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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本标准(GB:30871-2014)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4年07月24日发布,自2015年06月01日起正式实施;本标准以GB/T1.1—2009给出的规则为依规起草。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安全分技术委员会(SAC/TC288/SC3)归口。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中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的安全要求。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中涉及的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中文名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1]外文名Safetycodeofspecialworkinchemicalmanufactory标准编号GB:30871-2014ICS13.1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时间2014年07月24日实施时间2015年06月01日标准状态现行目录1目次2前言3适用范围4规范性引用文件5术语和定义▪特殊作业▪动火作业▪易燃易爆场所▪受限空间▪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坠落基准面▪坠落高度&作业高度▪异温高处作业▪带电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动土作业▪断路作业6基本要求▪作业中的危险应对措施▪作业人员安全教育▪生产单位应做事项▪作业工器具检查▪作业防护用品佩戴▪作业审批手续▪作业应急机制▪恢复设施的使用功能7动火作业▪作业分级▪作业基本要求▪特殊动火作业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8受限空间作业▪作业前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安全隔绝▪根据受限空间物料特性进行清洗▪保持受限空间空气流通良好▪受限空间作业防护措施▪照明及用电安全▪作业监护▪其他要求9盲板抽堵作业10高处作业▪作业分级▪作业要求11吊装作业▪作业分级▪作业要求12临时用电作业13动土作业14断路作业15附录(资料性附录)▪附录A▪附录B16参考文献1目次编辑前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基本要求5动火作业6受限空间作业7盲板抽堵作业8高处作业9吊装作业10临时用电作业11动土作业12断路作业附录A(资料性附录)安全作业证的样式附录B(资料性附录)安全作业证的管理参考文献2前言编辑本标准第4章、5.2、5.3、5.4、第6章、第7章、8.2、9.2、第10章、第11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安全分技术委员会(SAC/TC288/SC3)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中国化工集团公司、中国化工信息中心、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化化工标准化研究所。3适用范围编辑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中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的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中涉及的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4规范性引用文件编辑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2811安全帽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3869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T4200高温作业分级GB5082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6095安全带GB/T11651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26557吊笼有垂直导向的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DL409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JB/T450锻造角式高压高压阀门技术条件JGJ4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5术语和定义编辑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特殊作业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等,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作业。动火作业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易燃易爆场所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受限空间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受限空间作业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在设备、管道上安装和拆卸盲板的作业。高处作业在距坠落基准面2m及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坠落基准面坠落处最低点的水平面。坠落高度&作业高度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异温高处作业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环境温度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2℃及以上。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带电高处作业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检修的高处作业。吊装作业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临时用电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电。动土作业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m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断路作业在化学品生产单位内交通主、支路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6基本要求编辑作业中的危险应对措施4.1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安全教育4.2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a)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b)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c)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d)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e)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生产单位应做事项4.3作业前,生产单位应进行如下工作:a)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安全要求;b)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c)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d)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e)夜间作业的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f)会同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作业工器具检查4.4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a)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b)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用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c)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需要检修的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可靠断电,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d)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完好;e)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作业防护用品佩戴4.5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GB2811要求的安全帽,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患有职业禁忌证者不应参与相应作业。注:职业禁忌证依据GBZ/T157—2009。作业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如确需离开,应有专人替代监护。作业审批手续4.6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同一作业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时,除应同时执行相应的作业要求外,还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作业审批手续的相关内容参见附录A和附录B。作业应急机制4.7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生产单位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单位应立即通知生产单位。恢复设施的使用功能4.8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7动火作业编辑作业分级5.1.1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二级动火、一级动火、特殊动火三个级别,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注:企业应划定固定动火区及禁火区。5.1.2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5.1.3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5.1.4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作业基本要求5.2.1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5.2.2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5.2.3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GB50016、GB50160、GB50074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3规定执行。5.2.4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定安全防火措施。5.2.5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5.2.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5.2.7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5.2.8铁路沿线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5.2.9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设置防晒设施。5.2.10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5.2.11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特殊动火作业要求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5.2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a)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b)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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