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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绿色生态示范区建设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快我市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提高城乡生态宜居水平,鼓励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和绿色生态示范区建设,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生态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2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32号)的要求,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绿色生态示范区建设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鼓励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和绿色生态示范区建设,规范和加强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和绿色生态示范区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生态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2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32号)、《北京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政法〔2011〕67号)以及《北京市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13〕1950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北京市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绿色生态示范区建设奖励资金,由北京市财政局在北京市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安排。第三条奖励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第二章适用范围和奖励对象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和绿色生态示范区。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的奖励资金支持对象为申报绿色建筑奖励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政府全额投资的项目除外);绿色生态示范区的奖励资金支持对象为申报绿色生态示范区奖励资金的园区管委会(或开发建设单位)。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标识奖励项目,是指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1/T825)等绿色建筑相关标准要求,按照《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京建发〔2012〕670号)取得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公共建筑项目和住宅建筑项目(原则上应同时取得设计标识和运行标识)。申报奖励资金的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应因地制宜地采用适宜的绿色建筑技术与产品,运营管理水平较高,实现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的统一,无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和隐患。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绿色生态示范区是指在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建筑、环境、交通、产业配套等方面,按照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运营的功能区。北京市辖区范围内的新审批的功能区可以申请北京市绿色生态示范区。第三章奖励标准和资金保障第七条对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给予财政奖励。在中央奖励资金基础上,对绿色建筑标识项目按建筑面积给予奖励资金。奖励标准为二星级标识项目22.5元/平方米,三星级标识项目40元/平方米,奖励标准根据技术进步、成本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补贴绿色建筑咨询、建设增量成本及能效测评等方面。鼓励各区县政府自行研究制定本区县关于绿色建筑的扶持奖励政策,加大对绿色建筑标识项目支持力度。第八条对绿色生态示范区给予财政奖励。对经审核满足条件的绿色生态示范区给予奖励资金,原则上每年评定并奖励两到三个绿色生态示范区。北京市绿色生态示范区奖励资金基准为500万元,暂行3年后具体根据规划建设水平、绿色建筑建设规模、评价等级等因素综合核定。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编制绿色生态规划,并建立相应的指标体系等方面。第九条对绿色建筑标识认证工作经费给予保障。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认证费用标准为8000元/项目,一、二星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认证费用标准为10000元/项目,项目认证、绩效评价等工作经费可从市级奖励资金中列支。第四章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第十条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奖励资金原则上由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提出申请,也可由其他单位经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授权后提出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其网站上发布项目征集公告,申报单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报送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奖励资金申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1),提出奖励资金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申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奖励项目和金额,并在网站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奖励资金拨付到申报单位。在中央奖励资金下达前,先行拨付50%的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奖励资金。第十一条申报北京市绿色生态示范区,应将绿色生态规划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并建立指标体系,由园区管委会(或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区县规划分局进行初步审核;绿色生态示范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取得正式批复后,申报单位向市规划委报送绿色生态示范区奖励资金申报书(见附件2),市规划委组织专家进行复审,确定奖励项目和金额,并在其网站公示后,将奖励资金拨付到申报单位。通过市规划委复审合格的项目,即授予北京市绿色生态示范区称号,并给予奖励资金300万元。经审核,项目开工建设规模达到30%后给予奖励资金200万元。第十二条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北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要求,确定奖励资金的绩效目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效果的绩效自评并编制绩效评价。第五章部门职责第十三条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奖励资金的财政政策和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批复奖励资金预算,并适时组织开展奖励资金的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市规划委负责绿色建筑设计标识项目和绿色生态示范区的组织申报与审核。负责编制和申报建筑设计标识认证和年度绿色生态示范区奖励资金的预算,审核确定绿色生态示范区奖励项目,拨付奖励资金。负责设立绿色生态示范区奖励资金的绩效目标,编制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管理情况报告,并对奖励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项目的组织申报与审核。负责编制和申报年度绿色建筑运行认证和绿色建筑奖励资金的预算,审核确定绿色建筑奖励项目,拨付奖励资金。负责设立绿色建筑奖励资金的绩效目标,编制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管理情况报告,并对奖励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获得绿色建筑奖励资金的公共建筑项目,申报单位应建立能耗、水耗等运行数据信息报送制度,按照有关规定每年按期如实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报送有关情况,并抄报市规划委。第十七条获得绿色生态示范区奖励资金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建立并完善适应示范区规划、建设、运行、监管的体制机制和管理制度。第十八条申报单位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除追缴扣回奖励资金外,将取消资金奖励资格,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故意套取财政补贴;(二)联合申报单位获得奖励资金后不按合同履约分配,造成恶劣影响;(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拒绝报送基本能耗数据和建筑运行信息,被举报问题经查实等其他情况。第十九条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奖励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规划委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本文标题:北京市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绿色生态示范区建设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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