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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公司法基础知识目录S企业法人制度S有限责任原则的价值及其弊端的防范S公司章程的法律意义S股东与股权S公司的组织机构S公司变更3前言我国《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1999年12月25日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修订2013年12月28日第三次修正,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公司法》在公司的设立、出资制度、股东权益保护、内部治理结构、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等方面做了重要修改和新的制度安排,对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公司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概念《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只要根据《公司法》依法设立的公司,即具有法人资格。法人资格,是指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能够在法庭起诉和应诉的能力。公司?法人?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一个法律概念,是相对于自然人(公民)的另一种权利主体。根据法人的不同性,可以把法人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法人应当依法成立。不同性质的法人依法成立的程序不同。企业法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机关法人经党委政府批准成立;事业法人经政府编委批准成立;社团法人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概念公司法人制度一、法人制度的确立和意义【案例】:萨洛蒙诉萨洛蒙公司案二、有限责任原则的缺陷与防范萨洛蒙诉萨洛蒙公司案S萨洛蒙是一个多年从事皮靴业务的商人,开了一家鞋店。1892年,他根据英国的公司法,成立了萨洛蒙有限责任公司,当时萨洛蒙公司仅有7位股东,为萨洛蒙及其妻子、女儿和4个儿子,公司董事由萨洛蒙及其两个儿子担任。S公司成立后,萨洛蒙便将他的鞋店作价38782英镑移转于该公司,公司付给萨洛蒙现金8782英镑,另10000英镑为公司欠萨洛蒙的债款,由公司发行给萨洛蒙l0000英镑有担保的公司债,其余则作为萨洛蒙认购公司股份的价款,此后,公司发行了每股1英镑的股份20007股,他的妻子和五个子女各拥有1股,萨洛蒙本人拥有20001股,这主要是为了达到当时法律规定的最低股东人数7人。S公司不久陷入困境,一年后公司进行清算。经清算,公司债务为17773英镑,公司资产为10000英镑,若公司清偿了萨洛蒙的有担保的债权,其他的无担保的债权人就将一无所获。公司清算人主张公司的鞋店实际上是萨洛蒙自己的事业,公司组织不过是萨洛蒙预计事业不顺利,为逃避债务而设,因此请求萨洛蒙清偿公司债务,否认萨洛蒙对公司之担保债的求偿。萨洛蒙先生要求公司优先偿付其有担保的债权。企业法人制度的意义S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都认为,萨洛蒙公司只不过是萨洛蒙的化身、代理人,公司的钱就是萨洛蒙的钱,萨洛蒙没有理由还钱给自己,从而判决萨洛蒙应清偿无担保债权人的债务。S但是,上议院推翻了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判决,英国上议院一致认为,萨洛蒙公司是合法有效成立的,因为法律仅要求有七个成员并且每人至少持有一股作为公司成立的条件,而对于这些股东是否独立、是否参与管理则没有做出明文规定。公司是独立的法人组织,有权行使公司权利,包括借贷;公司的债权人不是萨洛蒙先生本人的债权人,萨洛蒙先生作为有担保的债权人,有权优于普通债权人得到清偿。案例结果:S案例分析:企业法人制度的意义该判例确立了这样一个原则:依照法律规定设立有限公司,该公司依法取得独立人格,即使公司的控制权仅操纵于一位或少数股东手中,其余股东对公司仅具有象征性利益,亦不影响公司的独立的法人地位。由于公司的财产独立,股东仅以其出资额负有限责任的思想在判例上获得了最高体现,使得萨洛蒙诉萨洛蒙公司案成为公司法上最重要的案例之一。它被广泛用来说明公司法的一个核心价值观——公司人格独立于股东人格,这就是企业法人制度的核心意义。1、独立的财产S——公司财产均来自股东的出资S——公司存续期间,股东无权抽回已属于公司的财产,公司不能随意减少其自有资本。S——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财产。2、独立承担民事责任S——公司应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S——对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S——股东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S——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宣告破产企业法人制度“两个主体;两种权利;两种责任”S两个主体——股东和公司S两种权利——股权和所有权S两种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企业法人制度企业法人制度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要承担什么责任?甲公司系由乙科技公司、香港丙实业公司出资组成的中港合资经营企业。2006年1月30日,甲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王某借款20万元作为生产的流动资金。双方约定年利率为7%,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连本带息归还。2007年2月,甲公司未向王某付款。后王某多次向甲公司催要未果,王某便将甲公司、甲公司的投资股东(乙科技公司、香港丙实业公司)诉至某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S案例:1、有限责任制度的缺陷:信用危机(1)原因——公司独立人格容易被滥用——股东有限责任容易被滥用——大股东的控制权容易被滥用(2)目的利用公司形式规避法律利用公司逃避合同义务或债务(3)后果——损害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2、补救对策——揭开公司面纱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为了纠治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美国法院于20世纪初创立了“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揭开公司面纱”在大陆法系国家被称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对于已经具独立资格的法人组织,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如果其成员出于不正当目的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并因此而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的,法院可基于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否认该法人的独立人格,而责令法人的成员直接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S《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S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章程的法律意义制定公司章程——“个性化”公司经营的基础1、公司章程是一个企业的“宪章”S(1)对全体股东、董事、监事、高管有约束力S(2)公司的各项行为,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必须要符合公司章程。S(3)公司章程不可再成为“傻瓜章程”。2、公司章程可以自行规定什么?在私法领域:“法无明文规定,为自治空间”S(1)法律规定是非强制性的,章程规定优先;S(2)法律不作规定,但明确规定由章程自行规定;S(3)法律没有规定,也没有明确规定是否由章程规定。公司章程S补充:属于公司章程自治范畴的任意性条款(1)第13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办法(2)第16条对外担保与投资的决定权及金额(3)第28条设立时出资形式、比例及认缴方式(4)第35条可以约定分红与新增资本认缴的方法(5)第38条对股东会的职权进行补充(6)第42条股东会召开通知时间(7)第43条规定是否按照出资比例分配表决权(8)第44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9)第45条第2款董事长、副董事长产生办法;(10)第46条第1款董事的任期;(11)第48条对董事会的职权进行补充公司章程(12)第49条第1款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13)第50条2款规定经理的职权(14)第51条第2款不设董事会时,执行董事的职权(15)第52条第2款监事会职工代表的具体比例(不低于1/3的情况下)(16)第54条对监事会的职权进行补充(17)第56条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18)第72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另行规定。(19)第76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是否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S股份有限公司(20)第106条是否采取累积投票制(21)第108条监事会中职工代表具体比例(22)第120条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23)第142条第2款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限制。(24)第170条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时的决定权归属。(25)第181条规定公司解散原因。(26)第182条出现原因解散时,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作用S可以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的议事规则S可以划清股东会、董事会以及经理的职权S可以明确董事、高管的选任规则S可以确定法定代表人S可以使股权转让更具操作性S可缓解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间的矛盾活用公司章程防范经营管理的风险S公司僵局的避免1、两个公司失败的实例【案例】:他们是如何搞垮一个公司的?【案例】:不受约束的董事长2、公司僵局的表现(1)因股东无法顺利退出而出现僵局(2)因股东会、董事会召开失败而出现僵局(3)因多数股东与少数股东之间尖锐对立而出现僵局(增资、合并、分立、吸收新的股东、分配等)(4)股东与职工的对立而发生的僵局(改制与重大经营问题上决策)(5)因收购与反收购而出现的僵局【案例】:他们是如何搞垮一个公司的?张、余、宋为甲总公司职工,1999年公司改制,三人共同出资购买了该公司下属的乙公司80.5%的股份。公司任命持股最多的张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任期3年,安排余某作业务经理,宋某担任出纳。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股权结构为总公司19.5%,张49.5%,余25%,宋6%。改制后,三人同心协力,公司迅速发展壮大。但矛盾开始逐渐产生并扩大。2003年,总公司宣布退出股份,对让出的19.5%股份,三方互不相让。余坚决反对张增股,总公司最后决定将股份全部转让给持股最少的宋。宋增加持股后,随即提出要求增加工资,未经张的同意,将工资涨到和余经理一样。张拒绝签字,宋就停发了三个股东的工资。2004年3月的一天,张宣布将宋调离财务岗位。在交接工作中,宋发现张早几天前就以遗失为名已经换了财务章,变更了银行账户。宋将此情况告诉了余。二人同张协商未果,向有关部门报案,被拒绝。张随即将二人解聘此时恰逢张某任期届满,二人遂决定提请召开股东会,免去张执行董事职务。【案例】:他们是如何搞垮一个公司的?在会上,余、宋联合,但随即就发现存在一个致命的障碍,因为,公司章程规定,免除执行董事职务必须经过代表股东2/3以上表决权通过。受挫后,二人遂决定转让股权,退出公司。二人要求张按照公司净资产出价,即按照原来价格的8倍收购。张坚决不同意,后二人提出按照同样价格收购张的股权,张也拒绝,张坚持按原来的一半价格收购二人的股权。二人要求查阅公司帐目,但张以各种借口拖延,二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查帐,法院支持二人诉讼请求,二人查帐时发现公司突击花钱,滥发工资、奖金,列支财务费用,仅出租车就花了好几万元。二人遂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要求。2005年5月26日,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当天,张没有到庭。法官指出:按照《公司法》第190条(旧)规定,公司解散只适用三种情况:(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2)股东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乙公司的章程也没有公司解散的特别规定,对照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案中乙公司解散不符合法定条件。由于股东间的矛盾,使公司的某些事务陷入僵局,处理该问题的方式可以有多种,其中最有效的方式是,邀请他人以公平合理的价格购买一方股东的股权。S判决:驳回余、宋的诉讼请求。【案例】:他们是如何搞垮一个公司的?【案例
本文标题:公司法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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