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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我国商会发展的建议一、加快政府改革与商会建设1、加快政府职能转换与商会建设从政府职能转换角度来看,以前历次政府机构改革、简政放权,只是在上下级政府机构之间进行。比如说,市级政府向区级政府放权,区级再向下一级政府放权,实际上权力仍掌握在政府手中。当上级政府感到工作不方便时,就下发文件,把权力收上来,这就必然导致政府机构,“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这些经验教训显示,政府职能转换不能再走体制内循环的老路子,也不能在上下级政府间改来改去,它应该由社会中介组织来接管,由社会来进行自我调节与管理。商会就是深具这种职能作用的社会中介组织,政府职能转换需要商会的发展来支持。我们从商会发展的角度来看,也只有政府职能真正转换了,政府真正把权力交出来了,商会的才有生存和发展的空间。政府职能转换的程度有多大,商会的发展可能有多大。从职能对比中我们更可以清楚的看到这点,本该由商会行使的职能如果还在政府手中掌握,那商会的建设就会受到非常大限制。所以商会的发展首先从机制上是依托于政府职能转换的,这是商会发展的前提。想取得商会的进一步发展,我国的政府职能转换必须加快。2、加快实现依法行政与商会建设行政体系的法制建设和政府行为的法制化不仅是政府职能转换的要求,也是商会健康发展的要求。商会作为民间组织,结社自由和公益事业是其两大基本主题,而作为对民间组织进行规制和管理的法律框架的基本目标也应该是:实现公民的结社自由,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有关民间组织的法律制度从无到有地建设起来,基本上形成了一套体系,而且这些法律法规也为包括商会在内的民间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支撑,但是法律建设的滞后及行政管理随意性的问题仍然严重制约着民间组织的发展。对于社团管理来说,行政管理的规定占据了有关法律的绝大多数,而对社团的内部组织、财产关系等这类重要的民事问题,法律上极少对其进行规定,这不利于社团在一个稳定的和有灵活性的法律框架下开展活动,以减少其可能发生的纠纷。另外,当社团组织管理中发现某些重要的问题时,政府部门往往是通过行政手段而不是法律手段进行大规模的清理整顿,在“宁可少些,但要好些”的指导思想下,使许多处于发展初期,于社会有益处但尚欠规范的自发的商会被清理整顿掉。例如在我国大城市中从事经商活动的非本地人员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促进商贸活动的开展,以自治、自立、自养为方针,以自我保护、自我服务、自我约束为目的,陆续组建了商会、同业公会等一批经济性社团,这些社团成立后在协调纠纷、互济互助、行业自律以及计划生育等方面初步显示出积极作用,在发展地方经济、维护市场秩序和加强社会管理等方面也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由于法制建设滞后,这些组织以其社团法人的身份开展活动,既未得到有关管理部门的承认,也未纳入社团管理范围,在不断的“清理整顿”中随时面临着被清理掉的危险。这种情况不仅成为大城市中外来人口管理、服务、联系的一个盲点,而且还严重制约着这些民间自发的行业性组织的生存发展。可见,商会的发展与行政体系的法制建设是同步的,它的进一步发展离不开一个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而政府机构改革就是要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行政体系的法制建设,实现政府机构工作程序的法制化,这无疑对商会的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3、提高政府管理效率与商会建设政府管理效能既取决于政府管理的水平,也取决于社会自身的质量状况。社会自身的质量状况可以借用“社会资本”、“市民社区”、“公民化水平”这些指标来衡量。一个精干、清廉、高效的政府是同较高的“公民化水平”成正比的。而公民化水平的高低主要是由公民意识这个指标来衡量的。公民意识包括公民权利意识、民主法治意识和参与意识。商会的成立就是公民根据宪法赋予的结社自由权利,为了维护行业利益组织起来的,是一定程度上“公民化水平”的体现。代表行业利益的商会就要求通过法律渠道规范政府的运作和维护自身利益,要求政府实行精干、廉洁和高效。而且,随着行政权力作用的空间和强度的减少以及提高行政效率要求的迫切,商会作为企业的自治组织,其覆盖面必将更加宽广,配置社会资源的能力将会得到进一步加强。4、加快公共服务的市场化与商会建设公共服务的市场化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工业化国家行政改革的基本走向。自20世纪80年代始,工业化国家开始了政府功能的重新定位,重新检讨政府的社会福利职能和经济职能。作为一个庞大的科层机构,政府难以摆脱官僚主义积弊拖累;政府往往对新的社会需求和发展机会反应迟钝,趋于保守;政府的行为往往受到各种社会势力的牵制;政府体制本身的缺陷,使政府官员缺乏降低成本、增加产出的内在动力。因此在公共产品供给的操作、实施层面,改革的趋势是将原来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公共服务推向社会、推向市场,从而减少政府负担,缩小政府规模,精简政府人员。公共服务市场化的主要形式是公共服务合同出租(或承包)。政府将原来垄断的公共产品的生产权与提供权向私营公司、非营利机构等进行转让。政府确定某种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标准,然后对外向私营部门、非营利机构招标承包,中标的承包商按合同生产公共服务。在合同订立之前,确定公共服务是一个政治过程,政治机制在起作用。在合同订立之后,公共服务的生产则进入经济过程,市场机制起主导作用。环境保护、医疗救助、工作培训、运输服务、公共工程、数据处理等都可以在合同承包的范围之内。我国政府也需要将公共服务的市场化与职能转换统一起来,将市场机制引入到公共服务领域,在保证政府的基本职能之后,把一些原来由政府提供的服务交给市场,政府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环境下向市场采购服务,以实现公共资源的优化配置。这就为商会参与公共物品的生产提供了可能的渠道,商会可以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参与竞争,以向社会提供有效服务的方式获得政府的财政资金,缓解商会的经费问题。加快政府的公共服务市场化水平,对商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5、加快政治民主化与商会建设政治民主化需要政府权力在微观经济、社会领域中宣告退出,“还权于民”、“还权于社会”是实现政治民主化的关键性一步。政治民主化的文化基础是公民的民主意识。中国是一个缺乏民主传统的国家,只有从每个公民身边的事、关乎自己切身利益的事入手,学习如何以民主的方式生活和处理问题,才能逐步培养出民主传统。商会是同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为共同关心的事业走到一起来的,它就是一种公民民主意识的体现。所以商会的发展就需要公民民主意识的提高,有了这种大的土壤才能孕育出更多的商会织。商会的进一步发展就需要加快政治民主化,提高公民民主意识。从另一方面看,商会作为民主意识的集中体现,在国家的政治民主化过程中更多迎合了民主化的价值取向,将会进一步获得其政治合法性。二、加强商会自身建设的建议1、商会的组织建设(1)商会组织边界界定首先,需要明确商会组织与其他社团组织的界限。由于商会组织一般是指同行业经济组织的带有产业性质的联合组织,因此可明确其成员一般为法人单位。这种以法人或自然人为边界的划分方法,可以较为清晰地界定商会组织或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的社团组织。如:因管理是一门专业,故企业管理协会不应属于行业组织,而是专业性社团组织;企业家协会由企业经营管理者个人名义联合而成,则应是联合性社团组织。再如:电镀协会、软件协会若是以同行业法人单位联合组成的,可界定为商会;若是研究电镀或软件技术的,则应界定为学术性社团组织等等。其次,需要明确商会组织中各类组织的界限。一般来说,商会是带有一定的行业性的协会,这里又有大、中、小行业之分。如纺织商会、纺织机械器材商会、毛麻纺织商会、服装商会等。也有工业类与商业类等之别,如纺织品商业商会、服装鞋帽商业商会等。包括专业性的商会,如铸造协会、焊接协会、热处理协会、包装协会等。还有产品性的商会,如自行车协会、香精协会、制皂协会、洗涤剂协会等。由于商会是企业自愿参与的民间组织,绝对地以限定的行业分类标准(这里又有行业、专业、产品类之分)不符合商会的宗旨,故可以采取:一是在名称上加以规范与区分,如行业性的协会必须冠以“商会”的字样;专业性的商会可要求其冠以“同业公会”的名称,如铸造业同业公会、热处理同业公会等;产品性的商会直接种“协会”,如自行车协会等。二是明确在同一地域内,不允许成立相同名称的行业性、专业性、产品性的行业组织。除此之外,应真正按照行业组织的宗旨,由各经济组织自愿选择、依法自主组织。(2)商会的组织结构国内目前的商会作为政府科层结构的附属,都是自上而下的纵向层级组织,并呈上大下小的倒金字塔型。这种组织形式不适合代表企业利益、为企业服务,也不利于激发商会自身的工作活力,增强会员对组织的认同感。对现有组织结构进行改革已成为商会取得进一步发展的必经之路。目前,我国有全国性商会,有省市自治区和区县的地方性商会,也出现了跨省市的区域性商会,同时还成立了部分商会的联合组织。在这些不同层次的商会之间,其相互关系并不十分清晰。如:有的地方性商会,既是全国性商会的成员单位,又参加了本地区商会的联合会;在全国性商会中,既有省市一级,也有区县一级的地方性商会成为其会员单位,又有地方性企业直接加入全国性商会;有的地方性商会,是全国性商会的分会,而大多数则是独立的地方性商会。从纵向看,由原部委转换而来的全国性的商会机构庞大,工作人员也众多,而基层的民间商会却发展不足,形成了一个自上而下的倒金字塔式。这种组织结构无疑是不合理的、有悖于市场经济意义上的商会建设。综合我国商会特点和国外商会的经验总结来看,一种自下而上的金字塔型的组织结构比较适合我国。其塔基是所有企业组成的各种相互独立的产品类商会和区域性综合性商会;塔尖则是数量很少的若干产业部门的商会联合会或总会。在它们之上,是政府相应的产业主管机构。政府在推行产业政策时,就是借助这些塔尖由上往下地传达信息和协调实施,同时,各产业的利益也通过这个渠道,由下往上地有组织的传递。商会为三级组织结构,其中最强大最有实力的是基层商会。它们由工商企业的代表组成,并民主选举产生领导结构,设立有效地为企业服务的工作网络。在基层商会的基础上,民主选举代表组成地区型商会及其工作机构。地区性商会作为基层商会的代表,与地区官方机构进行对话和合作,发挥地区经济发展规划中心的作用。在地区性商会的基础上,再民主选举产生全国性商会及其工作机构。全国性商会协调各商会开展的活动,代表全国商会组织与国家权力机构、行政机构相联系,提出建议和报告,参与法律和行政规章的制定。三级组织都是独立的法人团体,相互之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恰恰相反,是基层商会对地区工商会再对全国性商会提供经费,选举领导,监督工作和财务,而全国性商会、地区性商会反映基层商会的意愿和要求,对基层商会负责。另外,政府对商会的发展应有明确的政策导向和宏观把握。从实际需要和可能出发,今后应重点发展基层商会,因为这类商会更能体现并表达会员企业的共同利益,更具民间性,而我国目前最缺少这类商会。同时,也只有基层商会蓬勃的发展起来,自下而上的金字塔型商会组织结构的才有它的形成基础。至于传统意义上以政府专业管理部门为界的大行业社团组织,如轻工、纺织、机电、化工商会等,其覆盖面不足,即使从应对加入WTO后国际竞争挑战的角度看,也是过于宽泛了,很难采取有针对性的共同对策,且与当今市场经济中不同产业、行业的相互交叉和渗透,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广泛存在,各个企业经营范围的交叉和渗透等现实情况不符。另外其政府色彩也太浓。因此需要转型,缩小其规模,改变其头大而脑空的尴尬现状。逐步转型至全国性商会、联合会,也就是塔尖的商会组织。2、商会的运行机制建设一般而言,自愿、自主、自治、自律等,是商会运行的基本要求。但要真正建立一整套符合四自要求,并为之服务的运作机制,却不是现实每一个商会都具备的,商会要具有强劲的生命力,要增强其吸引力和凝聚力。我们商会的建设要始终向着四自方向进行。首先必须确立全心全意地为成员企业服务的思想,以不断满足成员企业的实际需要为根本出发点,尽可能地为成员企业提供各种优质服务、有效服务,使成员企业切实感受到有所得益,由此才会产生企业参与商会活动的内在驱动力。同时,提供服务要尽量做到有效服务
本文标题:加快我国商会发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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