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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论一、刑法概述(一)刑法的概念1.刑法的定义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综合。2.刑法的形式狭义的刑法仅指制定与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广义的刑法是指规定犯罪与刑法的一切形式的法律规范。单行刑法是指理发机关针对某类犯罪专门制定的形式法律。(1998年12月29日制定并施行《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附属刑法是指非刑事法律如行政法、民商法等其他法律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规定。3.刑法的特征1)刑法在保护的社会利益与调整的对象上期范围比其他法律部门广泛。2)刑法是各个部门法的保障法,具有补充性。3)刑法的任务以及实现任务的方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4)刑罚制裁的严厉性。(二)刑法的目的、任务和机能刑法的任务是理发机关工具化地设计并使用刑法的世俗性、政治性的“目的”,即惩罚任务和保护任务。惩罚任务是指用刑法的方法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任务,是指保护人民、社会和国家,即保卫国家安全,保护财产,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的积极作用,包含现实的与可能的作用。刑法具有规制、保护、保障三种机能。(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1.刑法的体系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二者密切联系,相辅相成,共同组成刑法规范体系。2.刑法的解释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条文含义的阐明。1)以解释的效力为标准划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a)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对刑法某些术语或者问题进行的解释。b)司法解释是由坐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具体应用刑法问题所进行的解释,其形式主要包括“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c)学理解释是由学者或者其他公民,根据自身对刑法的理解所作出的解释,又称无权解释。(学理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2)以解释的方法为标准划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论理解释为逻辑解释,是根据立法精神与目的对条文惊喜的解释,一般分为扩大解释和缩小解释。a)扩大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b)缩小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窄于字面意思的解释。二、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铭文规定的、在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循的根本准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有三个,即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1)基本内容:第一,法定化,即犯罪和刑法必须事先由法律明文规定的。第二,明确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具体的规定,并用文字表述清楚。2)根据法定化和明确化要求:禁止采用习惯法;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事后重法;禁止不明确的罪状;禁止不确定的刑罚。刑法规定,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米免除处罚。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影单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三、刑法的效力范围(一)刑法的的效力范围的概念和种类刑法的效力范围又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空间、时间方面的适用范围。(二)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1.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解决刑法适用于什么地域和适用于哪些人的问题。2.确认刑法空间效力范围的学理根据: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属地原则:一个国家的刑法只管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属人原则:一个国家的刑法只管本国公民实施的犯罪。保护原则:一个国家的刑法只管侵害本国利益的犯罪。普遍管辖原则:一个国家的刑法对侵犯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都要行使管辖权。3.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在确立刑法空间效力方面,我国刑法采取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其他原则为补充的综合性原则。《刑法》第6条规定:第一,凡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中国刑法。第二,凡在中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适用中国刑法。第三,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三)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对于生效以前的行为是否适用。第一,从旧原则。只能依据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定罪处罚,刑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第二,从旧兼从轻原则。只能依据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定罪处罚,但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除外。新法中的“轻法“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第三,从新原则。刑法适用于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第四,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一般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是旧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仍适用旧法。第二章犯罪概念一、犯罪的定义(一)犯罪定义概述1.犯罪的定义受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外国刑法理论对犯罪多采形式定义,认为犯罪是刑法规定以及刑罚禁止或者惩罚的行为,或者犯罪就是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从犯罪构成的角度,认为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违法且有责的行为。2.不同的定义反映出不同的犯罪观从法律意义上讲,犯罪是刑法铭文规定的应收刑罚惩罚的行为。从实质意义上将,犯罪是一中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某种行为是犯罪,予以刑法处罚,贵跟到底是因为其侵害一定的利益,破坏法律秩序。我国对危害行为的惩罚体质由两个层次的法律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等部门法的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刑法,违反刑法的属于“犯罪“。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社会危害性犯罪的基本热衷是具有刑事违法性、应受刑法惩罚。第三章犯罪构成、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一、犯罪构成概述(一)犯罪构成的概念1.犯罪构成的该你那及其内容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首先,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必备要件。其次,犯罪构成诸要件有《刑法》规定。再次,具备犯罪构成要件是适用刑法法律后果的前提。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2.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联系和区别犯罪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的具体化。犯罪回答什么事犯罪以及犯罪具有哪些基本属性。犯罪构成进一步回答犯罪成立需要具备哪些法定条件以及通过犯罪构成主客观要件具体确立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任何一种犯罪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第一,犯罪客体;第二,犯罪客观方面;第三,犯罪主体;第四,犯罪主观方面。(三)犯罪构成的分类标准的犯罪构成派生的犯罪构成派生与否看情节基本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修正与否看形态1.标准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1)标准的犯罪构成(普通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刑法同差以此为基准配置刑法,故也可以理解为处罚的基准形态。2)派生的犯罪构成,是指以标准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因为具有较轻或者较重的法益侵害程度(情节)而从标准的犯罪构成中派生出来的犯罪构成。派生的犯罪构成小队与标准犯罪构成的处罚基准形态而言属于处罚减轻或者加重的形态,包括减轻的犯罪构成与加重的犯罪构成。2.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1)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2)修正的犯罪够,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成为基础并对之进行补充、扩展所形成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包括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共犯形态(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二、犯罪客体(一)犯罪客体的概念1.犯罪客体的概念犯罪客体,是指被犯罪行为所侵害而为刑法所包含的社会利益。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是因为其侵害法律所包含的社会利益。首先,犯罪客体是某种社会利益。所谓社会利益,是指在人们共同的社会生活中能够满足人们生产和发展需要的东西。其次,犯罪客体是刑法所包含的社会利益。再次,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利益。犯罪客体的意义:研究犯罪客体有助于正确理解、适用法律;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准确定罪和良性。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反映某一刑法条文的宗旨,杜宇正确理解适用改条文具有指导作用。(二)犯罪客体的种类对犯罪客体课按期范围大小划分为三种: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1.一般客体,是指所有犯罪所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即社会主义社会利益的总体。直接客体、同类客体都市社会利益总体(一般客体)的组成部分,三者之间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2.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同类客体是某一类犯罪所侵犯的具有共同属性的社会利益。犯罪的同类客体概况的事一类犯罪的共同属性,是对犯罪进行分类的基础。刑法分则的章节题目既是某一类贩子的称谓,也反映该类犯罪侵犯的共同客体即同类客体。同类客体对区别此罪与彼罪界限具有重要意义。3.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所直接侵害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利益。直接客体是某种犯罪构成的组成部分,它直接反应该中犯罪行为所侵害社会关系的性质。根据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直接客体的数量,可以吧直接客体份为两种:第一,简单客体,即某一犯罪只侵害一种利益。第二,复杂客体,即某一犯罪侵害两个以上利益。在复杂客体内部有分为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前者是相关犯罪主要侵犯的利益,后者是相关犯罪次要侵犯的利益。(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1.犯罪对象的概念犯罪对象,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具体直接指向的具体人、物、或者信息。犯罪对象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选择性要素,亦即,凡是刑法条文明确规定为行为对象的,他就是该条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表要因素。犯罪所得之物,是指行为人通过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产或者物品。犯罪所用之物,是指行为人进行犯罪活动所使用的金钱或者物品。2.犯罪客体与犯罪独享的联系和区别首先,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具体直接指向的人、物或者信息,而犯罪客体是法律所包含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设施利益,二者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犯罪行为对社会利益的侵害,往往通过其具体指向的犯罪对象来实现。其次,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而犯罪对象仅是犯罪客观反面的选择要素。有犯罪必有犯罪客体,却未必有犯罪对象。再次,任何犯罪都必然侵害一定的社会利益,但是犯罪对象不一定收到犯罪侵害。三、犯罪客观方面(一)犯罪客观方面概述犯罪客观反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犯罪活动外在表现的诸客观事实。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应该关系以及犯罪事件、地点和犯法等内容。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的犯罪客观方面的必要要素,其余是选择要素。(二)危害行为1.危害行为的概念与特征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在异世支配之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所禁止的身体活动。危害行为的特征如下:1)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或者动作,包括积极活动与消极活动。2)危害行为是指人的意识支配之下的产物和表现,如果没有人的意识支配,则不是危害行为。3)危害行为是侵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的行为。犯罪行为2.危害行为的分类危害行为可以划分成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形式:1)作为,是指积极的行为,即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某种被刑法禁止的行为。2)不作为,是指消极的行为,即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3.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首先,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第二,职务上、业务上的义务。作为(不因为而为)不作为(因为而不为)(有义务、能履行,不履行)纯正不作为(只能通过不作为来实施,如遗弃罪、据不执行判决罪、抗税罪。不纯正不作为(以不作为方式来实施原本作为的犯罪。第三,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者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第四,现行行为带了的作为义务。其次,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行为人负有某种法律意识是不作为构成犯罪的前提。再次,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并由此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4.纯正不作为与不纯正不作为犯纯正不作为(真正不作为犯),是指行为人行为构成法定的犯罪行为本身就是不作为的犯罪。不纯正不作为(不真正不作为犯),是指行为人因不作为而构成法定的犯罪行为本身应是作为的犯罪。(三)危害结果1.危害结果的概念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或者现实危险状态。2.广义的危害结果和狭义的危害结果1)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或者现实危险状态。2)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刑法规定作为犯罪构成的结果,包括标准犯罪构成的结果和派生犯罪构成的结果。(四)刑法因果关系1.刑
本文标题:刑法学-马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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