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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装饰装修和旅游行业“霸王条款”集中整治方案为规范合同签约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努力营造公平、诚信、和谐的消费环境,省工商局决定,集中开展对家庭装饰装修和旅游行业“霸王条款”专项整治,整治方案如下:一、整治的范围、重点及内容(一)整治的范围:全省范围内家庭装饰装修企业和旅行社及旅游中介机构。(二)整治的重点:装饰装修企业和旅行社、中介机构在家庭装饰装修合同、出境旅游、国内旅游合同、旅游中介合同(补充条款、附件等)以及广告、宣传资料中含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合同格式条款。装饰装修企业和旅行社、中介机构事先在合同示范文本中填写固定的文字内容,视为格式条款。含有下列内容的装饰装修和旅游行业“霸王条款”作为此次整治的重点。1、在装饰装修合同中:(1)甲方(消费者)要求减项,须向乙方交付该项预算费用的30%至50%作为乙方补偿费;如项目已经施工,甲方不得将此项目减掉。(2)甲方不能按时参加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以认可。(3)工程验收前,甲方已进住的,视为对该工程验收合格。(4)如甲方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不付工程尾款,乙方有权拒签保修单,合同自动终止,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与乙方无关。(5)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乙方拥有该房屋使用权,不交钥匙。(6)出现室内空气污染问题,乙方不承担责任。(7)乙方对工程保修期自工程验收合格后一年内有效。(8)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标准,乙方负责维修,工程相应顺延,不承担违约责任。(9)在包工包料工程中,因装饰材料产生的质量或污染问题,乙方概不负责。(10)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11)其他含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合同格式条款。2、在旅游合同中:(1)本次团游入住准×星级宾馆。(2)本线旅游为豪华团游。(3)上述宣传资料内容仅供参考。(4)团游仅安排较少次数指定购物。(5)旅游过程中本旅行社不承担当地旅行社安排购物中购买假冒伪劣商品退换责任。(6)出发前30日旅行社提出解除合同的,退还全部旅游费用,但不包括签证/签注费用。(7)当组团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行社有权将其转至其他旅行社的出境旅游团队,如出现质量问题,原旅行社不承担责任。(8)因游客自身原因,不能随团出游,旅游团费一律不退。(9)因交通运输、酒店等非旅游社自身原因所致质量问题,免除旅行社责任,增加的费用由游客承担。(10)旅行社安排的观赏景点,因景点原因不能游览,旅行社只退还景点门票、导游费,但不承担违约责任。(11)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本旅行社。(12)其他含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合同格式条款。二、整治的时间、步骤和措施此次集中整治时间为2008年4月至8月底。(一)发布公告。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组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4月15日前,将公告送达到相关企业,并在较大社区或楼盘等场所张贴公告。公告的内容和式样由省局制定。(二)宣传发动。时间为4月底前。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宣传此次集中整治方案。摸清底数,了解和掌握本地从事家庭装饰装修企业和旅行社设立、使用合同文本以及投诉等情况,对相关企业进行逐户走访,宣讲法律法规及政策,使企业及广大消费者了解此次整治工作的内容和重要意义。(三)企业自查。时间为5月底前。相关企业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对本企业自行制定并使用的合同格式条款进行自查。企业自行改正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汇报情况的,要认真做好备案记录,符合本方案要求的,免于检查。(四)监督检查。时间为6月至7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相关企业进行集中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格式条款,要依法责令改正。(五)行政处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逾期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依照《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四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擅自印制《辽宁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示范文本)》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三、整治工作要求(一)增强合同维权意识。立足合同监管职能,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新形势下合同监管工作的重要职责和任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增强维权意识,切实履行好职责。在集中整治工作中,周密安排,认真组织,务必抓出成效。严格政策界限,坚持依法行政。根据群众投诉举报,认真处理和调解合同纠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探索“治霸”长效机制。近些年来,省局针对热点行业和问题,已连续三次开展“霸王条款”的专项整治,取得了初步成效和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着眼建立长效机制,推进合同促和谐“五个一工程”,使整治“霸王条款”工作规范化、常态化。在本次整治工作中,大力推行《辽宁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等示范文本,减少合同纠纷,规范签约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三)认真做好督促检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商沟通,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局。整治期间,省局将对各市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请各市于2008年9月10日前将集中整治工作情况总结以及典型案例上报省局。省局将对情节严重的典型违法案例予以曝光。附件:(一)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式样);(二)家庭装饰装修和旅游行业“霸王条款”集中整治工作汇总表。
本文标题:家庭装饰装修和旅游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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