对人员造成危险,管线和管线系统的附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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