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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售后回租业务发票开具的通知各业务部:2013年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税〔2013〕106号《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文件中明确规定:1、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即本金部分无需纳税)2、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承租方开具的普通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综合以上规定,并根据芜湖市国税局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操作的回租业务本金出租人不需要交税,但出租人必须取得承租人就本金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以此作为扣除价款的依据,否则出租人不得扣除本金。为此,请涉及2013年8月1日之后操作回租业务的部门及项目经理(见附件一项目清单)尽快与承租人联系协商开票事宜,具体要求如下:1、通知承租人按项目本金开具普通发票给我司。告知承租人依据国税总局〔2010〕13号《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承租人开具普通发票不需要纳税。2、于2015年7月31日前将承租人开具的普通发票交送至计划财务部许青处。3、今后操作售后回租业务时,应在合同签订时约定承租人就本金向我司开具普通发票。执行过程中如遇政策问题,请各项目经理第一时间联系计划财务部许青、门东琪,由计划财务部做好政策解答和协调,否则无故逾期未提交发票的,将提报公司处理。特此通知。计划财务部2015年7月15日
本文标题:关于落实售后回租业务发票开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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