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新《刑事诉讼法》培训刑事诉讼法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2年3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胡锦涛签发第五十五号主席令刑诉法修正案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是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的首次修改,且是一次“大修”,修改条文逾百条,在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方面都有重要完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更好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充分彰显了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巨大成就,妥善解决了司法实践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些现实问题,对于更加有效地惩罚犯罪、更加有力地保障人权、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新中国刑事诉讼法立法回顾◆建国以来很长一段时间,中国没有刑事诉讼法,仅有1954年《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拘留逮捕条例》作为刑事办案程序的依据。◆1979年,制定了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共4编164条,1980年1月1日起施行。解决了无法无天的问题。◆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作了第一次修改,共4编225条,增加了61条。也就是现行《刑事诉讼法》。解决了不经法院判决,任何人无罪,吸收了无罪推定的合理内容,解决了名词问题;律师介入刑事诉讼;解决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对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刑事诉讼法》作第二次修改,也就是现在培训的这部法律,共5编290条。尊重保障人权;司法解释纳入法律;不得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一)修改的必要性1、是进一步加强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需要。当前,在惩罚犯罪工作中面临许多新的情况,存在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同时,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和人民群众法制观念的增强,对维护司法公正和保护公民权利提出了更高要求,现行《刑诉法》已经不能适应现实需求。迫切需要通过完善刑事诉讼程序,进一步保障司法机关准确及时惩罚犯罪,保护公民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2、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刑事案件居高不下,严重暴力犯罪增多,犯罪的种类和手段出现了新的变化,这些都对我国社会管理提出了严峻挑战。通过刑事诉讼准确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具有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适时修改刑事诉讼法,着力保障公共安全,着力化解社会矛盾,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对于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安居乐业具有重要意义。3、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需要。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是中央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推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需要加快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贯彻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要求的具体举措。(二)、修改的原因1、修改的直接原因:现行《刑诉法》存在严重问题(1)刑诉逼供导致大量的冤假错案发生,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湖北佘祥林杀妻案◆河南的赵作海杀人案◆云南的杜培武案(2)羁押问题。对一些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采取了羁押措施。本次修订的理念是,能不羁押就不羁押,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3)律师的介入难问题1996年《刑诉法》解决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但现实中律师难以介入,在侦查阶段只能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去年省厅对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案件进行了统计,全省没有一例。旧法条: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第九十六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新法条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2、间接原因:第一次修改遗留不少问题3、重要原因:中国政府在国际上签署和执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需求。该公约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沉默权;拘留逮捕由法官审查;律师在讯问时可以在场等规定。4、根本原因:1996年《刑诉法》过于原则、笼统,操作性太差,各中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多,相关法律条文多而不统一。(三)修改的重要意义1、强化保障人权,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典。2、侦查权得到进一步完善,增加了技术侦查、隐蔽侦查等措施。3、对刑事执法提出更高要求(1)指定场所(2)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3)增设了特别程序: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设置特定范围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设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设置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二、《刑事诉讼法》修改主要内容对公安机关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一)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刑事诉讼法在程序设置和具体规定中都贯彻了这一宪法原则。刑事诉讼制度关系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刑事诉讼法,并在多项具体规定和制度完善中加以贯彻和体现。既有利于更加充分地体现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因此《刑事诉讼法》也称为“小宪法”。据此,刑事诉讼法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这一原则并不只写入刑诉法,而且贯彻于刑诉法的具体条款。本次刑诉法修改在很多具体诉讼制度和程序规定中都注意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例如,在完善证据制度中,明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完善强制措施制度中,完善了逮捕条件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强调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在完善辩护制度中,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完善辩护律师会见和阅卷的程序,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在完善侦查程序中,完善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在完善审判程序中,明确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完善上诉不加刑原则,规范发回重审制度;在完善执行程序中,增加社区矫正的规定;在增设的特别程序中,设置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等。(二)完善了辩护制度,扩大法律援助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制度。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强化法律援助,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律师辩护长期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老大难问题,本次刑诉法修改在完善辩护制度方面具有很多亮点,取得长足进步。1、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身份1996年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也就是说,律师在侦查阶段没有辩护权。现实情况是律师会见难、阅卷难、发表辩护难。本次刑诉法修改,将侦查阶段辩护权写入刑诉法,第33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这给公安机关侦查提出新的挑战,如何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侦查将是我们面临的一大难题。2、律师会见制度。关于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阶段,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需经侦查机关批准。新刑事诉讼法中吸收了律师法的相关规定,但对于极少数案件,从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实际情况考虑,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事先经侦查机关许可是必要的。据此,新刑诉法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律师会见普通案件犯罪嫌疑人不需要公安机关批准,只要持有三证,看守所就的安排会见,还不得对律师会见进行监听。新法第37条第二款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律师会见流程图三类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三类案件普通案件律师会见要求经检察机关批准看守所安排、会见看守所安排、会见3、规定律师会见不被监听1996年刑诉法第96条规定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但新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4、.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为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其他权利,新法扩大了法律援助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范围,将审判阶段提供法律援助修改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提供法律援助,并扩大了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法条: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5、规定辩护人涉嫌犯罪案件的管辖机关。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涉嫌犯罪的,由管辖案件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一个公安机关管辖。第四十二条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6、增加了关于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三)完善了证据制度1、增加了证据的种
本文标题:刑事诉讼法培训课件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65069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