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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简答题重点(4/5个简答,2~8任选一题,10/12任选,13/14任选15~17任选,19待定)1.简述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动态并重追求诉讼效率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立2.简述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的刑事诉讼原则的内容?明确了公、检、法三机关在行使国家的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方面的职责分工。侦查权是搜集证据,揭露、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分子和采用强制性措施的权力。公、检、法和法律特别规定的机关或部门以外的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3.简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独立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不得实施违反法律程序和规则的行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4.简述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原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应按照法律的规定各负其责,各尽其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和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互相支持和合作,互相协调,使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衔接,共同完成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的任务,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互相监督,互相约束,防止发生错误和及时纠正错误,正确执行法律。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密切相关、缺一不可的。其中,分工负责是前提,配合和制约是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顺利进行刑事诉讼的保证。贯彻这一原则,有利于保证案件的正确处理,使法律得到准确有效的执行。5.简述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活动的进行监督。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包括法院本身做出的判决、裁定以及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本身的监督。对执行活动的监督,包括刑事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付诸实施以及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刑罚变更问题的监督。6.简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一基本原则?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有权为自己辩护。自审查起诉阶段开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权委托辩护人。在审判阶段,被告人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的,法院应当指定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2.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3.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人民法院在审判程序中,应当及时告知未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在法定情形下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在法庭审判中,人民法院应当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依法辩护行为不受干扰。7.简述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这一基本原则?1.在刑事诉讼中,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人民法院确定任何人有罪,必须依法进行。2.定罪权由人民法院专门行使;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一律称为“犯罪嫌疑人”,而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后,则称为“被告人”;明确由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公诉人在法庭调查中有义务提出证据,对被告人有罪承担证明责任;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人民法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其法律效果等同于无罪的处理。8.简述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一基本原则?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根据宪法第67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赦)4.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在立案审查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如果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以上六种情形之一的,就应作出不立案的决定;在侦查阶段发现的,侦查机关就应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的,检察机关就应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如果认定属第一种情形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属于其他五种情形的,应裁定终止审理,宣告不予追究刑事责任。9.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2.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3.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有关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做出合法解释。4.公安司法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予以排除。10.简述逮捕的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证明证据查明属实。2.可能判处有期以上的徒刑。3.社会危险性条件,是采取取保候审不足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的必要。具体情形分别指:(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3)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4)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5)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6)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7)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8)可能判处有期以上的徒刑,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9)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11.简述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1.刑事诉讼成立为前提。2.原告必须具有提出民事诉讼的权利能力。3.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请求。4.诉因是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了物质损失(要求精神损失赔偿的,人民法院不受理)。12.简述立案的条件?1.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事实的,并且犯罪事实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2.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3.符合管辖规定的,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并且立即通知相关人员。13.简述提起公诉的条件?1.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1)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查清的事实足以定罪量刑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2)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3)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4)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对于符合第(2)项情形的,应当以已经查清的罪行起诉。2.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3.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14.简述不起诉的分类?1.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2.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犯罪嫌疑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犯罪嫌疑人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过当而犯罪的;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现。3.证据不足不起诉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15.简述自述案件第一审程序审理的特点?1.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或者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2.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3.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4.自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不同于普通公诉案件第一审的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即与普通公诉案件第一审的审理期限相同;如果被告人未被羁押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6个月以内宣判。5.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16.简述简易程序的特点?1.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制监督程序中都不适用简易程序。2.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3.只适用于那些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刑事案件。4.简易程序的重要特征是程序的简化,如审判组织的简化,法庭审判的简化,审理期限的缩短等等。17.简述刑事诉讼上诉不加刑原则?1.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时,不得改判重于原判刑罚的原则。2.上诉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不论上诉理由是否得当,都不能以被告人不服判决或态度不好而在二审判决中加重原判刑罚。3.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确认应按刑事诉讼法地189条第2款进行改判时,即使原判量刑畸轻,也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4.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确认应按刑事诉讼法地189条第3款之规定直接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在事实查明后,如果没有变更原判认定的事实,也不应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同时,二审法院不能借口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将仅仅是量刑过轻的案件发回重审,指令一审法院加重被告人的刑罚。18.简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1.必须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准确出生日期;2.由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承办;3.诉讼工作的全面性和细致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4.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特别的诉讼权利;5.严格限制强制措施的适用;在刑事诉讼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慎重适用强制措施,尽量不用或少用。6.区别对待的起诉政策: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在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作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7.相对和缓的办案方式:时刻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19.简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方针、原则和重要制度?1.教育、感化、挽救方针。2.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3.分案处理制度,未成年和成年人分别关押。4.审理不公开制度。5.社会调查制度。6.隐私特变保护制度。
本文标题:刑事诉讼法大题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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