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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选择题答题方略•一、析材料:划分层次,抓住“三词”•1、限定词:时间——时代特征•地点——空间特征•人物——阶级属性•典章制度——政治特征•2、关键词:费解或似是而非的概念;•概括性、结论性的评价•3、设问词:反映;说明;体现……回顾:选择题答题方略•二、析选项•1、非绝对原则:注意程度词•2、全面原则:全面反映材料•3、主语一致原则:注意选项的主语•4、正面选择答案,反面排除论证(2012年课标27.)理学家王阳明说:“士以修治,农以具养,工以利器,商以通货,各就其资之所近,力之所及者而业焉,以求尽其心,其归要在于有益生人(民)之道,则一而已......四民异业而同道。”在此,王阳明A重申传统的“四民”秩序B主张重新整合市民阶层C关注的核心问题是百姓生计D阐发的根本问题是正心诚意(2012年课标27.)理学家王阳明说:“士以修治,农以具养,工以利器,商以通货,各就其资之所近,力之所及者而业焉,以求尽其心,其归要在于有益生人(民)之道,则一而已......四民异业而同道。”在此,王阳明A重申传统的“四民”秩序B主张重新整合市民阶层C关注的核心问题是百姓生计D阐发的根本问题是正心诚意(2012年课标27.)理学家王阳明说:“士以修治,农以具养,工以利器,商以通货,各就其资之所近,力之所及者而业焉,以求尽其心,其归要在于有益生人(民)之道,则一而已......四民异业而同道。”在此,王阳明()A重申传统的“四民”秩序B主张重新整合市民阶层C关注的核心问题是百姓生计D阐发的根本问题是正心诚意本题难度0.204分析:解题的关键在于正确理解材料信息。材料意思:每个行业各有职分,每个人根据自己的资质、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职业,以求尽其本心,其根本要旨在于有益于社会人生,仅此而已。士农工商虽然本业职分不同,但有益于社会人生的根本是一样的。从材料阐发的意思可见四民有序不能涵盖材料内容,故A项错误;材料没有整合社会阶层的意思,故B项不正确;关注百姓生计也不符合材料表述的内容,故C项错误。D项符合材料本意,也是宋明理学发展到“心学”阶段的思想特征。正心诚意:一种内心道德修养过程。正心是说心要端正而不存邪念;诚意是指意必真诚而不自欺。语见《礼记·大学》:“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启示:完整准确地把握材料的核心含义,不要断章取义。《四书•大学》原文:“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齐家,齐家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格物:穷究事物的道理或纠正人的行为。•致知:致:求得;知:知识。即“获得知识”之意。•诚意:真心。使自己的思想诚恳。•正心:端正心思。•修身:旧时指努力提高自己的品德修养。•齐家:整齐家政。•治国:管理国家。•平天下:平定四方叛乱(实现祖国统一)。格物致知是中国古代儒家思想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源于《礼记‧大学》八目——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所论述的『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此段。但《大学》文中只有此段提及「格物致知」,却未在其后作出任何解释,也未有任何先秦古籍使用过「格物」与「致知」这两个词汇而可供参照意涵,遂使「格物致知」的真正意义成为儒学思想的难解之谜。《现代汉语词典》2005年发行的第五版将“格物致知”解释为:“推究事物的原理法则而总结为理性知识”。格物致知宗族zōngzu人类学术语,一种社会单位,为了生存和安全的目的,由几个核心家庭(总人数一般不超过30~50人)松散地组成。宗族可以并入更大的称为部落(tribe)的社区,也可以由于部落性庆典、狩猎活动或战争而偶尔结合起来。指拥有共同祖先的人群集合,通常在同一聚居地,形成大的聚落,属于现代意义上模糊的族群概念。类似的用语还有“家族”,小范围内,有时“宗族”和“家族”互相混淆使用。一个宗族通常表现为一个姓氏,并构成的居住聚落;一个宗族可以包括很多家族。宗法制:宗法制度是用父亲血缘关系的亲疏来维系政治等级、巩固国家统治的制度。这种制度确立于夏朝,发展于商朝,完备于周朝,影响于后来的各封建王朝。按照周代的宗法制度,宗族中分为大宗和小宗。周王自称天子,称为天下的大宗。天子的除嫡长子以外的其他儿子被封为诸侯。诸侯对天子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封国内却是大宗。诸侯的儿子被分封为卿大夫。卿大夫对诸侯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采邑内却是大宗。从卿大夫到士也是如此。因此贵族的嫡长子总是不同等级的大宗(宗子)。大宗不仅享有对宗族成员的统治权,而且享有政治上的特权。后来,各王朝的统治者对宗法制度加以改造,逐渐建立了由政权、族权、神权、夫权组成的封建宗法制。宗法制对中国社会演变的影响:一、宗法制导致中国父系单系世系原则的广泛实行二、宗法制造成家族制度的长盛不衰三、宗法制导致中国出现“家国同构”四、宗法制对后世维系王朝统治起关键作用(嫡长子继承制)公民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公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和民主政治紧密相连的。在历史上,最早的具有制度性的民主政治,出现在古希腊的雅典和古罗马的城邦时期。在这个奴隶制时期,在民主政治的雏形的基础上,出现了“公民”的称呼,也叫“市民”。古罗马曾经颁布过“市民法”,也就是公民法,用以调整罗马市民之间的关系。各国宪法目前普遍地使用了公民的概念。从其性质上来看,公民具有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两个方面。公民意识公民意识与臣民意识等相对,指一个国家的民众对社会和国家治理的参与意识。公民意识是指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地位的自我认识,也就是公民自觉地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内容,以自己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为思想来源,把国家主人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权利义务观融为一体的自我认识。它围绕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反映公民对待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之间的道德观念、价值取向、行为规范等等。它强调的是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责任意识、公德意识、民主意识等基本道德意识。古代希腊的公民观念《政治学研究》1997年第3期[文摘]:古希腊城邦最早孕育出公民观念,但是古代希腊人并没有现代人的权利观念。他们的公民权,只是就公民资格和身份而言。公民身份是作为一种特权存在的。它以排斥其他人甚至以对他人的奴役为前提。本文根据有关史料,钩稽出古希腊人的政治观念,并阐释它与现代公民观念的本质区别.一、公民对自己政治角色的认同二、公民的公共意识三、公民的自由理想28.(2007宁夏文综)北宋前期继续设置三省六部,但其职能发生了很大变化,其中仍与唐代相同的是A.三省长官均为宰相B.设置“中书门下”宰相的办公机构C.由中书省草拟诏令,门下省审议D.尚书省统领六部,为全国最高的政务部门答案:B考点:唐中叶以来三省合流及官制使职差遣化的发展趋势宋中书门下的由来唐初原本只是议政场所的政事堂在683年迁往中书省,至唐玄宗开元十一年(723年)政事堂更名为“中书门下”,并设置吏房、机务房、兵房、户房、刑礼房等五房,分曹办事,这样原来仅是宰相议事处所的政事堂便发展成一个宰相的办事机构,以五房处理日常行政事务,从而完成了从议政场所到新主政机构的转变,宋初宰相机构“中书门下”即由此而来。三省合流的开始唐代中后期到宋初中书省、门下省长官的极少真正任命,或任命给外出的节度使,使得“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也就逐渐成了“中书门下”机构的长官和实际上几乎唯一的宰相官职名称。这一过程同时也是三省合流的开始。从汉到元中央官制的演变从汉到元中央官制的演变实际上经过了三个过程:1、从汉武帝形成的中朝演变为隋朝定型的三省六部制2、从唐中叶开始到北宋元丰改制(1082年)前的官制使职差遣化3、元丰改制后到元代逐渐形成的一省六部制三省制的发展演变•1、魏晋南北朝时期,拥有实权的先是尚书省,继而又有中书省,门下省,逐步形成三省体制•2、隋朝后,按照内史崔仲方的建议,废除北周实行的仿照《周礼》的六官官制,建立以尚书、门下、内史三省以及尚书省六部为核心的朝政机构。隋文帝建立的朝政机构,是尚书、门下、内史三省,其长官分别为尚书仆射、纳言和内史令,但隋代的三省职权并不平衡,尚书省是其运转的核心,所谓“朝之众务,总归于台阁,尚书省事无不总”。三省制的发展演变•3、唐朝官制为唐中央政府下主要分设中书、门下、尚书三省。中书省掌诏敕、政令之立案起草;门下负责审议中书之立案、草案,以决定实行与否;尚书省为行政官署,其下尚分置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各置尚书(正三品)及侍郎(正四品上),此为三省六部制。•4、宋初,设立中书门下作为最高行政机构,最高长官行使宰相职权。宋代的宰相称中书门下平章事,副职称参知政事。参知政事也称为“执政”,这是赵匡胤为牵制宰相而设置的。宋代所设的参知政事,成为宰相副职之定制。并称宰执。三省制的发展演变•宋初,至元丰改制前,虽门下、中书、尚书三省的名称照旧,但这些与唐代之制已大不相同。首先是宰相不专用三省长官;其次是三省的职权已转移。唐代三省分掌定策、封驳和执行之权。但宋代三省的权力被削弱。这个削弱,与“宰相不专用三省长官”有关。•至宋代,官吏的选用,另设审官院,“除授者皆出中书,不复由吏部”。户部则归于三司。这样,行政权归于政事堂,财政权移归三司。三司的设立,是宋太祖收回财政权的重要措施之一。•北宋前期,中书门下主管民政,枢密院主管军政,三司主管财政,三者鼎足而立,彼此不相知,而大权集中于皇帝一身。神宗改制后,宰相实际上兼管财政。南宋时,宰相兼任枢密使,又兼管部分军政。这样,宰相重新握有民政、财政和部分军政之权。宋朝宰相制度的五次改革•第一次是北宋初,宋神宗元丰以前。如上所述,就是这时期的变化情况。名义上与唐代没有什么不同,但实际上却有很大区别。主要在于宋代设中书、枢密、三司分掌政、军、财三大务,宰相之权为枢密使、三司使所分取。宰相、枢密使、三司使三者的事权不相上下,不相统摄。宰相之权既已分削,又设参知政事互为牵制,相权益弱,而皇权却由此加强。另一方面的变化是,中枢机构中三省制已进入衰落荒废的阶段。职权的转移,是三省制消亡的先声。宋朝宰相制度的五次改革•第二次是宋神宗元丰五年(公元1082年)开始的官制改革,史称元丰改制。元丰改制撤销中书门下,恢复唐初三省制度,置三省长官——尚书令、中书令和门下侍中。不过,这三个官位只是虚设,从不授人。又仿照唐制,用尚书左仆射、右仆射代行尚书省的职权;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代行中书令的职权,他们是正宰相。这时,参知政事的名称被取销,而增设了四名副宰相,即门下侍郎、中书侍郎、尚书左丞、尚书右丞。元丰改制:北宋神宗朝对中央官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史称“元丰改制”。其基本内容:三省长官互相兼任,以尚书省左右仆射兼任门下侍郎和中书侍郎作为宰相,又以门下侍郎和中书侍郎兼任尚书左右丞为副相;六部、诸卿基本恢复其本司职权,凡涉及六部诸卿职权的差遣被基本废除,只有枢密院得以保存。影响:三省名存而实际上合二为一,至金代干脆就实行了尚书省一省六部制(就连南宋也在建炎三年,即1129年将中书、门下二省合并为中书门下省),而元代则为中书省一省六部制。宋朝宰相制度的五次改革•第三次是宋徽宗政和年间(公元1111——1118年),蔡京任宰相,自称“太师”,总领门下、中书、尚书三省之事,改尚书左、右仆射为“太宰”、“少宰”,由太宰兼门下侍郎,少宰兼中书侍郎。钦宗靖康年间,又废除太宰和少宰,改为尚书左仆射和右仆射。•第四次是南宋高宗建炎三年(公元1129年),正式以左仆射和右仆射兼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正宰相,又将门下侍郎和中书侍郎改为参知政事,为副宰相。还取消尚书左、右丞的官称,大体上恢复了宋初的制度。宋朝宰相制度的五次改革•第五次是孝宗乾道八年(公元1172年),又改左、右仆射兼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左、右丞相,参知政事照旧。除去中书令、侍中、尚书令的虚称。门下并入中书,称中书门下。左右宰相主中书事,兼尚书省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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