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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区别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都是经济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二者存在区别与联系,本文将从多角度论述二者的区别。1、含义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在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运行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理论基础市场规制法的理论基础是产业组织理论体系。这一一门以微观经济学和交易费用理论为基础的理论体系,以市场经济体系中特定组织结构下的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为考察重点。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基础是间接干预理论,在市场自由发展的基础上,因其自身固有的盲目性、自发性、滞后性等特征,政府需要适度调控,运用宏观调控手段间接影响经济状况3、调整性质市场规制法调整性质为国家行为。市场规制法的立法权源自全国人大常委,由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执行。宏观调控法调整性质为政府行为。因为其规范的是政府在经济活动方面的行为。4、宗旨、原则在二者的宗旨原则上,有很多相同之处,如讲究公平、监管与调控都是法定的、合理范围内追求绩效等原则。但是相比之下,市场规制法更强调效率优先,讲究监管适度。宏观调控法更强调公平至上。5、调整对象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规制市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即市场规制关系,是具体的市场竞争、市场秩序、市场行为等法律规范。主要分布于微观经济领域。规范的是企业实施经济决策实施的活动。比如垄断行为的主体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市场监管行为最主要的受动者。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以整体经济发展位调整对象。主要分布于宏观经济领域,影响的是企业的经济决策。比如财政、税收、金融、计划等在内的宏观调控行为。这些行为依法对市场主体的行为有引导或强制的作用,能够影响宏观经济因素,调节和控制宏观经济运行。6、调整方式市场规制法主要通过行政命令、规章制度等等来对市场的直接干预,从而来实现其职能。国家的这种行为是具有强制性的。宏观调控法主要以间接干预的形式。国家在间接影响市场主体的选择,市场主体做出的选择不是受国家强制的,是其自由选择的。7、手段市场规制法的手段是设定行为标准并追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即制定法律法规。当经营者及其利益代表者违反了市场监管发义务时,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分别分为财产性责任与非财产性责任两种法律形式。财产性责任包括赔偿、罚款和罚金。非财产型责任包括声誉罚、自由罚和资格罚。宏观调控法运用的手段不仅通过制定法律、法规的手段来调整,还可以制定、颁布和实施政策以及提供信息服务和劝导服务和经济规律等方式来实现。包括财政调控、税收调控、金融调控和计划等等。财政与税收调控,有着分配收入、配置资源和保障经济平衡运行的功能。在前三者不足以调控时,则运用计划手段调节和控制经济总量、结构、就业和国际收支,实现宏观调控的目的。8、调整范围市场规制法的调整范围相对狭窄。包括市场竞争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运用于国家规范市场主体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的过程中。宏观调控法的调整范围更宽泛。包括财政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产业法律制度、计划法律制度、能源法律制度等等,运用于国民经济运行的全过程。9、目标市场规制法的目标在于市场秩序的维护。市场经济条件下,许多经营者及其利益代表者在利益驱动下可能会有垄断行为或者不正当竞争等违背自由竞争原则的行为发生。此时就需要市场规制法来排除干扰因素,防止“市场失灵”,保证市场正常运转,维护健康稳定的市场秩序。宏观调控法的目标是良好的经济运行状况,微观上表现为产业组织、市场交易及其相应竞争的自由性和公平性,宏观上表现为总量、结构、就业和国际收支等方面的平衡性和稳定性。“良好的经济运行状况”具体上包括四点,即总量均衡、结构优化、就业充分和国际收支平衡。政府放任经济的发展会使得经济秩序陷入一片混乱,而政府如果调控过度也会导致效率低下。因此宏观调控法能使政府适度参与经济活动。10、法域归属上的地位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那么无论是根据公法、私法划分的哪一种标准,市场规制法都不会属于私法。在市场规制法中,市场主体作为监管对象而存在,是作为监管主体的国家的相对方,是国家监管行为的对象;在合同法中,市场主体作为合同主体而存在,且合同双方同为合同主体,双方同质、平等。即某经营者的自然身份是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监管关系时则为监管对象,参与交易关系时则为合同主体。宏观调控法属于公法领域,宏观调控行为的实施者是国家,国家享有宏观调控权这一公权力,所直接保护的是国家的整体利益。除了以上论述的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区别外,二者的联系也很紧密,宏观调控行为为市场监管行为提供宏观经济环境,市场监管行为为宏观调控行为效果提供微观保障。市场规制法是宏观调控法的基础,市场规制法以宏观调控法为条件。对此要全面看待。参考资料:杨紫烜《经济法》王继军《经济法是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有机结合》王琳《论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关系》
本文标题: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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