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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通民营经济的发展与展望一、民营经济的经济学解释民营经济是中国独有的一种经济形态和经济概念,理论界和实际部门往往认为民营经济实际就是指私有经济,只不过是让它披了一件更能为众人所接受的温和外衣而已。正是由于对民营经济的片面理解和一系列偏见,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阻碍了对它的深入研究,也影响到政府关于民营经济的政策制定和战略选择。而民营经济发展到今日这个地步,迫切要求我们能够对它有进一步的深入探讨,以便为制定更有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提供理论依据。从企业理论角度理解,民营经济之所以能够在中国被正式提出并被大家所认可,一定存在着一种与客观相对应的独特的经济物质形态,因此,它一定能够被理论所解释。民营经济的概念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中是很难找到的。因为在市场经济的世界里,民营经济就是经济活动的主体,西方经济学的一切前提都是以民营经济为基础。从经济学的一般意义上讲,民营经济就是按照商业原则和市场规则运作的微观经济组织形式。从产权和企业理论的角度看,民营经济至少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民营2经济一定是以赢利为唯一目标的。即它完全是依市场原则来运作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这同国有企业有时需要承担一定的非赢利性任务相区别;第二、民营经济治理结构的形成是建立在纯粹经济利益关系基础上的。不管民营经济的产权结构是多元的还是单一的,其产权关系一定是比较清楚的。在这种产权关系和产权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的治理结构,基本能够代表各方出资人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并会形成较为合理的约束和监督制度,这同国有企业建立在产权关系不明晰基础上的政府化、家族化倾向的治理结构形成鲜明对比,也同一些纯私营企业单一的产权结构以及家族化治理结构不尽相同;第三、民营经济拥有较为灵活的内部用人和分配激励机制。由于民营经济必须时刻面对市场的检验,只有持续不断地实现赢利才能生存下去。因此,民营经济会在人员的使用和配置上尽量做到人尽其才,拒绝冗员,并通过激励、监督等有效控制手段挖掘其最大潜力。而国有企业的内部用人和激励机制,由于种种原因现在仍然无法按照经济原则实现有效配置。由此可见,民营经济并不完全等同于私营经济,也并不完全不包括公有经济。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不同,它有有效的激励机制和制约机制,与市场机制自然和谐,在追逐利润最大化动力的驱使下,会导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不断的技术创新。3依据以上的理论和现实情况,我认为,目前我国的民营经济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民营经济即私营个体经济,而广义的民营经济大致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1、私营经济。包括个体私营工商户和私营企业;2、外商独资企业;3、合资企业中外资控股的企业;4、改制后的国有企业、乡镇企业;5.非国有控股企业;5、非国有控制的企业,如被租赁、托管出去的国有企业等等。这些经济形态从不同侧面体现了民营经济的某些特点,共同构成了我国的民营经济体系。不难看出,我所划分的民营经济其范围是比较广的,并不仅仅限于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外资,而是包括了相当一部分民营化了的原国有企业和乡镇企业,把这部分经济包括进来,不仅有助于揭示我国民营经济的本质,同时也有助于准确把握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整体水平和发展动向。同时,如果将其统计在民营经济的范围内,就会使民营经济的实有规模大大增加,我想,至少应在现有数目的基础上扩大10个百分点左右。二、民营经济的产生和发展是党的方针政策正确指引的结果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领导全党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从总结历史经验入手,对社会主义进行再认识,重新审视关于社会主义的某些传统观念,大胆抛弃前人固于历史条件4带有空想因素的个别论断,挣脱传统社会主义模式的束缚,破除对马克思主义的教条式理解和附加到马克思主义名下的错误观点,从中国实际出发,得出中国现在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正确认识,制定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一系列方针政策,取得了改革开放以来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一个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这是我们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历尽艰难曲折、付出巨大代价之后取得的共识,也是邓小平理论的基石。承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一个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就必须自觉坚持、不断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真正承认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P83页待扫瞄)现在,一般地谈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谈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作用,似乎争论不大,但一旦把这两者联系起来,谈到如何理解公有制为主体的含义、如何探索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特别是涉及到非公有制经济同公有制经济的关系时,问题就复杂了。譬如,不少地方谈到吸引外资时往往津津乐道,甚至把外资增长多少作为考核工作成绩的重要指标;但是谈到当地个体、私营经济如何发展,特别是私企兼并国企时,总觉得理不直、气不壮,深怕被说成是国有资产流失,或者被责之为“崽卖爷田不心疼”。探5索明晰产权的多种途径,有可能被认为是主张“私有化”。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替他们如实反映情况和困难,有可能被认为站错了立场,甘当资本家的“代言人”、“保护伞”;宣传介绍非公有制经济的成绩和社会贡献,同他们之中的代表人士交朋友,有可能被认为是“傍大款”。总之,只要沾上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边,问题就比较复杂,事情就比较麻烦。非公有制经济,几乎成了一个是非最多的敏感话题。一些领导同志怕沾上它惹是非,干脆回避它;实在躲不过,照文件讲几句应付了事;更有些领导同志觉得现阶段离不开非公有制经济,但又怕它发展大了之后提出政治要求,威胁共产党的领导。“公”与“私”的是是非非,实际上是前些年“社”与“资”争论的延续或反映。问题明摆在我们面前,逼着我们去学习、去思考:在不可逾越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个体、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必然要求,还是不得已的权宜之计?非公有制经济究竟是什么性质的经济?它同处于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是不是对立、排斥的关系?它是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还是社会主义的威胁?应该如何引导它们健康发展?如何对待个体、私营业主及其涌现的代表人物?全面回答上述问题,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不仅要作大量的调查研究,更需要时间和实践的检验。本文试图6从近20年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过程,来说明我们党是如何一步步地认识非公有制经济的?意在证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可逾越,非公有制经济的问题也就不可回避。总之,从过程中看它发展的必然性,从过程中认识它的性质和作用,从过程中预测它的发展趋势,从过程中研究如何因势利导。(见下表)(见南通民营经济发展论坛)非公有制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伴随着并取决于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认识深化过程。如果把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产生和发展的过程用坐标曲线来描述的话,我们就会惊奇地发现,这个曲线同我们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认识深化程度是重叠在一起的。这足以说明,非公有制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不是一项任意的政策,不是一项权宜之计,而是基于对中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的深刻认识而实行的马克思主义的政策,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所必须采取的一项基本政策。先看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过程。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年底召开):私营企业0,个体经济14万人(户);1979年1月17日,十一届三中全会闭幕不到一个月,邓小平约见原工商业界的5位代表人士:胡厥文、胡子昂、周叔吸、古7耕虞、荣毅仁,举行著名的“五老火锅宴”。邓小平对原工商业者发表了重要谈话,指出,现在搞建设,门路要多一点,可以利用外国的资金和技术,华侨、华裔也可以回来办工厂。落实政策以后,工商界还有钱,有的人可以搞一两个工厂,赚取外汇,也可以投资搞旅游业。总之,钱要用起来,人要用起来。到这一年年底,通过落实原工商业者的政策,把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别开来。1956年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时被定为资本家的86万人中,有70万人恢复了劳动者身份;16万原工商业者(即资本家)的成分也一律改为干部或工人。这一年的9月30日,经十一届四中全会批准的叶剑英国庆讲话指出: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还处于“幼年时期”,我国现在还是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还很不完善,经济和文化还很不发达;邓小平在这一年底,把本世纪末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标实事求是地改为“小康社会”,强调中国实现现代化需要一个更长的时期,更长的历史过程。就在这一年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召开了“文革”结束后的第一次工商行政管理局长会议。面对大批知识青年返城、城镇积压待业人员700万一800万的巨大压力,会议向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报告,“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市场需要,在取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一些有正式户口的闲散劳动力从8事修理、服务和手工业者个体劳动,但不准雇工。”这是粉碎“四人帮”以后党中央、国务院批转的第一个有关个体经济的报告(此前,党中央有几个文件鼓励多渠道自谋职业,但无明文规定可以搞个体经济)。尽管这个规定作了种种限制,尤其是规定不准雇工,但它毕竟为个体经济的发展开了绿灯。到1979年底,全国的个体工商户发展到31万人(户),比1978年增长了一倍多。1980年,随着农村改革中“阳关道”与“独木桥”之争的展开,中共中央于9月14日-22日召开了各省、区、市党委第一书记座谈会,形成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会议纪要。这个纪要第一次表示:“要充分发挥各类手工业者、小商小贩和各行各业能手的专长,组织他们参加社队企业和各种集体副业生产;少数要求个体经营的,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与生产队签订合同,持证外出劳动和经营。”这一年,中央还召开了全国劳动就业工作会议,提出了“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在这些政策指引下,全国城乡个体经济迅速发展,这一年年底,从事个体经济的达到80.6万人,比1979年翻了一番多。1981年6月,经过长达一年多的讨论,《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定》(即十一届五中全会决议),第一次9作出了“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还是处于初级阶段”的判断。这一年的10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又作了《关于广开就业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指出:今后必须着重开辟在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中的就业渠道,在我国,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形式,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占优势的根本前提下,实行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长期并存,是我党的一项战略决策,决不是一种权宜之计。这个文件还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应当允许经营者请两个以内的帮手,有特殊技艺的可以带五个以内的学徒,从而突破了197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定,但回避了“雇工”这个词。因此,从1981年起,国家对个体经济的统计称谓,不再是多少人,而是分为多少户,多少从业人员。这个文件还明确指出,“对于个体劳动者的税收,要规定合理的税率。只要不从事违法活动,就不要从收入水平上卡他们”,“个体劳动者,是我国社会主义的劳动者。”“对于他们的社会和政治地位,应与国营、集体企业职工一视同仁。其中的先进分子、符合党、团员条件的,同样可以按照党章、团章规定,吸收入党入团。”文件还要求各部门“采取积极的态度,坚决地迅速地改变那些歧视、限制、打击、并吞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的政策10措施,代之以引导、鼓励、促进、扶持的政策措施。”这一年年底,全国城镇个体经济发展到183万户,从业人员227万人,又比1980年翻了一番多。1982年9月,中共十二大再次指出,“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现在还处在初级发展阶段”,“在农村和城市,都要鼓励劳动者个体经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和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下适当发展,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只有多种经济形式的合理配置和发展,才能繁荣城镇经济,方便人民生活。”这年12月,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11条作了如下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个体劳动者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至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