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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官月勇,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20583199003230010,住建始县红岩镇凉水村五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田国进,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6月被建始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建始县看守所。诉讼请求:1.依法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2.判令被告田国进赔偿原告人民币194800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17日凌晨4点左右,被告人田国进盗窃鄂QKS848私家车。被告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诬陷原告涉嫌保险诈骗罪,致使原告带手铐及脚镣被讯问八小时。现被告田国进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建始公安局已侦查终结记录在卷宗。被告的犯罪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物质损失,现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一并审理,其事实和理由如下:被告实施盗窃,使原告遭受严重物质损失(包括车辆差价损失、车辆装潢费、购置费、保险费、车内现金、车内欠款单等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194800元。原告上述物质损失,是由被告犯罪行为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2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依上述规定,原告特向贵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审判。此致建始县人民法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官月勇2016年7月7日
本文标题: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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