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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与法规:出租汽车深化改革的依据张柱庭•序:政策法规的概况序:政策法规的概况•(一)2016年11月1日之前的政策与法规•1、国务院层级•——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序号•112•项目名称•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无照经营查处条例》序:政策法规的概况•——政策•(1)国办发[2004]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2008年12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8)125号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序:政策法规的概况•(一)2016年11月1日之前的政策与法规•2、部委层级•规章•(1)《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26日经通过,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12月8日通过,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政策•建设和谐劳动关系的政策序:政策法规的概况•(一)2016年11月1日之前的政策与法规•3、标准•(1)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2)行业标准序:政策法规的概况•(二)2016年11月1日之后的政策与法(制度群)•除原有的之外,所谓“新政”主要是1个政策和3个规章1个标准关于文件起草中主要解决的问题•本次起草中•一是定位:出租汽车的方向•二是巡游车:深化改革•三是网约车:规范发展•四是私人小客车合乘:鼓励并规范发展一、定位•(一)关系•1、关系是什么?•是组成部分;是补充。•需要研究的问题:是否是重要组成部分;是否能成为主要出行方式。•2、政策结论是什么?城市人民政府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3、如何确定“适度”?•九要素•要根据大中小城市特点、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一、定位•4、如何理解“适度”•——综合考虑,不是单一要素。•——度是相对概念。•——度是动态概念,要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度是逐步用实现市场调节。•特别注意事项•用“适度”名词,不用“数量”名词一、定位•(二)出租汽车自身的结构是什么?•1、方式: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等?•为什么属于出租汽车?•为什么没有叫“专车”?•2、政策结论•——要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促进融合发展•特别注意:“颠覆”、“搅局”这些名词一、定位•(三)出租汽车事权•1、定位中概要提出“城市人民政府”•2、在政策第五部分具体体现•五、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十五)落实地方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巡游车的深化改革二、巡游车改革•(一)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1、期限制。•——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不得再实行无期限制,具体期限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对于现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未明确具体经营期限,城市人民政府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科学制定过渡方案,合理确定经营期限。二、巡游车改革•(一)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2、无偿使用•——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和2004年文件有区别)•——既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对于现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城市人民政府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科学制定过渡方案,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二、巡游车改革•(一)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3、许可方法•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对经营权期限届满或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按“有关规定”是什么?二、巡游车改革•讨论•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许可•出租汽车的许可(出租汽车的经营权)•从业人员资格证•上述三者的关系二、巡游车改革•(二)健全利益分配制度•1、利益分配的本质•社会关注的问题表现为“份子钱”•其本质是两个问题:一是行政许可的资质是否可以如何实现权益;二是劳动权益。•分析“份子钱”来历及对其评价•2、出台的政策•(1)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主体要求: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和取得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二、巡游车改革•(二)健全利益分配制度•(2)利益分配的要求•要利用互联网技术更好地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要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严禁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现有抵押金过高的要降低。•3、推荐磋商制度•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现有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过高的要降低。•注意:政府部门是否参与承包费标准制定?二、巡游车改革•(三)理顺价格形成机制•1、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并依法纳入政府定价目录。•2、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3、建立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作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二、巡游车改革•关于四个鼓励问题•这个放于巡游车改革中并不合适•(四)推动行业转型升级(四个鼓励)•1、鼓励巡游车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2、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3、鼓励个体经营者共同组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实行组织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管理成本,增强抗风险能力。•4、鼓励经营者加强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供高品质服务。三、鼓励并规范发展私人小客车合乘•(一)定义•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二)为什么要鼓励并规范发展1、鼓励的原因•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此外体现汽车共享。•2、规范发展的原因•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不清晰。三、鼓励并规范发展私人小客车合乘•(三)制定《私人小客车合乘规定》主体•1、政策:只是回答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并规范发展•2、规章:•第三十八条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三、鼓励并规范发展私人小客车合乘•(四)《私人小客车合乘规定》要点1、分类分摊式合乘和免费互助式合乘(没有采用公益的说法)•2、条件(4个条件)(1)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2)出行线路相同(3)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4)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不包括分摊驾驶劳务)注意:北京市是要求提前签订合同三、鼓励并规范发展私人小客车合乘•(四)《私人小客车合乘规定》要点3、如何规范(1)免费合乘之间的权利义务(2)分摊合乘之间的权利义务注意:政府的角色••规范发展网约车四、规范发展网约车(一)如何看待三个行政许可•1、质疑的问题?•——开始批评说许可无依据,不应当许可。•——当提出2004年国务院确定的三个许可后,又被认为这个行政法规不合法。•——后来又被批评是过时,应当不适用于网约车•2、如何看待?主要研究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四、规范发展网约车•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四、规范发展网约车•(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1、申请人和许可机关•申请人: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无车辆)•许可机关: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2、流程•两级工作,一级许可四、规范发展网约车•(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1、申请人和许可机关•申请人:车辆所有人•许可机关:同上•2、条件(车辆的条件)•第十二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四、规范发展网约车•(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3、关于车辆的性质•第三十九条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网约车报废标准的具体规定,并报国务院商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备案。四、规范发展网约车•(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1、许可机关•设区的市(正在修改)•2、条件•第十四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无暴力犯罪记录;(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设区市人民政府•需要制定的文件
本文标题:出租汽车改革的政策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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