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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社会组织名称问题的思考慕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改进社会组织管理,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截至2010年底,我国依法登记社会组织44.6万个,其中社会团体24.5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9.8万个,基金会2200个。为适应统一登记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的需要,推动社会组织发展,社会组织名称规范管理工作重要性日渐突出,相关政策法规亟待修订完善。一、现行法规对社会组织名称管理的基本要求目前,我国现行涉及社会组织名称的法规和政策主要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政部关于以人名命名的社会团体问题的通知》等,这些法规和政策对社会组织的名称管理主要有以下要求:一是关于社会组织名称的组成要求。针对社会团体,要求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会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据此,其名称依次包括“活动地域”、“业务范围或会员组成”,并以“协会、学会、研究、促进会、联合会”等字样结束。全国性社会团体名称可以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但须按照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冠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针对基金会,要求名称依次包括字号、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并以“基金会”字样结束。公募基金会可以不使用字号。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可以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非公募基金会不得使用上述字样。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应当冠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冠以省级以下行政区划名称的,可以同时冠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针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求名称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依次为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根据其业务,依照国家行(事)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标明所属行(事)业或者业务特点,组织形式明确易懂,一般以学校、学院、园、医院、中心、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结束,不能使用“总”字。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民政部登记的,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也不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地方民政部门登记的,其名称应当冠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县级市、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所在市的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二是关于社会组织以人名命名的规定。针对社会团体,要求一般不以人名命名,不以已故或者健在的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政治活动家的名字命名。以人名命名的,目前只限于确实需要的科技、教育、卫生、文化艺术领域内,且对我国和世界做出了巨大贡献、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在社会团体,人名往往是作为业务范围的一部分,而不是作为字号来出现的。针对基金会,要求基金会名称不得以姓氏作为字号,公募基金会的字号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因此人名往往是作为非公募基金会的字号来使用,并要符合以下规定:需经有关权利人同意;不得使用曾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自然人的姓名;一般不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的姓名;使用已故名人的姓名作为字号,该名人必须是在相关公益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际国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针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求人名也是作为字号来使用的,并要符合以下条件:举办者应提交本人同意使用其姓名的授权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书;本人已经死亡的,应当提交其法定继承人同意使用该人姓名的授权文书和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书;所用姓名与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老一辈革命家的姓名相同的,应另起字号;所用姓名在文字上另有其他含义,或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应另起字号。三是关于社会组织以字号命名的规定。针对社会团体,现行条例规定,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社团、没有必要再成立的,就不予登记,因此,社会团体目前一般不以字号命名。针对基金会,公募基金会的名称可以不使用字号。非公募基金会的名称必须包含字号,在登记政策上体现了对非公募基金会发展的支持。基金会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姓氏、县或者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作为字号。针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必须包括字号,这与民办非企业单位实体机构的性质相符。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的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含县)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四是关于社会组织名称使用文字的规定。对于社会团体,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参照基金会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基金会,需要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基金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应当按照文字翻译的原则翻译使用,不需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使用民族文字的,应当将汉字名称和民族文字名称同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方可使用。名称需要译成外文使用的,由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五是关于社会组织名称的禁止性规定。对于社会团体,目前对没有明确禁止性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还是主要参照基金会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基金会,首先是不得含有以下的内容和文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引起公众误解的;有迷信色彩的;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国家机关名称及部队番号;其他基金会的名称;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次是不得使用以下的名称:已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自撤销登记之日起未满三年的基金会的名称;已注销登记,自注销登记之日起未满三年的基金会名称;已变更名称,自变更登记之日起未满一年的基金会的原名称。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含有下列文字和内容: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⑥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二、当前社会组织名称管理中存在的几个问题一是法规政策不完善。社会团体目前还没有专门的名称管理规定,仅在1998年颁布实施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有原则性的规定。由于无法可依,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查社会团体登记申请时,对名称的管理更多地依靠经验,容易引起争议。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单位虽然有专门的名称管理规定,但近年来这两类组织发展很快,原有的规定已经很难适应当前复杂的现实情况。随着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完善,社会组织统一登记的逐步推进,名称问题越来越成为在社会组织登记的重点。二是对字号的规定比较简单,难以适应新的形势发展。受相同相似的限制,社会团体很少使用字号。使用字号的非公募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对字号的规定也比较简单,如以企事业单位(单位法人)的简称、地域名称(如华山、东南、西北等)、企业商标(主要针对民非)作为字号的,没有明确的规定。三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管理严重滞后。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中,由于教育、卫生、文化等相当一部分机构需要前置审批,而前置审批部门对名称的规定又与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不一致,增加了登记的难度。如上海市对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医疗机构的名称,规定行政区划只能使用“上海”字样,而只有政府出资设置的医疗机构才可以使用“上海市”字样(见《关于规范上海市医疗机构名称核准工作的意见》,卫基妇发〔2000〕467号),这样的规定明显与《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中的规定矛盾。三、与我国企业名称规范管理做法的相关对照我国企业名称涉及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名称的构成、使用的文字、对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使用不含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的企业的限制性规定以及字号的选择。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应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且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才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企业名称在登记注册和使用方面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名称预核准制度和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一是关于企业名称预核准制度。企业名称预核准,是指企业在申请设立登记前,预先就企业名称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核准,是企业启动设立申请程序的第一步。企业名称预核准制度涉及企业名称预核准事项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企业名称预核准制度由《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组成,内容涉及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的设定及权限,核准事项的时限,企业名称的构成及应使用的文字,分支机构名称、联营企业的名称,相同、相似名称的处理,名称的禁止性规定,违规处理原则等。二是关于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企业名称与商标存在一些不同点。在概念上,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例如,北京凯晨信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中,北京为行政区划,凯晨信诚为字号,知识产权代理为行业,有限公司为组织形式。企业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是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显著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文字标识。企业字号名称作为企业重要的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代表了企业特定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信誉,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商标俗称牌子,是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根据商标是否注册,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在我国,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在功能上,企业名称可以识别不同企业的经营,包括服务和商品,企业名称通常只有一个,但一个企业可以有多个服务或商品的商标,例如Sony公司除拥有Sony商标以外,还拥有电脑品牌Vaio、游戏机品牌PlayStation、随身听品牌Walkman等等。在适用的法律程序上,企业名称适用的法律规范主要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商标适用的法律规范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范。商标只要不违反《商标法》所禁用的条款,不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不经注册就可使用,只是没有专用权。企业名称则必须经国家指定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才能使用。在专用权范围上,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在全国享有专用权。企业名称或者企业字号仅在本地区本行业中享有名称专用权。服务商标可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企业名称则不行。三是企业名称与商标混淆问题。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商标中的文字,二者的表现形式都是文字,可以相同,例如全聚德餐饮有限公司,其字号与商标相同,都是“全聚德”字样;也可以不同,中国移动通讯有限责任公司,其字号为“移动”,而其商标是一个蓝色的图形商标。当不相同的情况出现时,就有可能出现企业名称与商标混淆的情况,比如将与其他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或者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俗称“傍名牌”。四是处理原则及操作办法。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坚持两个原则:第一,禁止混淆原则;第二,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如果申请登记的企业字号是已注册的商标,那么在申请设立企业时,必须有商标权人的书面授权方能给予注册。如果在登记注册时未能发现企业名称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而给予注册了的,事后商标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对方停止使用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字号。如果企业设立登记
本文标题:关于规范社会组织名称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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