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畜牧/养殖 > 农业银行法人贷款授信培训课件
2015年11月1农业银行法人贷款授信培训课件主要内容第一部分修订背景和过程第二部分主要修订内容第三部分新《办法》解读第四部分过渡期要求2一、修订背景和过程样本选择公式合理性判断标准验证结果新授信公式验证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修订过程内部管理需要外部监管要求修订背景3修订背景-内部管理需要1.统一授信业务范围不断扩大,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授信业务的管理。原办法规定纳入授信管理范围的业务仅涵盖信贷业务和部分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未明确将农业银行承担信用风险的各类非信贷业务均纳入授信管理范围。当前,理财融资、债券承销、资金交易和投资、同业代付等非信贷业务的发展规模不断扩大,为加强相关业务的信用风险管理,总行逐步将承担信用风险的非信贷业务也纳入授信管理范围。4修订背景-内部管理需要2.部分原授信额度理论值测算公式需要改进。(1)原授信公式测算的授信额度理论值剔除了客户在他行的用信余额,不利于我行抢挖在他行已有较多用信且竞争性强的优质客户。(2)原授信公式以有效净资产为核心,不能满足有效净资产较少但现金流量较大的专业贸易客户的业务需要。(3)事业法人客户原授信公式以有效净资产为核心,但事业法人客户绝大多数资产不得用于抵(质)押,也难以变现用于偿还银行信用。(4)土地储备机构客户原授信公式以城市上一年度地方可支配财力为核心,但地方可支配财力与土地储备机构偿债能力没有直接关系,且地方可支配财力本身也难以获取、计算。5修订背景-内部管理需要3.原授信办法授信项下单笔业务按照用信余额全额占用授信额度,没有考虑担保和品种差异,不利于同业竞争。4.近年出台的规章制度中,不少零散地涉及到授信管理内容,亟需整合,加强对业务的指导。《中国农业银行境外分行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及统一授信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印发法人客户授信行业可接受值的通知》《关于调整部分信贷业务运作流程的通知》《关于开展专业外贸企业授信额度理论值核定方式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调整授信延期业务办理流程的通知》《关于专业外贸企业授信额度理论值核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重点城市行文件6修订背景-外部监管要求1.银监会新资本协议评估组在对我行进行达标评估时,指出我行部分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的测算(土地储备机构类客户、担保测算法)未与客户评级结果挂钩,以及客户信用等级调节系数的确定没有数据基础等问题。2.2012年,银监会在对总行进行检查时,指出我行授信有效期可超过1年的规定,违反了1996年人民银行制定的《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6]403号)“商业银行授权和授信的有效期均为1年”的规定,要求我行进行整改。7修订过程1.2010年上半年,总行信贷管理部广泛征求各一级分行对原办法的修订建议,形成初稿。10月,组织6家一级分行业务骨干集中研讨,形成办法修订稿,随后下发18家一级分行征求意见并选取客户对新的授信公式进行测算。11月和12月,两次召集湖北、山东等13家一级分行及部分二级分行信贷管理部和公司业务部负责人研究办法修订稿,并重点对新的授信公式进行测算和调整。2.原拟于2011年年初提请行办会审议本办法,但恰逢非零售客户评级体系切换,而客户评级是核定授信额度理论值的重要参数,因此计划推迟至9月份新评级体系完成切换上线后下发。其后,根据银监会新资本协议评估组意见再次修改了办法有关内容。8修订过程3.2012年2月,总行信贷管理部组织多家一级分行对办法修订稿进行集中讨论,同时,按照不同客户类别,采集了1100多家法人客户有关数据,对授信额度理论值测算公式进行了验证,强化了授信公式的数据基础。9月,该办法提交全行信贷管理工作会议讨论。10月,我部再次征求总行公司、机构、信用审批、风险管理等10个业务部门意见,并组织山东、江苏等8家分行对授信测算公式和办法主要内容进行论证。4.2013年3月,根据行办会审议结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了授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将办法印发全行。9新授信公式验证1.样本选择为验证新授信公式的合理性,在区分客户类别基础上,从江苏、广东等8家分行选择了1192家客户样本进行测算验证。8家分行中,江苏、广东和山东3家分行为A类行,四川、湖北和天津分行为B类行,河南分行为C类行,辽宁分行为D类行。8家一级分行的样本行数量基本与各级行业务量成正比。所选择的1192家客户也是各分行辖内具有代表性的客户样本。10新授信公式验证客户类别样本总数原公式合理原公式不合理新公式合理新公式不合理样本占比样本占比样本占比样本占比一、综合法人客户76970992.2%607.8%73395.3%364.7%(一)经营期不到2年的综合法人客户12110385.1%1814.9%11292.6%97.4%(二)经营期超过2年的综合法人客户(不含专业贸易客户)40137693.8%256.2%37894.3%235.7%(三)专业贸易客户24723093.1%176.9%24398.4%41.6%二、事业法人客户17916592.2%147.8%16692.7%137.3%三、金融机构客户807796.2%33.8%7188.8%911.2%(一)银行同业232295.7%14.3%2295.7%14.3%(二)小额贷款公司504896.0%24.0%4284.0%816.0%(三)其他金融机构77100%007100.0%00四、项目法人客户133----133100.0%00五、土地储备机构3131100.0%0031100.0%00合计1192111593.5%776.5%113495.1%584.9%11新授信公式验证2.公式合理性判断标准:在授信额度理论值测算公式合理性判断标准方面,并非新公式测算的授信理论值越大越好,也不是越小越好,能够更加符合客户业务发展的实际用信需求与风险控制需要的才算好。新授信公式按照以下三条标准判断合理性:(1)原授信公式能够测算出满足客户实际用信需求的授信额度理论值,新授信公式亦能在测算的授信额度理论值范围内满足客户实际用信需求。12新授信公式验证(2)在利用原授信公式测算的授信额度理论值难以满足客户实际用信需求情况下,运用新授信公式测算的授信额度理论值,能够核定出满足或更加接近于客户用信需求的授信额度。(3)新授信公式下测算的授信额度理论值虽然小于原授信公式下核定的实际授信额度,但是对于一些潜在的压缩或退出类客户,新公式测算的授信额度理论值更加符合客户实际,新授信公式对于该类样本也是合理的。13新授信公式验证3.验证结果经测算,综合法人、事业法人客户新公式均较原公式有不同程度的改进;金融机构客户主要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原因,新公式下合理占比有所降低;土地储备机构客户和增设的项目法人客户授信公式合理占比均为100%(原办法未对项目法人客户设计授信公式)。总体上看,新授信公式下测算的授信额度理论值合理比率为95.1%,比原公式法下的93.5%有所提高。14二、主要修订内容(一)业务范围。将授信额度覆盖的业务范围扩大至农业银行承担信用风险的各类业务。原办法原办法覆盖的业务范围仅包括各类信贷业务以及部分非信贷业务(债券投资、短期融资券投资、资产支持票据承销等)新办法新办法将业务范围扩大为农业银行愿意和能够承受信用风险的各类信贷业务和非信贷业务(如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等)15二、主要修订内容(二)调整了授信额度理论值计算公式。1.对于行业重点客户、总行和一级分行级核心客户,新公式计算授信额度理论值不剔除客户在其他银行的用信,能够有效解决已在他行有较多用信且竞争性强的优质客户的授信额度核定问题,有利于抢挖优质客户。同时,引入目标授信额度同业占比系数,解决不剔除客户在他行的用信余额带来的理论值偏大问题。16二、主要修订内容2.在原办法基础上,根据客户类别,增加了专业贸易客户和项目法人客户两种授信理论值计算公式。其中,专业贸易客户除根据有效净资产测算授信理论值之外,还可以根据销售收入测算;项目法人客户根据资本金管理规定进行测算,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比照项目法人客户进行授信管理。3.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全面引入信用等级调节系数,将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测算同客户信用等级直接关联起来。4.取消了行业可接受值,直接采用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解决了行业可接受值更新不及时的问题。17二、主要修订内容(三)授信额度占用方式上,单笔业务按照加权信用风险值占用授信额度。1.新办法借鉴了同业授信管理理念,充分考虑了不同信用业务品种、不同担保物对应的信用风险的差异,设定了信用风险要素及相应的信用风险系数,计算信贷业务和非信贷业务的加权信用风险值,占用客户或(及)第三方的授信额度。2.信用风险系数可根据管理需要再动态调整。(四)授信有效期。原授信办法规定,对于行业重点客户,授信有效期可以超过1年。新授信办法将授信有效期修改为不超过1年。18二、主要修订内容(五)优化调整授信流程。1.新办法规定,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行业重点客户、总行级核心客户存量续授信和余额授信业务可以简化审批流程,能够满足提高优质客户授信审批效率的要求。2.新办法规定对于行业重点客户、总行和一级分行级核心客户,在客户明确提出业务需求之前,可通过公开市场渠道收集客户相关信息,主动为客户预先核定授信额度,有利于营销同业竞争激烈的优质客户。3.对于符合条件的集团客户,可由客户管理行依据合并报表以及客户在农业银行存量信用等信息为客户核定授信额度,不需下级行上报授信需求,有利于提高对优质集团客户的授信审批效率。19二、主要修订内容(六)其他主要修订内容1.关于授信额度的分类标准新办法对“原审批授信额度”进行了明确界定,指本次授信调查时点(指调查主责任人签字日期,下同)的原授信额度(集团客户按照集团整体授信额度掌握,新客户按照原授信额度为零掌握)。若本次授信调查时原授信(含授信延期)已经失效,则原授信额度按照该时点加权信用风险值掌握。20二、主要修订内容2.关于集团客户授信额度管理从授信管理的范围看,法人客户授信对象既包括单一客户,也包括集团客户,本办法也包括集团客户管理的内容。但我行对于集团客户管理还制定了专项的信贷制度《中国农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因此,本办法仅对涉及集团客户管理的一些基本事项(如集团客户增量授信按照整体授信额度掌握等)进行了规定,对于较为复杂的集团客户管理要求(如集团客户授信管理模式、整体授信额度核定方法、集团成员授信额度切分、授信方案变更等),将在修订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制度时详细规定。21二、主要修订内容3.关于计算客户授信额度的数据选择(1)原则上应采用年度数据测算授信额度理论值。但对于客户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且可取得经审计的半年财务报表的,可采用相应最新半年数据;对已履行合法增/减资手续(须取得验资报告)的,可采用相应最新数据。(2)对未采用年度数据计算授信额度理论值的,需要注意销售收入等时期数据要根据历史业绩和当年销售等情况合理折算为年度数据,对于经营业绩季节性波动较大的客户,应充分考虑波动影响。22三、新办法解读-新旧办法结构对比章节新办法原办法第一章总则(共8条)总则(共4条)第二章授信对象和条件(共5条)概念释义(共10条)第三章授信额度的核定方法(共7条)授信对象及条件(共3条)第四章授信方案的审批(共7条)授信额度的核定方法(共4条)第五章授信方案审批后管理(共11条)授信方案的制定(共7条)第六章附则(共4条)循环额度的核定与管理(共10条)第七章授信后管理(共7条)第八章附则(共3条)23总则新办法原办法相关条款主要差异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农业银行相关政策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及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基本无差异24总则新办法原办法相关
本文标题:农业银行法人贷款授信培训课件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6399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