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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量管理办法(试行)—1—附件1: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电量管理工作,建立科学、高效的电量工作管理体系,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电量工作包括宏观政策研究、市场信息收集、电力供需形势分析预测、市场政策争取、电量争取和落实、经济运营协调、新机并网和商业运转、《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签订以及市场营销信息化系统建设和维护等内容。第三条集团公司电量营销工作实行集团公司、二级单位、发电企业三级管理,按照三级管控模式进行分级管理和考核。第四条集团公司电量营销工作总体目标是:发电量指标达到区域可比先进水平,实现整体经营效益最优。电量营销工作按照计划编制、督导落实、考核评价等流程环节实施标准化管理和全过程监督。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二级单位(包括区域公司、上市公司、水电流域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发电企业。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量管理办法(试行)—2—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集团公司职责市场营销部是电量营销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电力销售、电力市场运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开展政策研究,提出相关建议。(二)负责制定电量营销相关的规章制度、工作程序和考核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三)负责对公司系统电量营销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和评价。(四)负责组织开展电力市场研究,提出整体工作策略。(五)负责制定集团公司电力销售计划,组织落实并实施考核。负责组织公司系统开展经济运营协调,指导公司系统开展效益最大化的争取工作。(六)负责管理集团公司营销监控中心,信息系统上线运行、升级和维护,以及电量计量管理。(七)负责与国家和政府有关部门、电力监管委员会、电网企业的沟通协调。第七条二级单位职责二级单位负责所辖区域电量营销工作的统一管理。主要职责:(一)根据集团公司电量营销管理的总体要求,制定所辖区域的电量工作管理办法。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量管理办法(试行)—3—(二)负责所辖区域发电企业电量营销工作的考核和评价,并就集团公司专项考评工作提出建议。(三)负责落实集团公司电力销售任务,依据集团公司电量目标,平衡分解和下达所辖区域发电企业电力销售计划,组织落实并实施考核。(四)负责所辖区域经济运营协调,努力争取区域效益最优。(五)负责开展市场开拓,组织所辖发电企业参与市场电量交易。(六)负责有关市场信息收集、报送,对市场信息的及时、准确和完整负责。(七)负责与所辖区域政府、电力监管机构、电网企业以及其他发电企业的沟通协调。第三章工作内容和管理原则第八条电量营销工作计划管理(一)集团公司电量营销工作计划管理的目的是为加强公司系统电量营销工作的统一组织领导,突出重点工作,强化重点措施的督导和落实,实现电量营销工作的全过程监督。(二)公司系统电量营销的各项工作均应纳入工作计划,工作计划要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措施得当,并将各项工作落实到具体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三)电量营销工作计划按年度和月度分别制定。每年集团公司根据全年经营目标任务,编制年度电量营销工作指导意见,明确集团公司全年的电量营销工作的指导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量管理办法(试行)—4—思想和工作思路,并根据各项工作分月进展情况制定月度工作计划。二级单位根据集团公司全年电量营销工作的指导思想以及月度工作计划,制定所辖区域的年度、月度电量营销工作计划。(四)二级单位年度、月度电量营销工作计划应报集团公司备案。第九条发电量计划管理(一)发电量计划管理包括市场形势预测和计划编制、分解落实等内容。(二)集团公司根据全年经营目标任务和各地区电力市场供需形势,按照设备利用小时达到各区域可比先进水平的原则,编制集团公司年度发电量计划,并分解为月度电量执行计划。集团公司年度、月度电量计划分解下达给各二级单位。二级单位将集团公司年度、月度电量计划按照区域效益最优的原则平衡分解并下达给所辖发电企业。(三)集团公司各级单位要开展政策研究,加强经济形势和电力供需形势的分析和预测,为电量计划的编制、争取和落实提供可靠依据。(四)二级单位要组织所辖发电企业加强与地方政府和电网企业的沟通和协调,努力争取年度计划电量,加强市场开拓工作,积极争取市场电量,确保落实集团公司年度电量目标任务。(五)二级单位要组织对电量完成情况进行定期分析,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量管理办法(试行)—5—加强内外部生产运营协调,研究解决电量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落实好电量计划,确保电量完成进度达到同区域可比先进水平。电量完成情况分析应按要求及时报集团公司。第十条市场开拓工作管理(一)市场开拓主要包括跨网省电能交易、发电权交易、大用户直供电交易、以及其他市场电量交易,其中:发电权交易包括关停机组电量指标替代和在役机组电量指标转移。(二)二级单位要组织开展对各种市场电量交易的研究,按照积极争取有边际贡献市场电量的原则制定争取目标和策略,并组织所辖发电企业做好参与电量交易的工作。(三)二级单位要组织做好协调政府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争取政策的工作,保证市场电量不能挤占计划电量空间。要争取市场电量合理的电价水平,努力提升市场电量的收益。(四)各二级单位要按要求将所辖区域开展的各种市场电量交易、公司系统市场电量竞争的目标和策略、以及交易结果报送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将对各二级单位市场开拓工作进行监督。第十一条生产运营协调(一)生产运营协调包括外部协调和内部协调,外部协调主要指日常调度协调、新机并网和商转、及与各种电量有关的合同和协议的签订等工作,内部协调主要是协调公司系统内部生产、经营等各有关部门优化运行方式和电量结构、提升经营效益、协调解决生产运营中的突出问题等工作。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量管理办法(试行)—6—二级单位要创造条件、建立机制为生产运营协调工作提供必要和充足的资源保障。(二)日常调度协调是生产运营协调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争取机组开机、优化运行方式、落实电量计划、收集日/周/月等电量调度信息等工作。二级单位要建立与电网调度机构定期沟通的常态机制。加强调度协调工作的管理,明确日/周/月调度协调工作的目标任务。(三)新机并网和商转主要包括申办新机发电业务许可证、争取调试电量和年度计划电量、签订有关合同和协议、以及协调涉及新机商转的各项工作。二级单位要制定新机并网和商转的工作计划,按新机预计投产的时间有序推进。工作计划应报集团公司备案。二级单位要组织所辖发电企业根据各地区新机并网调试的有关规定和办法,尽早申办发电业务许可证,协调落实好新机调试电量和年度电量计划,组织发电企业提前签订新机《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等有关合同和协议,确保新机按期并网调试。二级单位要组织所辖发电企业认真研究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明确涉及商转的各项工作的时间进度要求,各环节工作要有序衔接,协调推进,确保新机按期转商业运营。(四)《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的签订。二级单位要组织所属发电企业研究《并网调度协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量管理办法(试行)—7—《购售电合同》、以及其他有关电力销售的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和协议”),按照有关办法和示范文本的要求与电网企业等合同方商谈“合同和协议”的具体条款,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在“合同和协议”商谈过程中出现影响企业利益的情况时,二级单位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集团公司,商集团公司共同决策。二级单位组织发电企业做好“合同和协议”签订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向电监机构报备,同时报集团公司备案。(五)内部生产运营协调主要包括以确保完成电量任务目标为目的平衡设备检修和电煤调运计划、以实现效益最优为目的统一平衡电厂间电量分配、以及协调解决生产运营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等工作。集团公司建立日生产运营协调例会制度,主要协调解决公司系统生产运营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集团公司对政策、市场环境变化以及自身原因产生重大影响的问题进行重点监控,开展专项协调。各二级单位要建立生产运营协调机制,定期开展协调工作,并组织落实集团公司生产运营协调会下达的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第十二条市场营销信息化系统的管理(一)集团公司市场营销信息化系统包括《集团公司生产与营销实时监管系统》和《集团公司市场营销决策管理系统》,是集团公司市场营销工作的综合管理平台,由集团公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量管理办法(试行)—8—司统一组织开发建设和升级完善。(二)信息化系统要覆盖集团公司所有发电企业。二级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所辖发电企业向集团公司有关管理部门上报信息化系统建设方案,并组织和监督方案的实施,确保新建、并购和老小机组信息化系统及时上线运行。(三)二级单位、发电企业负责各自信息化系统的运行和维护管理,确保信息网络的畅通和系统的稳定运行。第十三条市场营销信息管理(一)市场营销信息是开展电量营销的基础性工作,公司系统各单位应建立覆盖政府、电监机构、电网企业、其他发电企业以及有关电力用户的广泛的信息网络平台,确保各类市场和营销信息的及时、准确和完整,为制定营销策略提供支持。(二)集团公司对市场营销信息实行标准化管理,各类市场信息汇总为报表/分析报告等形式,并建立电量营销指标体系,对电量营销工作进行分析评价。(三)各级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上报各类市场营销信息,并为信息的及时、准确和完整负责。第四章监督和考核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对公司系统的电量营销工作进行监督,并按照三级管控模式的要求进行分级考核。监督和考核的主要方式有企业领导人绩效考核、市场营销评优创先、其他专项考评、以及通报等。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量管理办法(试行)—9—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对二级单位发电量和利用小时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纳入企业领导人绩效考核和其他专项考评。电量考核采用评分制,并分别按煤电机组、燃气机组、水电机组和风电机组四种机组类型分别确定考核内容、基准和评分细则。二级单位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针对所辖发电企业的发电量考核管理办法,并报集团公司备案。第十六条集团公司对信息报送和信息系统运行稳定水平进行月度考核,全年对分月考核结果进行汇总。第十七条集团公司根据全年电量营销各项工作的综合评价结果,对工作成绩优异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评选为市场营销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统计先进个人,并进行表彰。发电企业的评选由二级单位推荐。第十八条集团公司建立通报机制,对电量营销工作设立的各项评价指标和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并按月通报评价结果。各项通报均抄送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为集团公司相关考核和评优工作提供依据。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场营销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文标题:华电集团电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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