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 关于面向众创空间延伸服务的实施办法
关于面向众创空间延伸服务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落实天津市《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津政发〔2015〕9号),推进政府服务职能向众创空间延伸,支持众创空间健康发展,更好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众创空间是指在本市范围内由独立机构运营,通过市场化、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新型创业服务平台,是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满足不同创业者需求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第三条本办法面向众创空间延伸服务包括以下两类:一是设立众创空间服务专员(以下简称服务专员)和政府流动服务站机制,推进政府服务职能延伸;二是综合应用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补助等方式,支持众创服务平台建设,资助众创空间通过自行组织、合作开展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的创新创业服务。第二章政府服务职能延伸第四条本办法中的政府服务职能延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工商注册、证照办理;(二)政策信息发布、政策咨询;(三)各类项目申报、评优奖励、补贴发放等政策落实;(四)其他涉及市场监管、财税、金融、土地、环保、人力社保、知识产权等职能部门的创业服务事项。第五条建立服务专员工作机制,由各区县依据区域内众创空间数量抽调专门人员组建服务专员团队,派驻本区县内各众创空间(含坐落在本区县高校的众创空间),为创业者提供一站式创业服务,协助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协调解决创新创业难题,实现政府服务职能的“最后一公里”延伸。各区县选派的服务专员需符合以下条件:(一)须为本区县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二)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有服务基层的实践经验,了解创业相关事务的办理流程;(三)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能够及时反馈众创空间及创业者的问题和需求,并协调有关资源予以解决;(四)责任心强,服务意识强。第六条在每个众创空间内设立政府流动服务站,作为服务专员现场办公、集中受理服务需求的固定场地。服务专员实行小组流动办公制度,由至少2人组成一个服务小组,每个服务小组在各众创空间内进行现场办公的时间每周须不少于1个工作日;在非固定现场办公时段内,服务小组须设立专线电话受理服务需求,支持通过互联网、微信等在线方式受理服务需求,拓展为创业者服务的联系渠道。第七条市各有关部门要责成专门部门专人负责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工作,并与各区县相关部门及服务专员建立“直通车式”有效沟通机制,及时解决相关政策落实和服务问题。服务专员要在规定时限(一般为10个工作日)内,将创业者提出的有关政策事项及问题的沟通协调结果反馈给创业者。第八条市科委、各区县政府负责服务专员的管理及考评工作。各区县根据各自众创空间数量及服务需求,推荐服务专员人选并报送至市科委备案,每季度末向市科委报送服务专员工作季报,总结服务专员为众创空间延伸服务的成效。市科委建立服务专员信息库和服务绩效档案,并于年末组织对服务工作成效显著、业绩突出的人员进行表彰。第九条服务专员派出服务期间,工资、职务、职称晋升和岗位变动与所在单位在职人员同等对待,所在单位须妥善处理派出人员驻外服务与其现有工作之间的关系,做到彼此兼顾,为其服务众创空间提供必需的便利条件。各区县职能部门建立服务专员对口联系制度,对集中受理的众创空间服务需求,安排专人负责、尽快协调落实解决。第三章为众创空间提供资源链接服务第十条本办法通过政府购买、资金补助等方式,重点资助众创空间为创业者提供以下服务内容。(一)样品测试、新产品检验、产品性能测试、产品安全性检测、标准化制定和指导等检测认证服务;(二)成果转化、技术转移、技术交易及相关咨询服务;(三)企业竞争情报分析、科技查新、文献检索、评估评价、技术预见、企业成长路线图、产业研究、市场调查与分析等科技信息咨询服务;(四)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五)知识产权事务代理,以及知识产权管理、保护、维权等知识产权服务;(六)高层次人才引进、人才教育培训及人力资源服务;(七)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信用评估与担保等科技金融服务;(八)创业导师、创业辅导、企业孵化等服务;(九)企业财务、营销策划、经营管理、企业诊断、法律咨询等须由具备从业资质的专门机构提供的专业性服务;(十)创业主题会议、论坛、展示等活动策划组织服务。第十一条支持众创空间自主创办、持续运营、定期开展创业主题活动,运用自有和社会资源服务创业者。第十二条面向众创空间内的创业者,定期征集创业服务需求,针对普遍面临的创业难题、共同关注的创业热点,以及创业者需求较大的共性服务内容,通过政府集中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进驻众创空间,提供服务。第十三条加强众创空间服务资源共享,依托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促进会、天津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定期对众创空间的创新创业服务活动提供帮助、指导和宣传推介,组织开展论坛、沙龙等交流活动,促进资源共享。支持服务机构整合资源、面向创业需求提供集成服务。第十四条完善科研设施、仪器设备等资源向众创空间开放的运行机制,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国家和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向众创空间开放服务。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中涉及政府补贴事项评估的,依据天津市《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津政发〔2015〕9号),由相关部门落实。第十六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及违反国家法律和财政纪律的申报单位,将追回财政补贴资金,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文标题:关于面向众创空间延伸服务的实施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62832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