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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变更洽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北京市轨道交通基本建设管理体制和投资体制的改革需要,加强投资控制,严格变更洽商管理,明确变更洽商的分类、办理程序、分工及费用处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为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工程设计文件一经鉴定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改变。自设计单位完成并提交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始至工程竣工验收交接,其间需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时,称为施工图变更。第四条工程变更与洽商划分。工程建设过程中凡需修改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者为工程变更;不需要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但确有工程投资、合同金额变化者为工程洽商。第五条各项目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处)为变更洽商实施及管理的主责单位,各项目公司(处)必须加强变更洽商管理,建立管理台帐,定期对各类变更洽商项目、原因、内容、工程数量、费用增减额等进行统计、分析,严格控制投资。第六条为及时、正确地处理变更及洽商有关问题,设计单位应派设计代表常驻现场。各项目公司(处)、总体总包设计单位、工点系统设计单位、施工监理单位、承包单位及其他相关各方应通力协作,及时处理变更洽商的有关问题,保证工程顺利实施。-2-第七条各项目公司(处)、总体总包设计单位、工点系统设计单位、施工监理单位、承包单位及其他与工程有关单位均可作为提议方,本着优化设计、节约投资、保证工期和工程安全、保证工程质量的原则,对设计文件提出变更。第八条参与工程变更洽商各方必须树立工程经济和限额设计观念,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本着精打细算、节约投资、不断优化设计、保证施工进度需要和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的原则进行变更洽商的提出、审批。变更洽商应充分考虑设备、材料的订货和供应情况,以及本工程和相关后续工程施工进度情况,减少废弃工程,避免造成设备、材料的积压和延误工期,保证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第二章工程变更分类及审批权限第九条工程变更考虑其内容的重要性、技术复杂程度、对工程技术标准及功能影响程度、工程实施难度影响程度、对工期影响和增减投资额等因素,按审批权限划分为Ⅰ、Ⅱ、Ⅲ类。第十条Ⅰ类工程变更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Ⅰ类变更设计:1、特级风险工程施工图设计防护原则、工法等方面的较大调整。2、涉及土建设计规模、功能、标准与技术原则或方案有重大变化的变更。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原初步设计批准的运营功能标准的更改(如配线、出入段线等);-3-2)线路平纵断面的较大调整并影响线路技术标准或能力的变更;3)站位发生大的调整,如由路口一侧调整为跨路口、站位发生大的移动或加站、减站等;4)车站建筑规模或服务标准发生大的变化,包括车站层数增减、出入口数量增减或实施预留、风亭数量增减、车站长度或宽度发生大的增减、附属结构服务标准发生变化(如取消或增加扶梯、取消或增加无障碍直升梯等);5)车站及区间主体结构工法发生大的变化,如明挖改暗挖、盾构改暗挖等;6)其他涉及全线技术标准或功能变化者,如:增加减震设施、声屏障设施、人防等级调整等;7)装饰风格及标准大的更改;8)政府方面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要求的建设规模、标准的重大变更;9)属于土建初步设计规模、功能、标准与技术原则或方案有重大变化的情况;10)变更虽未涉及土建设计规模、功能、标准与技术原则或方案有重大变化,但一次变更工程投资增减在300万元(含)以上者。第十一条Ⅱ类工程变更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Ⅱ类工程变更:1、涉及土建设计规模、功能、标准与技术原则或方案有一-4-般(普通)变化,且不属于Ⅰ类工程变更第2条规定范围的变更,主要有:1)车站及区间的主体结构和附属结构工程、临时施工竖井、结构预留孔洞、施工横通道等在平、纵面位置上范围较小的调整、桥墩桩位调整、增加或取消临时施工竖井、横通道等;2)施工过程中的变化,主要包括初支(基坑支护)加强变化、二衬变化、地层加固及注浆、建(构)筑物、管线、其他设施的保护、防水材料及工法变化、降水工程变化、明挖围护结构变化、盾构管片材料变化、结构预留孔洞、基础换填、钢结构调整等;3)出入口、风道与周边建筑结合、预留出入接口、增设人防门、预留换乘条件、站内二次结构调整、管线综合施工图调整、桥轨面标高调整等;4)装修过程的一般性变化;5)站前广场方案的局部调整。2、变更虽未涉及土建设计规模、功能、标准与技术原则或方案有一般变化,但一次变更工程投资增减费用在50万元(含)至300万元者。第十二条Ⅲ类工程变更一次变更工程投资增减费用小于50万元且不属于Ⅰ类、Ⅱ类工程变更范围的其他所有变更。第十三条工程变更的最终审批权限所有类别工程变更的最终审批都在各项目公司(处)完成,-5-其中,Ⅰ类工程变更由各项目公司(处)总经理最终审批,Ⅱ类工程变更由各项目公司(处)主管副经理或以上领导最终审批、Ⅲ类工程变更由各项目公司(处)变更主管部门负责人或以上领导最终审批,《工程变更设计通知单》由项目公司(处)签发。第十四条工程变更的中间审查及最终审批1、Ⅱ类、Ⅲ类工程变更由各项目公司(处)内部完成全部审查审批程序;2、对于Ⅰ类工程变更,当属于第十条第1款规定时,变更由各项目公司(处)中间审查并经主管副经理签字后报公司技术委员会,由公司技术委员会根据其工作程序,对变更签署审查意见后返回各项目公司(处),再由各项目公司(处)总经理最终审批;3、对于Ⅰ类工程变更,当属于第十条第2款规定时,变更由各项目公司(处)中间审查并经主管副经理签字后报公司规划设计部,由公司规划设计部签署审查意见后返回各项目公司(处),再由各项目公司(处)总经理最终审批。4、对于Ⅰ类工程变更,当属于第十条第3款规定时,变更由各项目公司(处)内部完成全部审查审批程序;5、对于Ⅰ类工程变更,当变更不包括第十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内容时,公司技术委员会与规划设计部签署意见栏可分别空白不填。第十五条工程变更项目划分的原则同一原因、同一时间引起的同一标段的、其内容不应分割的-6-一次性变更,为一项变更,在实施过程中对变更类别、项目的划分及界定由各项目公司(处)确定。第三章工程洽商分类及审批权限第十六条工程建设过程中,凡不需要修改设计文件,但确有工程投资、合同金额变化者为工程洽商。第十七条为便于投资控制及明确管理权限,工程洽商划分为Ⅰ类、Ⅱ类。Ⅰ类工程洽商为投资增减金额50万元(含)以上者;Ⅱ类工程洽商为投资增减金额50万元以下者。第十八条工程洽商的审批权限工程洽商的审批权限在各项目公司(处)。Ⅰ类工程洽商由各项目公司(处)主管副经理或以上领导审批,Ⅱ类工程洽商由各项目公司(处)洽商主管部门负责人或以上领导审批。第十九条工程洽商项目划分的原则同一原因、同一时间引起的同一标段的、其内容不应分割的一次性洽商,为一项洽商,在实施过程中对洽商类别、项目的划分及界定由各项目公司(处)确定。第四章工程变更洽商管理各方职责第二十条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一方认为设计图纸不适应工程实际情况时,均可提出工程变更申请,在不修改设计图纸的前提下,出现依据合同需增加投资额的项目时,有关单位可提出洽商申请,所提工程变更洽商方案须利于确保工程的安全、质量、工期和降低造价。-7-第二十一条工程变更洽商管理各方职责1、承包单位职责:应认真进行工程管理,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计划实施,避免变更洽商的发生。当工程确有必要时,需综合考虑与工程相关的影响因素,提出合理可行的变更洽商方案,并及时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事宜。承包单位必须认真研究变更洽商方案,准确编制变更洽商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减数额,正确划分变更洽商类别。2、监理单位职责:提议工程变更洽商;接纳并组织相关各方(承包单位、设计单位、甲方代表及其他相关单位)进行工程变更洽商预审,正确核定变更洽商类别;总监签署预审意见,上报项目公司(处)。3、工点设计单位职责:提议工程变更;参加工程变更审查,提出设计方意见;负责工程变更设计,并向总体总包设计单位及项目公司提交变更设计文件。4、总体总包设计单位职责:提议工程变更;参加工程变更审核,接纳工点设计单位提交的变更设计文件,提出总体总包设计单位意见。5、项目公司(处)职责:归口管理工程变更洽商的办理及统计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变更洽商立项和备案的登记与确认;负责组织各类工程变更洽商的审查和审批工作;负责《工程变更设计通知单》的签发;负责工程变更洽商数量的核实;归口管理工程变更洽商的审批工作;根据《北京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新线计量支付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计量支付的办法、文件进行变更洽-8-商的费用支付管理。6、公司技术委员会:按照变更管理办法,在相应的Ⅰ类工程变更文件上签署审查意见。7、公司规划设计部:按照变更管理办法,在相应的Ⅰ类工程变更文件上签署审查意见,接受各项目公司(处)对规划部签署意见的变更文件的备案,各项目公司(处)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由规划部签署意见的Ⅰ类变更进行书面备案。8、公司合同预算部:负责工程变更洽商费用报审的审批,具体按有关计量支付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第五章工程变更工作程序第二十二条Ⅰ类工程变更工作程序Ⅰ类工程变更执行《Ⅰ类工程变更管理程序》(见附件)。1、提议单位填写《Ⅰ类工程变更审批表》,上报监理单位;2、监理单位召集甲方代表、设计单位及承包单位进行预审,形成会议纪要,并分别在《Ⅰ类工程变更审批表》上填写意见后上报项目公司(处);3、项目公司(处)组织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承包单位对工程变更方案进行初审,并形成会议纪要(如时间较紧,预审和初审可一次完成);4、项目公司(处)主管部门和主管副经理签署审查意见后视需要报公司技术委员会或规划设计部,如不需要则直接报项目公司(处)总经理审批;5、公司技术委员会或规划设计部在接到变更并签署意见后-9-返回各项目公司(处),再由各项目公司(处)总经理最终审批;6、项目公司(处)主管副经理向有关单位(总体总包设计单位、工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等)签发《工程变更设计通知单》;7、设计单位根据《工程变更设计通知单》进行工程变更设计,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完成变更设计文件;8、承包单位实施工程变更;9、承包单位按有关计量支付程序办理工程变更费用。第二十三条Ⅱ类工程变更工作程序Ⅱ类工程变更执行《Ⅱ类工程变更管理程序》(见附件)。1、提议单位填写《Ⅱ类工程变更审批表》,上报监理单位;2、监理单位召集甲方代表、设计单位及承包单位进行预审,形成会议纪要,并分别在《Ⅱ类工程变更审批表》上填写意见后上报项目公司(处);3、项目公司(处)组织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承包单位对工程变更方案进行初审,并形成会议纪要(如时间较紧,预审和初审可一次完成);4、项目公司(处)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后报主管副经理,主管副经理审批或签署审查意见再报项目公司(处)总经理审批;5、项目公司(处)主管副经理向有关单位(总体总包设计单位、工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等)签发《工程变更设计通知单》;-10-6、设计单位根据《工程变更设计通知单》进行工程变更设计,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完成变更设计文件;7、承包单位实施工程变更;8、承包单位按有关计量支付程序办理工程变更费用。第二十四条Ⅲ类工程变更工作程序Ⅲ类工程变更执行《Ⅲ类工程变更管理程序》(见附件)。1、提议单位填写《Ⅲ类工程变更审批表》,上报监理单位;2、监理单位召集甲方代表、设计单位及承包单位进行预审,形成会议纪要,并分别在《Ⅲ类工程变更审批表》上填写意见后上报项目公司(处);3、项目公司(处)组织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承包单位对工程变更方案进行初审,并形成会议纪要(如时间较紧,预审和初审可一次完成);4、项目公司(处)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或签署审查意见再报部门以上领导审批;5、项目公司(处)主管副经理向有关单位(总体总包设计单位、工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等)签发《工程变更设计通知单》;6、设计单位根据《工程变更设计通知单》进行工程变更设计,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完成变更设计文件;7、承包单位实施工程变更;8、承包单位按有关计量支付程序办理工程变更费用。第二十五条工程变更记录的内容均应符合合同文件及有-
本文标题:北京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变更洽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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